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在香港大学、十二日在香港浸会大学的演讲)
家庭教会的合法化遥遥无期,公开化却先行一步
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家庭教会尤其是城市教会发展迅速,多年来研究中国民主化问题的学者李凡认为,“基督教的家庭教会是目前中国组织得最好、最有力量、最有钱而且跟国际上联系得最紧密的NGO组织”。从毛泽东时代结束之后直到二零零零年前后,中国家庭教会的重心在农村,农村教会的成员多为弱势群体,且深受基要主义、灵恩运动和民间宗教的影响,在面对政府打压的时候完全被动地承受,并以“地下教会”的方式生存下来;而二零零零年之后,家庭教会的重心转向城市,城市教会的会友中完成高等教育、拥有专业知识的强势群体的比例日渐上升,且接受肩负社会文化使命的改革宗神学与实践的影响,以新教伦理和清教徒的精神参与教会内外的事务,对政府的打压依法进行抗争,积极争取身份的合法化;面临合法化暂时不能实现的现实,则先行一步走向公开化。
所谓合法化,关键就在登记问题上。海外对中国家庭教会在登记问题上的立场有一个很大的误解,许多人认为:即便是西方的教会也要去政府登记,以获得法人地位,并获得免税等优惠政策,为什么中国家庭教会偏偏要拒绝登记呢?其实,大部分中国家庭教会并不拒绝登记,只是坚持符合圣经原则和宪法原则的登记,即备案式的登记而非审查式的登记、独立的登记而非歧视性的登记、政教分离的登记而非“请君入瓮”式的登记。目前中国政府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两大法规,却如同“二十一条军规”一样,堵死了家庭教会通过登记取得合法身份的路径。
一九九八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若干文件,其中之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作为宗教团体的家庭教会,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除了尊奉上帝为元首之外,不可能投靠任何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以之作为“婆家”。而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登记便难于上青天。惟一的“变通”办法,就是以官方之“三自会”为“主管单位”。这样的妥协,不是策略上的妥协,乃是真理上的妥协,与家庭教会的传统与教会观背道而驰。如果以此种方式登记,等于是“真教会”屈从“假教会”,“家庭教会”将不复存在。该条例之第十三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其中第二款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这一条款又是一个居高临下的“霸王条款”,政府部门凭什么作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必要成立”另外一个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的判断呢?在西方国家,常常是在同一条街道上,甚至同一座楼宇中,便有若干个教堂。难道已经有了一个教堂,其他教堂便只能是非法的吗?民政部门的职责本来是为社会团体提供登记的服务,而无权像警务部门一样对申请者作资格审查。
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应的,是二零零五年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似乎宗教团体享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同等的登记的权利。但该条例又单单列出“宗教活动场所”的项目,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严格管制。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县、市、省三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如何审批宗教团体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即便是有合法地位的宗教团体,也只能是“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这是人为地割裂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这种割裂只有“宗教盲”才想得出来:教会与教堂本是一体的,作为组织的教会与作为建筑的教堂,一个由民政局管理,一个由宗教局管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早已被阉割得零零碎碎了。第十九条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这就确立了本来是违宪存在的机构宗教局凌驾于所有宗教团体之上的“大祭司”的地位,使所有宗教团体都沦为被监管对象。
这两个并未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批准的、不具法律地位的部门法规,俨然高于作为国家基本大法的宪法。宪法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居然被这两个行政法规颠覆和取消了。这两个法规如同两道紧箍咒,让家庭教会被迫处于非法状态,“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近年来最具代表性的北京守望教会积极争取合法登记的努力,最终受制于这些不合理的法规而毫无进展。但是,愈来愈多新兴的城市教会不再逆来顺受,而是直接诉诸于宪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他们高举宪法,当然地获得合法地位,进而迈出公开化的步伐。这些教会公开化的努力有以下之体现:租用写字楼聚会,创办教会的网站和刊物,与海外教会和机构展开交往和合作,在圣诞节、复活节等节日举行大型的晚会和布道会,积极参与四川地震等救灾活动等。可以说,家庭教会的公开化已经是不可阻挡之趋势。
