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时间:2007年3月20号下午

 

会见地点:山东省临沂监狱无玻璃隔断的接待室

 

会见在场人(共六人):

 

1、陈光诚

2、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3、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苏滨

4、山东省临沂监狱三位警官

 

会见对话摘录

 

李劲松律师:

光诚,知道我是谁吧?呵呵

陈光诚:

hi,你好,知道!呵呵,辛苦了!辛苦了!

李劲松律师:

想我了吧?呵呵

陈光诚:

非常的想!不是一般的想!呵呵

李劲松律师:

这位是 苏滨

李苏滨:

你好,我是李苏滨

陈光诚:

哦!知道,你好,呵呵

李劲松律师:

光诚,今天我们来看你主要有两件事。

 

第一件事就是15号你给予我申请监狱外执行的授权委托。

前些日子一直没有落实监狱管理单位。

 

虽然我当时即给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和临沂市公安局、沂南县看守所都寄了,但它们毕竟不是具体的监狱管理单位。

这一次收到监狱的通知,前天伟静收到书面通知传真过来给我的。所以今天我就过来了。

 

今天上午我已经把一份“请求依法给予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交给监狱领导了。

这是今天来的最主要的一件事。

 

另外,我也知道你一直很想见我,但是我这边这段时间也有很多其他的业务要做,所以一直没有时间来看你。

这一次来,我也给监狱领导他们说了,今天晚上我是一定要赶回北京,但既然来了我也希望能见你一次。

 

我向监狱领导提了一个申请,我说今天晚上我就要回北京,希望能在今天下午见到你。

按照规定监狱是可以在48小时内决定安排会见,

就是说,在我今晚回北京后,监狱在第47小时的时候才给我回复安排会见,其实也是完全合法的。

所以,

很感谢他们这么快就批准了我的会见要求。

 

陈光诚:

劲松律师,这次我也告诉你一点,也是我们最欣喜的一点,现在最主要的问题并不在监狱这些人身上。

监狱这些人的法律意识在某些方面已经超出我的意料,他们在很多做法上都是按照法律程序来做事。

 

不过,到今天为止,我已经是18次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要求会见检察官,并且行使我的控告权和行使我的检举权。

一号的时候我谈到了一部分,二号的时候他们又来我把基本的情况给他们说了,唯一令我不满意的地方,是检察官没有用正式的程序把我说的东西记下来,当然也没有经过我的签字,他们只是用笔记, 记一下拿走了。

到今天为止我已经第18次要求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尽快的进入到法律程序,尽快的把我这种合理合法的要求进入到法律程序当中。

 

劲松律师,这个监狱的警官王兴成区长,监狱被分成几个管理区,他是其中一个区的区长,是我很感激的一个人。

他非常的尽职尽责,无论是从法律意识上还是从承担责任上。

我想把他的行为告诉给我的朋友们。

 

我也希望有些资料,特别是我们的上诉状等,我想让你们邮寄给他看,让他了解我们的真实情况。

 

我想所有的人都想知道事情的真相,所有的人都想展现自己善良的一面!

 

我真的很感激他!他有那种法律意识。

我们一直努力争取的,其实也就是让大家都有法律意识依法办事。

从昨天开始我每天找他两次,就是为了通过检察室行使我的权利,王区长也说了我只要找他,他保证通知到他们检察室的人。

 

李劲松律师:哦,非常高兴!

 

陈光诚:

反正不管到什么时候,好的也好坏的也好,我们都要让他体现出来,很清楚的体现出来。

所有尽职尽责的人做好事的人我们都尊敬他,所有做坏事的人我们也决不放过他,我觉得就这样。

 

李劲松律师对在场警官说:

我在办理整个案子的过程中是全透明的,包括我们的中央领导包括全世界都知道相关的事实。

我会把相关的一些意见资料整理出来给你们邮寄过来,还会给监狱管理局,也希望大家能够协助光诚做好他的申诉控告工作。

 

在场监狱警官:

应该说,包括监狱长在内没有一个干警不是依法妥善对待这件事的,都是很重视的。

 

陈光诚:

有些事情我们不怕调查,调查的越清楚越好,越是拖着不调查就是有问题的。二月二十八号,市委给监狱打过来电话,至于说些什么我就不知道了。

第一次我和家人的会见也是在这个地方,没有玻璃隔断,我看不见家里人但能握见。

第二次我哥来看我的时候就是在楼上会见大厅会见了,隔着玻璃,我是看不见的,我认为这是一个倒退。

我还想说与我们的案子有关的一件事,2004年临沂市河东区杨家庄曾经发生过几百人集体卧轨的事件,事件的主要负责人也只是被判了两年半。这样两个判例一对比谁都能清楚看出问题。

 

李劲松律师:

