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人大决定修改选举法,我认为,其中“两个可以”之条款非常荒唐,需要做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笔者认为,“两个可以”侵犯了公民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应改为“两个必须”。
表面看来“两个可以”是中性词,但实质上却有鲜明的倾向性。有了“两个可以”,那些不够格的代表候选人断然不会主动会见选民。因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如果不利于当事人,用“必须”、“责成”、“务必”要求,当事人也难主动。如果有利于当事人,用“不得”、“不许”、“严禁”也难阻挡,更何况是模棱两可的“可以”。
有道是丑媳妇怕见公婆。在“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那些不愿承担代表责任,只想从代表名誉中捞取好处的所谓代表候选人怎么可能主动会见选民。试想,法律如果规定法官“可以”依法判决,警察“可以”遵守六条禁令,公民“可以”遵守法律,欠债者“可以”偿还债务……社会将出现何等乱象。
选举的目的是让公民挑选代替自己行使政治权利的人,选民们出让自己神圣的政治权利,《选举法》则要用制度保证选民选择最好的代理人。然而现行《选举法》却用“两个可以”,为代表候选人回避选民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言道,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有比较才有鉴别。选民不知代表候选人的政治主张,不知候选人品行如何,有没有参政能力,听不到任何承诺,甚至不知道长得什么样子——连见面的机会都没有,怎么可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说到底是代表公民参与和干预政治、选举和监督官员,其使命极其重大。选出好官不易,监督官员更难。履行如此重要职责,靠的不仅是学识和素质,更需要热情和勇气。一个人是否能成为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经过选民面试,必须在平等公开的竞争中产生,这是起码的、不可或缺的程序。
把选举中天经地义的“两个必须”概念,偷换成是非不明的“两个可以”,选举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改变。公民选举代表,也就演变成了组织推举代表。几十年来,几乎所有候选人都由组织推荐产生,几乎所有被组织推荐的人都堂而皇之地当选。所谓选举成了走过场。
设计这样的“隔山买老牛”选举法,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极有可能导致选民做出违背本意的选择。事实上,正因为《选举法》的不规范、不严肃、不公正,造成了人大代表选举的不正常。一些人大代表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其中不乏哑巴代表(从不发言)、三手代表(见面握手、表决举手、听报告拍手)。黑社会老大、无良老板、贪官污吏成为人大代表早已不是新闻。这次重庆打黑,黑帮团伙中浮现出一批人大代表就是证明。
事实上,不与选民见面,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做出承诺的“三不”候选人,不可能成为选民利益的代表,这一次修改《选举法》,不能继续给“三不”候选人提供可乘之机。
在集市上买个骡子马还得牵出来溜溜,人大代表行使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权利,如果双方连面也不见,与封建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还有什么差别。包办婚姻几十年前就行不通了,疑似包办选举的“两个可以”之规定也该寿终正寝了。
如今已经不是闭关锁国时代,“两个凡是”已一去不复返。用“两个可以”与民斗智,只能授人以涉嫌违宪把柄,不仅可能引发公众信任危机,还会成为国际主流社会笑料,也为共产党内有识之士所不齿。
制定“两个可以”选举法,实在是杞人忧天。共产党内精英荟萃,如果透明竞选,当选的大多数必然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以及其它社会精英若成为人大代表,必定会给日益萎缩的人大功能注入活力。人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官场腐败,滥用权力等诸多乱象必然大大减少,执政党的威信则会日益提高,这难道不是共产党孜孜以求的目标吗。
十七大以来,共产党再三表示要推进政治文明。并且把政治文明定性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广泛的好评。但民主不只是装饰门面的口号,需要在所有社会活动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做出公平公正的制度性安排,这是无法绕开,不能回避的。
笔者提出修改《选举法》中存在的“两个可以”,只是这部法律中诸多问题中的一个。这部法律要想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最好与联合国认可的选举规则接轨。有专家介绍说,美国一个州的选举法有十七万字,对所有环节、细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发生问题后的救济方式都有非常详尽、非常具体、便于操作的规定。而我国的《选举法》只有区区七千字,这七千字中尚存在着不少类似“两个可以”重大隐患。
这一次,全国人大又要修改《选举法》了,让我们看一看,这一次“两个可以”能不能改成“两个必须”?中国特色的《选举法》能在多大程度上与国际社会公认的《选举法》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