教会的公开化,对教会而言至关重要。就连有官方智囊身份的社科院学者于建嵘,也大声呼吁为家庭教会“脱敏”。于建嵘在北大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发表题为《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向何处去》的报告,指出:“由于政府不接受家庭教会独立登记,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教会领袖和普通信众有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感,影响家庭教会正常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家庭教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时无法可依,采取的行动不一定有利于让家庭教会与政府部门建立正常的关系。另外,由于家庭教会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教会内部存在发生财产纠纷的隐患。”教会公开化,才能健康成长,才能与普世教会建立联系,才能避免异端邪教的出现,才能避免洪秀全式的人物利用宗教攫取权力。另一方面,教会的公开化,对社会而言也至关重要。教会公开化之后,可以激活民间社会的资源,理直气壮地参与政府力不能及的慈善和教育等事业,成为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建设性的力量。
显而易见,在家庭教会合法化与公开化的问题上,采取鸵鸟政策的不是家庭教会一方,而是政府一方。家庭教会不能登记并取得法人地位,责任完全在政府那里。鉴于此状况,于建嵘向当局建议说:“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发展方向是明确合法化和进一步公开化。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此外还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稳健的治理技术。”当局会不会听取这一建言呢?迄今为止,我们看不到官方在宗教政策上作调整的迹象。
公民社会渐显端倪,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群体浮出水面
“六四”之后二十年以来,中国民间社会的成长与变化,永远领先于当局对相关政策所做的调整。最近,《南风窗》杂志发表了评论家笑蜀的题为《开始介入现实的“新意见群体”》的文章,文章指出:“在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开始发育和成长了。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主要的还是一种言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最快的、最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力量主要是表现在言论上,尤其是互联网言论上。在互联网上早就形成一个公共舆论场,也就是公民社会的一个雏形。现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进程正在发生一个根本的改变,它越来越从空中,从天上挪到地面,越来越与现实的力量对接,越来越变成一种现实的实际的社会力量。”在公民社会渐显端倪之时,在这个“新意见群体”当中,公共知识分子是一股相当重要的力量。
那么,何谓“公共知识分子”?历史学家张灏认为,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第一项条件是“知识”,但是从一九八零年代开始美国也发现“知识分子”满街跑,于是也将知识分子分类,“公共知识分子”应运而生。对于“公共知识分子”来说,除了知识之外还要有“理念”,理念需要和改革方式更紧密结合,才能思考出参与公共事务的做法,背后是人文素养和身后的假设及思辨。
在中国大陆,“公共知识分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始于二零零五年《南方周末》评选影响中国的五十名公共知识分子。对于这张名单,出现了左右两方的不同意见。官方的保守力量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表评论员文章严厉批判,给这个活动扣上了“故意挑拨党和知识分子的关系”的吓人的大帽子;而本人也是公共知识分子的王怡,则在网络上发表他个人评选的最有影响力的五十名公共知识分子名单,列入《南方周末》因为言论禁区而不能列入的一些人物,如天安门母亲丁子霖、揭露萨斯真相的蒋彦永、刘晓波、廖亦武等。另外,从二零零五年起,网络上也一年一度地发表一份所谓“政右经左版”的百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的名单,此名单引发了许多网友的热议。
在这些名单中,一批具有基督徒身份的公共知识分子引人瞩目,如柏杨、远志明、何光沪、刘小枫、艾晓明、曹长青、傅国涌、李柏光、梁燕城、李和平、昝爱宗、郑义、王怡、余杰等人。从以上名单中可以看出,具有基督徒身份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数量,远远高于具有其他信仰的公共知识分子,其比例也略高于基督徒在全部人口中所占之比例。又如在“六四”之后最深入和全面地阐明民主宪政理念的《零八宪章》的首批三百零三名签名者当中,基督徒的数量差不多占十分之一。新教进入中国两百年来,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第一次形成了一个松散的群体。这个群体中的许多人,不是文化基督,而是生活在教会中的、在教会内部积极参与服事的基督徒;同时,他们也不是自我封闭、不食人间烟火的基督徒,影响力不再局限于教会内部,在社会上勇于作光作盐,为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公义而呐喊,在公共活动中愈来愈多地带出基督信仰来。
这些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虽然不是教会的“代表”,他们的公共言行却使得公众对基督信仰和教会产生了若干正面的看法。他们的种种公共活动,如作家之写作、律师之辩护、教师之教学、记者之报道、编辑之出版等,既是在非基督徒面前为信仰作见证,本身即为一种福音的预工;同时也推动整个教会的公开化,让家庭教会的现实处境受到世界之关注。这些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在教会内部学习如何过民主的生活,在教会之外宣扬与实践民主的价值,堪称公民社会的先锋。
