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陪审团:

雄风宾馆梦幻城是合法企业,私下违法进行性交易,水疗房是性交易活动区域。

邓玉娇案件完全是由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发起的强行性交易行为开始。

被告邓玉娇是卡拉OK包房的DJ,不是水疗房的工作员工(不是妓女),在水疗房(第一犯罪现场)她受到黄的强奸侵犯,坚决拒绝了,清楚解释了,强烈反抗了,成功逃离了,进入员工休息室,(第二犯罪现场)呼唤帮助。

黄,邓,等三人在领班,员工的劝解下没有停止行动,反而加强了企图“强行性交易”的力度,气势汹汹,语言粗鄙,动作强暴,反复阻止邓玉娇逃离,用暴力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

他们不仅是要“谈”性交易,而是要“做成”性交易!

当时那瞬间,一切呼喊,逃避,解释,求助都来不及了,邓玉娇是在走投无路,求助无效,千钧一发,最后关头,拼搏自卫,操水果刀乱刺,致一死一伤一呆。

平息了三个男人的强行性交易的企图,成功阻止了对自身的犯罪,事后被告人邓玉娇遵纪守法,最先主动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第三款规定: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解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非防卫过当的行为(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如果满足了以下要件:

被告人的行为尽管“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但被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玉娇的行为是对:

“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控告方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强奸问题:

1, 只是一般交易争吵;

2,现场人多,强奸不会发生;

法律上界定是不是强奸犯罪,关键看女性是否自愿,男性是否强行,只要不是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是否奸入只是判断强奸既遂和未遂,不是鉴别是否强奸的必要条件。

强奸犯是不是认为自己在强奸,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关系。

控诉方认为有人在场,强奸就不可能发生,这是因为控诉方:

忽视了第一现场黄的未遂强奸的行为事实。

忽视了第二现场的三人加强了企图“强行性交易”的力度;

忽视了邓,黄把她二次拉回,二次推倒在沙发上按住;政府方面说的推坐是一样:

用暴力限制了她的人身自由;

忽视他们不仅是要“谈”性交易,而是要“做成”性交易!

忽视了邓玉娇从水疗房开始一直接着的发生着的躲避,逃离,呼唤,求助事实;

忽视了员工领班的解释和劝解无效,反面说明了“强行性交易”形势的不可逆转。

忽视了人多更容易发生集体轮奸的危险。

控诉方能提供他们有停止的迹象证据吗?

控诉方能提供员工劝解有效的证据吗?

难道妇女反抗强奸必须要“奸”后才能行动正当吗?

难道在那瞬间邓玉娇还有任何选择吗?

对于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罪犯,法律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本代理认为被告邓玉娇在案件中的行为依法而论属于完全正当防卫之无限防卫权范围,不应涉及任何罪责。

谢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