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在双学三子刑期复核案的判词中,有这样一段:「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股)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有人,包括一些有识之仕(士),鼓吹『违法达义』的口号、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承认其违法行为有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为。该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份年轻人造成影响,导致他们在集会、游行或示威行动时随意作出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的行为。」

 

不少人都指那名「有识之仕」就是我。我翻查之前所有文章,仅在一篇文章中用过「违法达义」四字,因我通常说公民抗命和「以法达义」。相信很多人听过我关于法治的四个层次理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权、以法达义」。在20141112一篇题为〈反思公民抗命与法治〉的文章中,我解释法治的概念与公民抗命的关系,那是正是占领的时期。

 

文章有关部份是如此写的:「以法限权」也止于确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实现到公义的。因此,即使法治已达「以法限权」的层次,在法律仍有范畴未达公义的要求,那么公民仍会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迈进,达「以法达义」的层次。因此,才有「违法达义」的说法。

 

我并非「违法达义」这说法的始创者,而是我留意到有人在引伸我的法治理论时,把公民抗命与「以法达义」结合起来,成为「违法达义」。我认为「违法达义」这说法是极具创意,也对不公义制度极具破坏力及威胁。

这几年,要向香港人解释公民抗命,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只是从公民抗命的字面,很难明白它的意义。人们只知道公民不遵守命令,但不遵守甚么?为何不遵守?从表面是看不到的。但「违法达义」能把公民抗命的精神更准确及简洁地表达出来。不遵守的就是法律,不遵守法律的原因不是出于私利,而是要达到公义。当然「违法达义」源于公民抗命,故公民抗命的其它原则也适用。

 

在那篇文章我整合了不同学者对公民抗命的论述,而得出一个定义及阐释:「人们真诚地基于公义(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以公开、蓄意及有限度的违法行为,尝试去改变不公义的制度。」为了使公民抗命所争取的公义诉求得到更多人认同为合理的做法,公民抗命的行动还要求是非暴力、已用尽合法途径仍未能达目标、合乎比例及有合理成功机会。公民抗命者更会承担罪责以示对法律的尊重。

 

无论是说公民抗命或「违法达义」,因违法的目的是要达致公义,违法得符合严格的条件、手段才与目的兼容,故都不是如杨法官所说,是鼓吹人们肆意违法、蔑视法律及随意破坏公共秩序。

 

推广违法达义是义之所在

 

但为何现在要针对「违法达义」而不是公民抗命呢?我相信就是因为「违法达义」这说法比公民抗命的传播力及感染力更加大。若当权者担心公民因认识了公民抗命的理念而有更多人参与相关的行动,把「违法达义」污名化以制止它进一步散播,相对于公民抗命,是当前更急切要做的事。

 

这样看来,当当权者要用最大力度去打压「违法达义」的说法,正表明它刺中了威权统治的要害,我们更加要好好利用这香港本土的产物。我不敢僭越说是「违法达义」的始创者,我只能说「违法达义」是源自「以法达义」的概念。这是香港的抗争者为华语世界的莫大贡献。以后要在讲中文的地方去解说公民抗命会容易很多,因连上诉庭法官也确认了「违法达义」是传播力及感染力极大的理念。

 

香港还未是一个以言入罪的地方,宣扬公民抗命或「违法达义」的理念,都还不是违法的。在法律收紧之前,利用机会去推广「违法达义」,也是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