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填写了一个“操”字,深圳人陈书伟被福田区法院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拘留了十五天。可这十五天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像无情的时间一样白白流失,据报道,深圳市中院已经同意受理这个“操”字上诉案。(见《大河报》5月12日相关报道)

此事件的意义,可以总结为司法的宽怀和进步,或者“媒体的报道起了作用”(陈书伟语),但我所关注的焦点,更在于陈书伟这根标杆的树立与投影。作为一位有多年维权斗争经验的公民,当遭遇公权力的不公与不义,他会采取什么样的维权方式,他如何在强权和恶行面前表达“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而在上诉状上书写“操”字以发泄愤怒的行为,到底值不值得提倡和推广?

固然,法院有打压陈书伟的不良行为在先(从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福田区法院针对陈书伟起诉某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亦不在法定时间予以明确裁定,长期剥夺他的诉讼权);陈书伟书写“操”字的上诉状并不违法,充其量算是钻法律的空子;法院对他的十五天拘役之惩罚却是实实在在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为陈书伟辩护、开脱的理由,同时却必须承认,“操”字上诉状充分暴露了一个公民对法律的两难态度,爱与恨的两难之间,更多的是不信任与嘲讽。这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的依法治国的光辉旗帜之下,是否有推行的必要?对法律女神的肖像说“操”,难道不是在损害法律的尊严,不是一种粗暴的亵渎?

这里涉及到一个更原始的政治学命题: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恶法,至少不能保障实现及格线以上的公义,公民诉诸何物而能走向正义?

“公民不服从”由此得以展开。罗尔斯将其定义为“忠诚法律之边缘的异议形式”,堪为定论。不过,他接下来的诠释也许有高标之嫌:“在证明公民不服从时,人们不会诉诸于个人的道德原则与宗教学说……公民不服从不能仅仅根植于集团或私利之上。毋宁说,人们所要诉求的是作为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之念。”窃以为,只要是基于正当的——未必是法定的——权利诉求,公民就拥有了表达不服从的理由和勇气。

从历史上看,“公民不服从”的表达方式无疑具备多样性。譬如遭遇恶法,希腊人苏格拉底接受了死刑的判决,他愿意承担一个古典城邦(哪怕是恶的)之公民的职责;美国人亨利·大卫·梭罗则不然,他连续三年拒绝交纳人头税,从而被投入监狱,出狱后便写下了声辩的论文《论公民的不服从》。无论是哪一种,“公民不服从”正有其界限,即坚决不诉诸暴力,“非暴力不合作”是其最流行的现代性表达方式。一旦使用了暴力的武器表达“不服从”,公民则蜕变为暴民。这就瓦解了它自身的正当性。

所以说,杨-佳不应该属于“公民不服从”的队列。在上诉状上书写“操”字是否有暴力倾向呢,关键看我们对“操”的理解。即便定性“操”字为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但陈书伟所针对的是不义的法律和法院,而非某个具体而微的法官,故他之所“操”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上的伤害性。就像我们前段时间争论的毁谤罪,毁谤政府并不足以成罪,毁谤某个政府官员——如国家主席——才构成毁谤罪,而且是自诉才能受理。

当然,要指出,“操”字纵然将“公民不服从”的愤怒情绪表达得淋漓尽致,却也展现了公民的气急败坏之情。这对公民形象和公民社会的健康塑造而言,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伤害。“公民不服从”可以是愤怒的,但那是一种理性的愤怒,而不是打砸抢式的愤怒,粗俗的愤怒。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的表达。他的怒气溢出了纸面,可这篇论文给读者的第一感觉是理性,是优雅,是宽容的乐观,是充满自信的决断。“在一个监禁正义之士的政府统治之下,正义之士的真正栖身之地就是监狱。”这样的语句注定以正义的光芒流传千古,而陈书伟的“操”字上诉状充其量作为一种黑色幽默来注解这个时代和国度的转型的尴尬。

你可以说,时代不同——陈书伟的时代不再是梭罗的时代,他即便写下了《论公民的不服从》,哪个媒体敢于发表呢;国度不同——罗尔斯说过,“公民不服从”仅仅适用于具有民主政治形式的社会。而在我们所生存的充满不平之气的时代与国度,“公民不服从”必须寻求更加多元化的表达。

如果陈书伟的“操”字上诉状是一种法理表达的创举,那么最近网上风靡一时的“免责声明”更有代表性。该声明称:以上内容均为复制,与本人无关;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本人谢绝任何跨省或跨国追捕行为……友人称之为“弱者的智慧”,在我看来,这种喜剧政治学,正是在当下的大话年代最具中国特色的“公民不服从”:充满了反讽,却不乏悲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