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4日,新浪首页推荐了凤凰卫视中文台副台长程鹤麟的一篇博客《台湾的文字狱》。我看到这个标题的时不由得大吃一惊,心想:文字狱是专制制度下的产物。台湾不是早已民主化了吗,怎么还会有文字狱呢?等我读完了这篇文章,感到哭笑不得。原来程鹤麟所说的“台湾的文字狱”是这么一回事。

台湾行政院新闻局的公务员郭冠英用“范兰钦”这个笔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说自己是高级外省人,台湾本省人是“台巴子”“倭寇”,还说台湾根本不是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只是从中国叛离的一个“鬼岛”。“范兰钦”的这些文章引起了轩然大波。经网友人肉搜索,曝光郭冠英就是“范兰钦”。郭冠英也承认那些署名“范兰钦”的文章都是自己写的。郭冠英所供职的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于2009年3月23日上午召开考绩委员会,认为郭冠英已违反公务人员惩戒法规定,即未经长官的许可,以私人或代表机关名义,任意发表有关职务的谈话,其谈话也影响公惩会调查进行,决依公务人员惩戒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先行予以停职处分。在郭冠英接受媒体专访,承认他就是范兰钦的访问内容播出后,新闻局于当日下午2点再召开考绩委员会,宣布:郭冠英因言行不当、蓄意欺瞒,考绩委员会做出决议,予以两大过免职处分。对于“范兰钦事件”台湾考试院长关中表示,国家文官应严守行政中立,特别是在公务上,不宜发表个人政治立场的谈话,这是当公务员最基本的原则。总统马英九也痛批郭冠英不该拿言论自由当作挑动族群对立的保护伞,他认为郭冠英的言论偏激,还欺瞒长官,确实不适任,新闻局的惩处值得肯定。

程鹤麟对台湾新闻局将郭冠英免职的举动冷嘲热讽,他在博客里写到:马英九政府不是标榜“尊重自由民主”吗?郭冠英的“偏激”言论违反了台湾哪条法律? 郭冠英并没有以公务员的身份发表有关言论,用的是笔名,跟公务员身份做了区隔,为什么不可以?难道台湾的公务员不能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吗?程鹤麟又写到:“国民党搞文字狱是驾轻就熟。而标榜民主进步的民进党,又一直在抄袭国民党。贪腐也抄袭,文字狱也抄袭,而且做起来往往比他们的老师国民党更过分。”

在我看来,程鹤麟把“郭冠英因为辱台言论被免职“称为“台湾的文字狱”实在是莫名其妙。如果郭冠英只是个普通老百姓,那么他在网上用笔名写的文章观点顶多会受人非议,接受人们的道德批判。可郭冠英作为一个公务员,就要遵守公务员伦理,言行就必须受相关法令规章的约束,不能对他所服务的政府造成伤害。郭冠英身为一个公务员,却否认自己所供职的“台湾政府”的合法性,说台湾只是中国叛离的一省,是鬼岛。还恶意挑动台湾本来就很敏感的族群矛盾,说自己是高级外省人,台湾本省人是台巴子,倭寇。他的言论符合自己公务员的身份吗?符合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吗?郭冠英被免职再正常不过了。试想如果一个大陆公务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大陆人是中国猪。那他还能继续做公务员吗?

文字狱,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写文章而获罪入狱。郭冠英只不过被解除公务员的职务而已,他又没有入狱,怎么能算文字狱?在台湾民主化之前,确实有不少文字狱。著名作家柏杨,李敖都曾因为写文章批评国民党独裁政府而入狱。但在台湾民主化之后,就再也没有人因为写文章批评政府坐牢了。民主制度消灭了文字狱,保障了台湾人的言论自由。但是在对岸一党独裁的大陆,还是频频有人因为写文章批评中共政府而以莫须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如杜导斌、郑贻春、师涛、张林、许万平、杨天水、李元龙、阳小青、郭起真、高智晟、张建红、陈树庆、胡佳。

程鹤麟身在大陆,对自己身边那么多的文字狱视而不见,却批评台湾政府搞文字狱。是“灯下黑”,还是“选择性无视”?这让我想到一个笑话,一个美国人对一个苏联人说,我们敢到白宫门前骂美国总统,苏联人说那有什么了不起,我们也敢到克里姆林宫门口去骂美国总统。程鹤麟在大陆批评台湾搞文字狱,就像苏联人在克里姆林宫骂美国总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这里摘录几条程鹤麟博客中《台湾的文字狱》后面的网友评论。“敢说说大陆的文字狱吗?”“台湾这种事情再怎么,比起我们大陆的文字狱,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你身在大陆,好意思说台湾有文字狱?泼盆水好好照照你自己生活的大陆再说吧。” 最为讽刺的是,有一条网友评论这样显示“抱歉,此条评论正在审核中,请等待!”连博客后面的网友评论都要经过审查后才能显示。大陆的言论自由状况可见一斑。不知道高调批评台湾政府搞文字狱的程鹤麟看到这条评论后又做何感想?有没有勇气像美国人到白宫门口骂美国总统一样,批评中共政府搞文字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