我可以当着几位领导说,咱们这个案子百分之百是个冤案,是个错案,只要我活着一天,这个案子我就不会放过,我也相信总有一天这个案子会真相大白。那些违法判案违法乱纪的人也会被绳之于法,这个案子的枉法性质我们很清楚了。

 

陈光诚:

我也从来没有放弃过,我还是相信我们的法律的,我不会被他们永远这样迫害下去的。

 

李劲松律师:

这里的情况,给中央领导、中纪委、人大这方面的工作我会继续做的,光诚,我要提醒你的是,因为有些拥有权力的人所犯的错误,必须要有比他们更大更高的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查纠他们,而有更高更大的权力的人,又肯定更忙事情更多,所以,这个纠错过程也许会是较漫长。

这个你一定也要有心里准备,不过,正义是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正义终究会来临的,呵呵

 

陈光诚:

这个我是有信心的,所有的人都是有信心的!

 

李劲松律师:

我们有这样的共识和信心我就放心了。

光诚,我今天来这里主要有三件事要和你商谈。

 

第一件事就是我所知道的你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我要落实下去追究责任。

 

前一个阶段我的主要目标是名誉侵权的问题,从二零零五年九月起新华网上就有一个帖子,盲人“维权斗士”陈光诚的真实面貌。

 

那个帖子列了你的十大罪状,已经在网上挂了一年多了,那么我说我今年一定要把他打掉,因为我知道这里的案情,我很清楚那完全是属于诽谤诬蔑。我也已经和新华网交涉过,昨天,新华网的领导已经决定把这个帖子删除掉。

 

按我们原来的计划,我是要对新华网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现在既然新华网已经决定删除了,我认为预定的对新华网的名誉侵权民事诉讼就可以取消了,现在我现在来征求一下你的意见。

 

陈光诚:

可以,我听从你的意见。这个我已经完全授权给你了,你完全可以代表我作出决定,这个没问题。

我想补充一点,这十大罪状的炮制人的情况我是清楚地,村里的有曾经被我提出罢免的我们村的村长刘长生,县里的有曾被我以“不作为”提起诉讼推上法庭的县公安局法制科指导员谢立伟等几名警察。

 

李劲松律师:

第二个案子是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2005年9月对你非法拘留、绑架那件事,我们已经向法院起诉这件事,兰山区法院说这是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他们管不了,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就向中院提起了诉讼,现在中院还没有答复。

 

你的案子客观上的确是在全中国,甚至是全世界都有重大影响的案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直接管辖。那么我就计划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但是关于这个起诉的时间我想和你商量一下。

 

因为今天我已经交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我想呢,我们向最高法院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安排人非法绑架你的这个案子,是不是可以放到申请监狱外执行最终结果出来之后?这个过程一般来说是需要几个月。

 

光诚,说句实在话,我并不是单独做咱们这一件案子,还有很多其他的案子为了生存也需要做,我希望把这些案子的相关诉讼放到一起,可节省些时间精力和人力物力,这是我的一个建议,我希望缓一下,等放到申请监狱外执行最终结果出来之后结果出来再考虑集中启动。

 

我们上次见面是在一月十五号,在那之后我把关于监外执行的申请书用特快专递寄给了山东省司法厅。按照我国的信访条例不管它是否批准,他有义务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给我一个书面答复,但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收到答复。

 

现在早已经过七天了,这个也是我们本来要提起的一个诉讼,可以向山东省法院起诉山东省司法厅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

 

关于这个诉讼我也想把它转到有监外执行申请的最终结果之后再说,先不提起这个诉讼。

 

这基本上就是这三个案子的情况,向你通报一下,征求你的意见。

 

陈光诚:

呵呵,我同意。我已经授权于你,对这些情况你完全有权做出决定。

 

李劲松律师:

呵呵,好。光诚,作为你的朋友和代理律师,我想说的还是,纠正错误需要一个过程,你要有个心理准备,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保重好自己的身体。不要太省钱,该吃的就要吃,你要是看不清楚不知道就多请王区长他们帮忙,每天早上喝杯奶,买点二十一世纪金维他(在场人一起笑)。

 

另外我们还不知是否可以给你买一些盲文打字板。

 

我今天在这也向狱方三位领导提出这样一个口头申请:

就是希望咱们监狱能为光诚提供这样的条件和机会,让他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把盲文版的书信寄给我。我收到后请中国残联的朋友们帮助译读。这样我们就可以有更多的交流,毕竟我不能经常到这里来。

以后我会就此再向监狱提出书面的申请。

 

陈光诚:

我还要说一件事情,就是我让别人代我写给你的一封信不知道你收到了没有?那是正月初八写的,也就是二月二十五号。

 

李劲松律师:

没有收到,是在这里寄出去的吗?

