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产权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上的悖论
如果你购买了国资控股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忽然得知既不分红也不还本了,而这家企业仍在经营获利;如果你是一位私企业主,有国有资本注入,合营了一个时期后,忽然被告知股本和红利都不存在了——你会觉得公平吗?
企业的“公私合营”,作为特定含义的历史名词,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依然存在。企业不应侵犯股东权益,尤其在上述情况中,即使不冠以“公私合营”的名义,公股对私股的侵权依然存在。
1952年发动的“五反”运动,摧毁了企业家们的企业心,在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下,很多人都不想继续经营下去。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毛泽东决心要让“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提前发动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1955年11月“对资改造”正式启动,事实上废止了1954年宪法中“国家依法保护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的条款。“三面架机枪,只准走一方”的强势,令民族资产阶级别无选择,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底实现了。
根据当时的赎买政策,对私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但公方一言九鼎,私方毫无发言权。据统计,1956年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总额为24.2亿元,并据此对私股支付年息5%的定息,领取定息的私股股东共114.2万人。据薄一波回忆,此前私营企业缴纳重税及摊派公债后的盈利率约为10%。这种还本付息的赎买方式,略似当今之封闭式保本基金,但息率不仅低于盈利率,甚至低于存款利率。有高级干部欣喜地说:“国家发了一笔洋财。”
公私合营后的私方人员有职无权,其管理经验不被重视,政治上沦为“改造对象”。当时资本够2000元即划为资本家,95%的人领取的定息月均只有几元钱。很多人宁愿放弃定息,以摘下尴尬的“剥削”帽子。1957年的“鸣放”中,上海企业家李康年建议:由政府发行工商企业改造赎买存单22亿元,年期分为20年,一次性收回资本家所拥有的股票或合伙议据。关于定息的性质,经济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定息是剩余价值,一种认为是剥削而不是剩余价值。民建、工商联副主委章乃器认为,“定息不是剥削而是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毛泽东坚持定息是剥削,李、章的主张成了“右派言论”。
据说定息将发七年,但毛泽东又说:“七年虎头,五年蛇尾,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如果还需要延长,到第四个五年计划还可以拖下去。”(《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1956年2月7日)到1966年发动“文革”,资产阶级从“改造对象”变为“专政对象”,定息在同年9月停止支付,总共支付了十年,相当于全部私股股本的50%。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公私合营企业全部变成了国营企业。“文革”结束后给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时,根据1979年1月《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规定,“公私合营时股票股息发放到1966年9月结束,现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在此前应领未领股息是可以的”。1981年,又从当时在世的86万原工商业者中,区别出劳动者70万人,约占81%,这些人已被改造、专政了25年。
国家财政部1979年下发文件,确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年2月,中央统战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此后全国发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权的诉讼,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败诉。
凭着党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拮抗宪法,将公私合营企业变国营企业的“文革战果”保留下来,却留下严重后遗症:私股股权转为国有股权的法律程序并未完成,企业由公私合营转为国营缺乏合法性。这部分国企(原公私合营企业)的转制、拍卖、破产,也会存在法律漏洞。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民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历了一轮否定之否定。对私营经济和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相继写入宪法,向1954年宪法回归,《物权法》也于2007年公布实施。但就原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产权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上的悖论。
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就历史上国家对公民的伤害做出赔偿,在法制国家负责任的政府中多有先例。不作为,则无以取信天下,也导致了企业家对长期稳定发展缺乏信心,相率以短期行为谋利。不知慎终追远,但求急功近利,实为30年改革中之积弊。■
章立凡:现代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