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8日

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问世61周年纪念日。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颁布了这个重要的人权文献。为了纪念这一历史性事件,联合国将每年的12月10日确定为世界人权日(又称“国际人权日”)。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启示下,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的是通过这两部国际人权法条约进一步阐明并具体化《宣言》的道义原则。这两项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为国际人权法奠定了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后的60多年来,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保障人权的自由民主政体,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普世价值正在鼓舞越来越多的人们去推动和争取人权保护。当然,在世界各国,仍旧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人权问题,譬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儿童权利和残疾人权利保障问题、就业问题、医疗保障问题、环境问题等等,需要各国政府和公民社会共同努力加以解决。特别是在那些残存的极权国家和实行威权统治的国家,人权问题尤为严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得不到制度保障,而且频繁地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由于专制政体与法治格格不入,人权受害者群体在这种政体下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于2004年12月10日纪念讲话中强调指出:“世界人权日提醒我们,现时在我们的社区及全世界,还有持续的人权问题。要让人权在全世界得以落实推行,还有赖我们各人的努力。”

中国政府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和人权理事会成员,必须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府已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达十一年之久,但迄今仍拒绝批准加入,严重阻碍了那些受到该国际法条文保护的公民政治人权得以在中国实施。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表明中国政府在对待人权问题上的态度有了一定转变和进步,这一转变和进步与公民社会对于人权事业的执着努力和国际社会的长期关注与推动有关。《行动计划》正文第二部分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内容包括(一)人身权利;(二)被羁押者的权利;(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四)宗教信仰自由;(五)知情权;(六)参与权;(七)表达权;(八)监督权;这些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至今迟迟不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致使《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做出的空头许愿根本无法兑现。我们再次要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个起码行动达标应该是中国全国人大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使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而不应继续虚与委蛇,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一年前的12月9日世界人权日前夕,303名中国各界公民首批联署发布了《零八宪章》,明确指出“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零八宪章》充分表达了中国公民追求人权的坚定信念与捍卫人权的坚强意志,故被称为“中国的人权宣言”。一年来,签署人已经扩展到一万以上。期间许多人受到政府的迫害、骚扰和威胁。宪章起草人之一刘晓波已经被任意羁押了一年,还有多名起草人和联署人遭到传唤、抄家或长期监控和软禁。

在2009年世界人权日即将到来之际,维权网谨此提出如下建议以志纪念:

一、敦促中国政府兑现《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实“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

二、中国政府应采取实际措施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并邀请公民社会的代表,尤其是独立民间社团代表、民间人权捍卫者、以及独立专家参与监督、审核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情况;

三、敦促全国人大尽早批准中国已经签署十年之久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应修订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而不应该成为推迟批准该公约的借口;

四、敦促全国人大应尽快废除劳教制度,终止“警察罚”,维持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使公安机关不再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结束完全不经过司法程序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劳动的现象;

五、司法机关应该追究各级政府机关设置“黑监狱”、“法教班”的法律责任,废除此类违宪、非法、侵权的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设施;

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违宪审查,使其与《宪法》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相符,禁止警方在实践中利用该法来达到禁止公民集会和示威游行、并对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公民进行惩罚之目的;

七、中国政府应该认真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审议中国政府关于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四轮报告后提出的各项改进建议,切实保障公民免受酷刑和其它有辱人格、残忍、非人道待遇的权利;

八、废除《刑法》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禁止以言治罪,切实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信息流通自由;同时,对限制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清理,予以废止;

九、中国政府应履行承诺,认真实施联合国《(保卫)人权捍卫者宣言》,停止打压维权人士,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十、尽快无条件释放狱中的维权人士和良心犯,如刘晓波、胡佳、黄琦、陈光诚、谭作人、郭飞雄、杨春林、杜导斌、陈道军、吕耿松、孙小弟、纪斯尊、黄晓敏、辛清贤、陆大椿、严文汉、谢福林、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等人;并追究相关非法侵权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