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写作时会忽然想不到一些事理。昨天,我在与高一飞教授商榷的文章里,提出了关于邓玉娇案的一种可能性:
……况且几个醉汉来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一方出钱,一方出卖肉体,那是这个最古老行业天经地义的规则。嫖客心中,妓院里哪里有强奸这回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哪里会有对报警的担心和所谓“犯罪后不希望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要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不干,无非是想多要钱。于是我拿出四千块,你还不知趣,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高教授,难道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写到这里,我居然没有看到隐含着的一个结果,那就是,假如被邓玉娇杀死的邓贵大以及受伤的黄德智的行为是强行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那么这里就不存在一个独立的邓玉娇案!因为首先发生的是一个强奸(未遂)案件,之所以未遂是因为实施强奸的人遭遇到强有力的反抗。邓玉娇的反抗乃是由一个先在的犯罪所引起的。这样,顺理成章的处理方式是,首先拘留或逮捕涉嫌强奸犯罪的黄德智,查清相关事实真相。如果预审结果表明,黄德智与邓贵大的确是因为试图强奸邓玉娇而遭遇反抗,那么检察院要提起的就应该是一起强奸案的公诉,而邓玉娇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则应有法院根据审理强奸案的结果加以确定。
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前面的一个案件消失了。单摆浮搁地来了个邓玉娇案。仿佛我们说抗战,前面没有日本侵华的行为,却毫无缘由地来了个中国的抗日战争。巴东县公安局这案件办得实在是蹊跷。5月10日案发,直到29日经过巴东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开除黄德智党籍后,县公安局才“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看起来,巴东县有关部门早已将最终认定强奸罪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正当防卫的任何可能性封杀殆尽了。
今天的《广州日报》记者发自巴东县的报道说,“据知情人介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啊,这姑娘有“心智障碍”,错把好意当歹意。不知道这是什么机构作出的坚定,多么奇妙的“心智障碍”,它足以让邓玉娇发生认知错误,却又不像精神病那样能够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让黄德智们得以解脱。一石三鸟,我们不得不佩服掌控者的高明。
可是,所有这一切都要由法院作出最终判断啊。巴东县法院,巴东县人民法院,该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