自由主义,作为西方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一直引航着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的发展。可以说,不了解自由主义就不可能理解近代以来的西方文明。在多元化的西方社会,学术流派纷呈;在这些不同的流派中如果都为着探求社会的进步,那么或多或少有着自由主义的思想因子,有的甚至同自由主义有着难以分辨的区别。包括马克思主义,你能说是与自由主义相对立的一个派别吗?《共产党宣言》中那段\”自由人联合体\”的名言,崇尚\”自由\”与\”个人自由\”的思想溢于言表,可见,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对人的自由目标的追求是一致的。
自由主义本身内容纷纭,支派众多,在洛克以降的三百余年中其理论内涵、学术观点无不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变更;如果我们的认识仅限于这些翻新着的自由主义的某些观点,而不看清各时期自由主义前后相承的主脉,那我们便无法认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所以,在了解新自由主义与当代自由主义思潮之前有必要提出与讨论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
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如果用一句话加以表述,那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两者,何者至上,何者本位?答曰: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是与公民们契约的公共权力。乃此,权利高于权力,人权高于主权。公民所以需要国家权力是为了免于无政府状态下公民的权利受到伤害。国家为公民而存在,不是公民为国家而存在。国家权力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它的基本职责是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能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是尽责的好政府,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是失职的劣政府,那些侵犯、践踏公民权利的政府便是犯罪的恶政府了。自由主义的国家(政府)观念否定了神权说、君权说,是近代国家学说的一次深刻的革命。自由主义的国家(政府)观念,也不认同\”无政府主义\”与\”国家消亡\”的学说。无政府主义与国家消亡说都认为,在有国家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公民的自由。两者的区别是,无政府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最好能在一天之内消灭之。国家消亡说则认为,国家的存在是同社会分裂为阶级相联系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暂时性;国家是控制阶级斗争的工具,它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下去
这是一个狭隘的国家概念–将国家界定在阶级斗争工具这个框架的视角之内。它没有回答,在\”国家消亡\”之后,社会是否还存在公共权力机构?如果存在公共权力机构,那么就依然存在公共权力机构与它治理下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自由主义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就依然成立。
虽然,社会与国家是由许多公民组成的,虽然,国家应当听从公民的意愿;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公民们是无能为力的,如战争的威胁,自然灾害的袭击,经济和社会危机,宏观与长远的建设工程等。所以,国家除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之外,还要承担社会的公共职能。尽管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但国家权力并非永远只被动消极地应付公民们的权利诉求。所以,自由主义也认为,国家权力在某种情况下应超越被动状态,主动承担起积极干预社会生活的职能。使社会能应对危机,渡过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公民权利至上在此似乎具有相对的意义了。但是,自由主义坚信,公民始终是国家的基石,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政府不可动摇的原则。如果政府借口应对某种特殊情况而罔顾民意,独断专行,那么,这个政府便超越了合法性轨道,它给民众将带来灾难。所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好像钟摆左右摆动,或像天平两端上下浮动,但这种摆动与浮动总是被限定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对于自由主义深入人心的西方社会来说,他们不会崇拜国家,惧怕国家,不会容许全能国家的出现,他们更不会相信,他们的国家有一天会把他们踩在脚下,恣意蹂躏。
自由主义经三百多年之历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呈现出发展的不同阶段,思想观念纷呈多彩。然而,如果居高俯视,加以疏理,各时期、各学派的自由主义,其理论的基本倾向始终无有离开自由主义基本问题这一主脉。
