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6日)下午3点多钟,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锡奎律师与另一位尚宝军律师前往北京窦各庄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中,会见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的刘晓波博士。整个会见还较顺利,持续了近一个小时。但会见中一直有一名北京警方成员陪同,依照新的《律师法》规定这是不允许的,当然依照旧的《刑诉法》可以有这种情况,看来北京警方仍然沿用旧的刑诉法来办事。据律师说从外表来看,刘晓波博士精神状态不错。刘晓波博士对自己所写的文章与参与《零八宪章》的事实认同,并坚信这是自己践行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存在当局所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所以刘晓波博士认为自己无罪。
刘晓波先生于2008年12月8日晚上11时左右,被十几位自称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的警员从住所带走。公安将刘晓波带走后,家属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同时国保警察还对刘晓波先生的家实施了长达十多个小时的搜抄,将电脑、手机、书籍、打印的《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和大批私人物品抄走。12月10日,刘晓波妻子刘霞女士前往北京市国保总队了解情况,受到接待人员的阻挠与否认,后来通过向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申诉,国保总队才承认关押了刘晓波。2009年3月20日,刘霞女士才接到警方口头通知,说对刘晓波实施的是“监视居住”的法律措施。根据刘晓波先生的代理律师莫少平分析,刘晓波先生被“监视居住”整个案件,公安部门执法中存在如下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一,法律文件上关于刘晓波的涉嫌罪名一项是空白的,刘晓波在没有涉嫌罪名的情况下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且至今未通知其家属案件承办单位和羁押地点;其二,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自己有合法住所,公安机关应该在其合法住所进行监视居住,而不应该另行指定一个地方,或者专门弄一个监视居住的场所;其三,家属、律师可以不经过任何批准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
6月8日,依据监视居住有关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的规定,原本应该释放刘晓波博士,结果北京当局又延期对他的监视居住。6月23日北京当局又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刘晓波。当局称“近年来,刘晓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晓波立案侦查,2009年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刘晓波先生1955年出生于吉林长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1989年因参加民主运动,于当年6月6日至1991年1月被关押于秦城监狱。1989年9月被开除公职。1995年5月18日至1996年1月,因从事自由写作及民运、呼吁为“6•4”平反、保障人权而被囚禁,完全失去自由。后因执笔《反腐败建议书————致八届人大三次全会》和《汲取血的教训 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六四”六周年呼吁书》,而于1996年10月8日至1999年10月7日被劳动教养3年。长期来他坚持独立的民间批判立场,发表了大量的针砭时弊的文章,让当局很是忌恨,也因此经常受到当局的监控和骚扰。
2008年12月9日由中国300多学者共同发布的《零八宪章》,完全是一份和平、理性、善意而富有建设与前瞻性的对中国问题的思考与表达,参加联署的公民完全是依法践行自己言论与思想自由的权利,表现公民对中国社会的深切责任。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国自己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刘晓波先生完全是在践行《宪法》权利。而根据今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规定:“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及“采取有力措施,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中国当局因为《零八宪章》而关押刘晓波先生,是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国《宪法》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与人类文明相背离的,也与中国政府自己一再自我标榜的改善人权、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相违背的。因此羁押刘晓波是侵犯人权,违背法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