陈光诚:

是的。

 

李劲松律师:

那也麻烦三位领导帮我查一下。下次光诚要寄信的话,也请你们多多帮忙。

光诚,因为我给你写的申诉投诉的文书比较多,你上次盖了指模的关于监外执行的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差不多用完了,需要你再盖指模多准备几份给我。现在念需要你盖指模的申请书及授权委托书全文给你听。

 

李苏滨念监外执行申请书全文内容:

 

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一、申请人陈光诚系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9日作出的(2006)临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的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三、申请人陈光诚是个生活不能自理的盲人。

 

   四、对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显而易见不致危害社会。

 

   五、综上所述,

身为盲人的申请人陈光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光诚现特提交本“请求依法批准对申请人陈光诚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陈光诚并此特别申明:

自即日起,与申请人陈光诚相关的所有决定和回复通知等法律文书,均指定由申请人陈光诚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代收。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

指定代收人李劲松的联系电话是:13691124988。

 

 

 

                                  申请人:陈光诚

 

                                  申请时间:2007年 1 月  

 

                                  代书:李劲松

申请人全权委托的申诉代理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劲松律师念授权委托书全文内容:

 

                   

 

                                    

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加入批准的国际公约;

委托人陈光诚(197111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男,汉族,大专文化,盲人,户口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县委党校)在2006113日的口头授权之外,特此再次书面确认授权受委托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担任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运用一切合法手段通过各种合法方式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受委托人李劲松的代理事项:

受托人李劲松代行委托人依法享有且可委托他人代理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委托人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书的法定申诉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权;委托人对现任临沂市市委书记及临沂市公安局局长的李群和刘杰两人所有违法侵权或涉嫌犯罪行为之法定批评权、投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举报权、刑事自诉权、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委托人对在李群或刘杰指令组织指使下或在其包庇纵容下对委托人及委托人的亲友、知情村民、委托人的辩护人实施了违法侵权或涉嫌犯罪行为的责任人之法定批评权、投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举报权、刑事自诉权、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等等)。

受委托人李劲松的代理权限:

1、可代理委托人与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就依法查清落实处理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及非诉协商调解工作;2、可代提出或决定接受非诉讼和解方案;3、可代决定就相关事宜提出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参与庭审调查辩论、决定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提出反诉或决定接受法庭调解方案、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或申请撤回相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4、可代书并代委托人签署和签发相关专函、申诉信、控告信、举报信、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诉状及其它相关文书;5、委托人指定受托人李劲松为代委托人签收相关资料、相关通知传票及其他相关文书人;6、可代决定提出上诉、申诉、申请执行并特别授权可代为提领执行标的款物。7、在代理相关事宜期间可酌情自主决定转委托他人代行委托人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受委托人的代理期限:

自即日起至委托人被无罪释放且现任临沂市公安局局长的刘杰等人之违法侵权或涉嫌犯罪行为全部依法受到了法律制裁之日止

 

委托人:  陈光诚                  

                      

 

2007    1  15   

受托人李劲松电话:86869595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ohu.com

受托人李劲松的通信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传真:010-63990628

 

 

李劲松律师:

你盖指模确认完毕。那就全部事情交给我了,你的手就是我的手了(笑)。

光诚,现在所有人都在关注着你的健康,你身体有什么不舒服要多向三位领导汇报(笑)。

其实我春节前是希望你一直留在看守所,因为我知道看守所的哪些警官都很了解你的情况,对你保护的很好。

不过后来有些坐过牢的人给我说,被关在看守所阶段,是条件最差最难受的阶段,到了监狱,条件要比在看守所好很多。你在监狱至今觉得怎么样?

 

陈光诚:

还可以吧!我想这样坐下去五十年都没有问题!(笑)

 

李劲松律师:

枉法迫害你的那些贪官污吏可都没有这么长的寿命。(一起大笑)

 

陈光诚:

他们以为把我关起来,事情就能平息,而那是不可能的。

 

李劲松律师:

是的。不过,光诚,有些事对咱们来说,就像病人一样,各个病人都觉得自己的事是最大的事,但在医生看来,就不是那回事了。你得记住,你保养身体是为我,我说过的话我承诺过的事我一定会努力做好,除非他把我打死。

呵呵,你在这里面要多一些宽容和爱!

 

陈光诚:

我觉得我的心情还是比较放松的,呵呵

 

李劲松律师:

这就好,有这一点就好。

只要你呆在这里一天,我刚才说过,那么听到陈光诚三个字晚上做恶梦的就肯定不是我们(笑)。

光诚,对了,最后还有件事要告诉你,前几天英国有个“言论自由奖”颁给你了。

 

陈光诚:

啊!是吗?请替我谢谢朋友们!不好意思,我只是做了我认为我应该做的事。

 

李劲松律师:

好的。哈哈,“言论自由奖”你可真是当之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