自由主义的发展与变迁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古典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的确立时期,包括理论体系的完成与融入宪政制度的开创性实践。其时间为17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第二时期是新自由主义,其时间为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的二次大战。第三时期是当代自由主义,或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其时间为20世纪40年代至今。
对自由主义三个时期粗线条的划分,是为了便于说明,自由主义在其发展中虽对应时代大潮的回应出现各种学术流派,思想观念亦出现某种变更,但这些学派与思想变迁始终无有离开自由主义基本问题的中轴。
自由主义第一时期的代表以洛克为当然。马克思称他为自由主义鼻祖,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的《政府论》(下)是自由主义的第一部经典文本(尽管那时尚无\”自由主义\”这一概念)。洛克的权利本位思想铺垫了近代民主的康庄大道,他为自由主义奠定了两大基石:一是个人自然权利说,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政府由契约产生,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以此,洛克进一步提出\”有限政府\”与\”分权\”理念。
洛克之后的一些思想家对洛克所奠定的自由主义学理有所深化和发展。如孟德斯鸠对限制政府的权力与防止权力的滥用完成了洛克的分权说,并成为美国立宪的依据之一,他还对专制主义作了淋漓尽致的批判。贡斯当在分析批判卢梭的政府绝对权力中捍卫了个人权利。托克维尔对大众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提出了警示,告诫民主是可以损伤自由的。亚当.密斯则在经济生活中强调了个人自由的意义,他的\”小政府\”创意一直为后人所重申。密尔的《自由论》成为这一时期全面阐述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代表古典自由主义的终结,并开始向新自由主义转变。
第二时期为新自由主义。进入19世纪后资本主义矛盾突现,社会弊端暴露,批评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纷纷涌现。一次大战对自由主义信念是一次沉重打击。20至30年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以及苏联在此时期的社会主义成就更拷问着自由主义。在此背景下自由主义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以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他们强调个人权利同时,肯定了社会的共同利益,指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自我乃是社会的自我\”。他们尊重个人应享的消极自由,提倡主动去追求自由的积极自由。他们主张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发挥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此后的凯恩斯更主张国家应大规模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他对国家无所作为的古典自由主义提出了批评。但他不是国家主义者,他反对\”不顾及自由与日常生活之安全\”的全能国家,坚定地拒绝接受苏联的经济与政治模式。凯恩斯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拯救资本主义。
颇具意味的是,面对资本主义的矛盾、冲突与危机,马克思主义主张以革命方式推翻这一制度,建立由国家垄断一切的社会主义。而新自由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主张在资本主义的框架内实行社会改良,以缓和矛盾,改进资本主义。前者如\”国家干预\”,以克服市场弊端;后者如\”福利国家\”,以实现社会公正。革命与改良两种选择,其后果孰优孰劣,答案已昭然若揭。
二次大战及其之后,自由主义进入当代阶段。它颇似古典自由主义的复活,但不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复,因为它饱含着历史的创伤。二次大战,德、意、日法西斯对人类的蹂躏,苏联斯大林主义给人民带来的灾难,使自由主义肯定个人价值,强调市场经济,反对国家过多干预与包办社会生活的理论主张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1944)揭开了自由主义复兴的序幕。此后自由主义思想家相继辈出。波普,伯林,布坎南,罗尔斯,德沃金,诺奇克,诺斯等,阵容之强大远超新自由主义时期。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是20世纪\”自由主义宣言\”。罗尔斯的《正义论》阐述了\”平等的自由\”的自由主义哲学主旨。他们对极权主义的批判,对乌托邦的批判,赋予个人自由以新的价值。公共选择学派针对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对国家干预寄予厚望,指出国家干预可能像人一样会犯错,同时,其执行者可能以公共利益的代表籍以谋私。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认为,只有与生产活动者的利益相联系的产权制度,只有自由主义国家,才能促进经济增长。这种国家的职能应该是有限的:保护产权以及保护不同产权所有者之间的自由交易。这一理论批评\”福利国家\”导致国家权能大为膨胀,乃理所当然。
\”文革\”之后,自由主义叩响中国的大门,逐渐为中国知识界所熟悉,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宪政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今天,自由主义已在世界不少国家安营扎寨,作为主导社会进步的思潮,已超越了西方国家的疆界。
2008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