基督信仰在中国转型时期所提供的正面价值
中国社会的转型,既是制度的转型,又是文化、观念和价值的转型。如果仅有制度的转型,没有文化、观念和价值的转型,那么民主制度根本无法稳定和巩固下来。民主不仅是一种上层建筑、一种国家制度,更是老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找不到多少支持民主的、可以实现“现代转化”价值,在已经破产的马克斯主义、毛泽东思想中更是只能找到反对民主的价值。在此背景下,基督信仰能够为中国转型时期提供若干不可或缺的正面价值。
首先,是“人权至上”的价值。民主不是一种终极价值,民主仅仅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安排。民主的目标乃是保障人权,包括少数派的人权,包括每个人的人权。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政治系教授滕达指出:“任何一种民主都基于一个假设,就是肯定每个人的重要性,可以在政治进程中发挥作用,能够在政事上做出抉择,造益社会大众。没有这个假设,‘民治’便无法实现。许多在极权国家生活的人以为透过民主,才会有更多的人权。但事实上人本身的内在价值若不受重视,则无民主可言。这种推崇人的价值的观念,在西方社会被视为当然。”恰恰是在基督教的价值当中,人因为是被上帝所造,具有上帝之形象与气息,而具有不被任何其他人所剥夺之自由与尊严。在不同文化和宗教信仰中,这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根本的肯定。
其次,是“宽容与和解”的价值。中共建政以来,以户籍制度达成歧视性的城乡二元政策,此政策比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和印度的种姓制度更加恶劣。再加上近年来腐败的盛行、警察和城管等强力部门的暴力执法以及日益增大的贫富悬殊,使得民怨郁积,社会裂痕加深,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由一九九三年的每年一万起发展到二零零七年的每年十万起。统治者只求“稳定压倒一切”的结果,不探求稳定的基石何在,其统治方式愈来愈刚性。于是,官民冲突的暴力程度不断升级。面对这一巨大的危机,惟有基督信仰可以提供宽容与和解的精神取向与实践路径。南非社会转型的过程,便是一个可供仿效的典范:如果没有图图大主教及教会的介入,如果没有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信仰支撑下的艰苦努力,仇恨不可能化解,和解不可能达成,国家亦不可能拥有一个长治久安的未来。中国要摆脱两千年来一治一乱、王朝更迭的恶性循环,就应当向基督教寻求“宽容与和解”的大智慧。基督徒的非暴力不是策略上和现实上的考量,而是基于信仰生发出来的恒定不变的信念,这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最为宝贵的“定海神针”。
第三,是“爱与信任”的价值。今天的中国,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知识与资源,而是爱与信任。在“大国崛起”的狂妄背后,是人心的贪婪、虚空与绝望。今天的中国是一个“他人就是我的地狱”的社会,是一个爱心缺失、信任匮乏的社会。国家是消灭爱心、破坏信任的凶手,近期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城管部门为了捞取巨额罚款,整治所谓“非法运营”的“黑车”,居然想出了让执法者冒充病人,在路上拦下私家车,利用司机的善心搭车,然后反戈一击,将好心的救助者当作黑车司机,没收其车辆的“锦囊妙计”。后来,当事人被迫断指明志,在舆论与民意的压力下,当局才不得不道歉。当政府将所有的公民都当作潜在的犯罪的时候,政府自身便蜕变为最大的犯罪集团。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不信任政府,人与人之间也无法有正常的信任。人们失去了爱和被爱的能力,失去了组建稳定的家庭的能力,社会的破裂首先从家庭的破裂开始。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在西方的法学传统中,法律和道德(或者说法律与爱)之间的关系密切。耶稣说律法的要旨就是爱神和爱邻舍,在他的寓言中,好撒玛利亚人是倒卧路旁的陌生伤病者的邻舍。而儒家的礼法之分,即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和以礼为尊的思想,“妨碍了中国全面参与世界社会法的发展”。所以,以圣经真理重铸“圣约”观念,方能在“圣约”之下建立契约社会;在耶稣“爱人如己”和“爱邻舍”的教导之下,方能让爱临在中国。惟有如此,中国才会成为一个正常的国家,中国人才会成为一群正常的人。
中国两千年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以及中共六十年的极权主义统治,这两大沉重的包袱,使得中国的民主化之路必定比任何一个国家都更为艰巨与漫长。学者李凡对教会有着相当之期许:“如果基督教要成为中国自由民权运动中一个重要的精神和道德力量来源的话,这需要基督教要对中国的社会有更多的同情心,有更多的关怀,有更多的介入,也需要家庭教会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对解决中国的问题拿出实际办法,这就同时需要对中国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家庭教会也要关注,并有新的解释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诸多对民主化有益的因素中,走向公开化的新兴城市教会和基督徒公共知识分子群体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力量。他们的信仰及实践,有可能将中国带入“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美好未来。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