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法律,还是常识上,「强奸」的定义都很明确:以武力及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在中国,一些基本概念,往往因为政治力量的介入,变得含溷不清,民主固然因为「有中国特色」而变质,「强奸」何尝不是!贵州一宗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涉案官员仅被控嫖娼罪;相反,四川一名男子偷窥邻居,却强奸罪成。难道他的眼睛也能强奸人?

发生在贵州省习水县的嫖娼案,涉及五名基层干部,当中有移民办主任、社保局及镇司法所干部等。受害女童全是中学生,其中三人更未足十四岁。

公安透露,这些女童放学时,在校门遭一对男女以「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带走她们,供嫖客泄欲。不少嫖客有「处女情结」,以为幼女没性病等,与受害女童发生关系。

事后,十三名嫖客(包括五名公职人员)被捕。但他们仅被控「嫖宿罪」,而非较重的「强奸罪」。当地检察官员解释,「嫖宿罪」量刑起点是五年,「强奸罪」只是三年,因此,用「重罪」起诉他们以显打击罪案的决心。但这种似是而非的狡辩之词,遭到国内法律界及传媒的痛剿,因为「嫖宿罪」最高判刑二十年,相反,「强奸罪」可致终身监禁甚或死刑。

事实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成年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其不满十四岁,均以强奸罪论。」因此,习水县当局显然是官官相护,网络上则是一片声讨之声。

与此同时,四川成都一名男子暗恋邻居太太,某晚爬过围墙进入邻居家,发现对方还未入睡,只好爬上花园树上等候下手。等了四个多小时,天气骤变,一阵闪电之下,这名太太发现他躲在树上。这名胆小的准色魔跳墙逃走,翌日被公安拘捕,向公安承认暗恋对方,并想与对方发生关系,结果被控强奸,因奸不遂也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比较之下,习水县的强奸幼女案,证据确凿,且案情严重,但因为涉案者是地方官员而被控「嫖宿幼女罪」,这不仅是对受害女童的再次伤害,间接指她们是「娼妓」,更是对司法的公然践踏。如此司法制度,又怎能建立独立公正的形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