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朋友传来博讯网刊载的旅澳学者冯崇义博士的文章“我缘何状告广州海关没收我的‘禁书’”,文中提到,“2009年6月5日,我在香港参加一个国际学术会议后从香港乘火车回广州,随身携带在香港购买的二十余本有关中国历史和当代中国问题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我对海关扣书的做法早有所闻,但将信将疑。之所以带那么多书‘闯关’,一是因为我在写作《中共党内的自由主义:从陈独秀到李慎之》一书,正在参考这些著作和资料;一是因为信息有误,自以为我在海外工作,大不了海关将这些书拦截在下来,我出境时再带回去。
但是,我低估了海关的‘禁书’力度。我因为在火车上看书入了迷,下车时将两本书遗忘在车厢里,走到半途想起来后再回去取,出关时只剩下几个人,在广州天河车站海关通关时,阴差阳错地成为‘被抽查’对象。那时香港刚刚出版赵紫阳的录音自传《改革历程》,海关部门当是接到指令重点查书,当发现我的行李箱里有书,围过来翻检的海关值勤人员有五位之多。他们没有找到《改革历程》,大概有点失望。大约几分钟的功夫,他们便从我的书中挑出《解构与建设》、《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中国改革的末路》、《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等十一本,说是这些书海关扣留了。”
这里边列出的前三本书,正是笔者近年在香港出版的拙作,第四本谈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的论文集,也是由我主编的。经“请示”、“审查”后,海关退还了其他几本书,但包括我那几本书在内的崇义兄所购的六本学术著作,则均被“收缴”。崇义兄愤怒之下,把广州海关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其实,我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虽然不是发生在通关过程中。大约是今年6月,香港一些朋友曾通过邮局给我寄来两本书,一本是封从德的《六四日记》,一本是我自己的《解构与建设》。书没有收到,却接到北京海关邮办处监管科的一封信,信中有一“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记载有两本书“待处理”,通知我与海关联系。好在海关邮政监管科地址离我家很近,散步时我就去了他们的办公室。接待的两位年轻办事人员倒是很客气,还给我倒了一杯茶,但谈到“待处理”的那两本书,他们表示只是“照章办事”,无权把书给我。又过了大约两个月,我还接到过监管科的一次电话,建议我找新闻出版总署开个证明,说明这些书是学术研究用,海关就可以把书退还给我。我把这个电话理解为好意,问题是海关扣了书,我凭什么找新闻出版总署开证明?再说,难道不是“学术研究用”,海关就有理由随便扣公民的书么?但是,我马上要出国,实在没有时间和他们理论,也就只好作罢。书就这样被海关邮政监管部门收缴去了。
这种“收缴”行为当然是十分荒唐的,无论根据现代文明世界的基本准则,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正如冯博士在法庭辩论中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并没有授予海关进行言论审查和学术审查的权力。而海关的行政规章自我扩权,审查印刷品的内容,特别是政治历史类学术著作的内容,定出模糊含混、宽泛无边的“箩筐条例”,诸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损害国家荣誉、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等等,更是荒唐透顶,且贻害无穷。就像改革开放之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名一样,这些条文可以随意解释,扼杀思想,陷害无辜公民。从更高的层次上说,海关的这类规章和做法,是违宪之举。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但是,海关的行政规章却公然违反宪法,剥夺宪法授予公民的上述权利。 说穿了,海关当局违法没收公民的书籍,不过是违法充当宣传部门的工具。这种违背现代文明基本准则的禁书之举,早就应该休矣!
我支持冯崇义博士的法律诉讼请求。不仅是因为冯博士被扣的书中,有我的著作,更是因为禁书这样的事情 ,对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发展造成了长远的危害。我们不能听任这样的事情无休止地延续下去!
(作于2009年11月13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