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我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焦作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希望获知焦作市卫生局08年、09年的艾滋病工作计划和经费投入以及是否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15个工作日过后,焦作市卫生局没有对我进行任何的回复,又过了15个工作日,我打电话向卫生局询问是否收到我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方说已经收到,并表示最近两天就给我回复。卫生局的“两天”真够长,我等了近两个星期才给我回复。
等我仔细研究了卫生局的回复才发现,对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是否落实并没有给我回复,而关于工作计划和经费投入的回复也是含糊不清,让我半天没看明白。最令我惊讶的是卫生局回复的关于第21个“世界艾滋病日”的活动:“活动当日发放宣传品10000余册,咨询群众6000余人。”我的娘啊,当天的活动我也在场,我咋没见有6000余人去咨询艾滋病呢?况且有6000余人去咨询艾滋病,不知道卫生局需要调动多少工作人员来解答?至于活动当日发放了10000余册宣传品,我想做过宣传的人都知道,除非是成捆的发,不然一天发10000余册有点困难,更何况那天的活动是半天。
5月15日,我通过网上提交的方式,分3次向信阳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信阳市卫生局公开信阳市是否有入职禁止查乙肝的规定、信阳市卫生局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落实情况、信阳市卫生局09年的艾滋病宣传工作计划。15个工作日又过了,我还没有收到关于信阳市卫生局的任何回复。
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经历让我颇有感慨,有人说我是刁民,我说这个帽子给我扣的有点大,刁民算不上,我就是一个公民,一个普通的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要跟卫生部门过意不去,而是行使了我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希望获知这些信息,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好给我提供了一个渠道,所以我还要感谢我们的政府。
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透明的政府,《政府公开条例》不是白纸,极个别政府部门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不重视、不理睬、不回复,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至于是否要对焦作市卫生局和信阳市卫生局进行行政诉讼、维护我作为公民的权利,我还正在考虑之中。
最后,我还想说一句:我是公民,不是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