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系副教授 戴耀廷)

 

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去年在立法会将建制派议员的国旗和区旗展示品「倒插」,被控侮辱国旗罪。《国旗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郑松泰最终被裁定罪成,罚款5,000元。

 

裁判官裁定法例中「玷污」的词义包含了「玷辱」,有「声誉、名节及名声受损」的含义。因此,即使郑松泰没改变旗帜的实质状态,亦可达到侮辱的效果。裁判官认为法例原意是保护国旗的象征意义不受侮辱,所以法庭不可狭义解释法例,不需要有人通过物理接触改变旗帜的实质状态才构成玷污,那才可达到立法目的。

 

裁判官对「玷污」的解释把这罪行禁制的行为的范围大大扩展了,肯定对言论自由加上了更大的限制。单看法律文本,法例是明文禁止五类行为: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按一般解释法律的原则,在解读法律条文时,必须参考其上文下理。「玷污」以外的四种行为涉及两种元素:一、国旗的实质状态被改变了,如令国旗的实质状态被整个改变了(焚烧),部份改变了(毁损),或被加增了一些东西(涂划、践踏)。二、改变国旗的实质状态客观上令人觉得是在侮辱国旗。

 

因此「玷污」也应同时符合这两个元素,看不到有甚么理由「玷污」会有不同处理,但现在裁判官却把第一个元素剔除了。按这理解,若有人甚至没有接触国旗,只是向国旗做出不文手势,他也可能触犯法例。另外,裁判官对「玷污」的新演绎,令「玷污」这概念变得非常不明确,一般人再难以从条文可合理地预见甚么行为是被禁止。

 

裁判官说这是要达到保护国旗的象征意义不受侮辱的立法目的,但他忘记了香港宪制的目的还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只有在必须的情况下,也就是合乎比例下,才可以被限制。现在裁判官大大扩大了「玷污」的演绎,很大可能已超出了必须的限制条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不合乎比例。

 

这只是裁判法庭的决定,没有先例,但这种理解会否成为正式的法律解释,视乎案件会否有机会上诉,看更高级的法庭如何裁决。

 

若同样的思考逻辑引伸到快要适用于香港的《国歌法》,情况可能令人更加忧虑。《国歌法》第7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另外,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它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刑峻法逼公民变虚伪

 

「举止庄重」和「不尊重」相较「玷污」,字意上所能包含的范围更阔,也就是说检控部门有更大的演绎空间去指控有人侮辱国歌,亦即是说有更多人可能会因侮辱国歌而入罪。相对于《国旗条例》,将来的《国歌条例》可能不单惩处侮辱国歌的负面行为,若人们未能达到一些行为指标,即举止不够「庄重」,也可能要受罚。这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会更大。

 

我一直说香港已进入了半威权时代并有趋势进一步威权化,一个指标就是政权会否不断收窄社会内的言论空间。现在执法部门对《国旗条例》的新演绎及将要制订的《国歌条例》,都明显是要把港人的言论自由空间进一步收窄。人们为了免受刑责,即使他们对中共政权极度不满,面对国旗及国歌时,只能假装尊重。这样的法律只会迫使公民变得虚伪。当一个政权,为了令人民顺服及尊重它,不是做好自己的工作以取信于民,也不是让人民有权直接决定政权的更替,而要依靠严刑峻法去压制人民的言论自由,甚至思想自由,那已显示这政权的本质,不是威权还是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