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的律师在为刘晓波案所做的二审辩护词中,指法庭在裁决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判其11年徒刑的过程中滥用公权力。辩护词原文见后。

2010年1月28日,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尚宝军和丁锡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刘晓波案的《二审辩护词》。辩护词指出,在一审判决中被法庭定为“罪证”的刘晓波的文章,批评的是政府和执政党,而不是国家政权。他们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刘晓波的一审判决中,缺乏分辨政府、执政党、国家政权这些不同概念的“常识”,将它们混为一谈。辩护词引用了著名大律师章士钊为中共创始人陈独秀所作的辩护词中对政府、政党不等于国家的论述。(陈独秀于1932年被中华民国以“危害民国罪”起诉;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的政权于1949年被中共所取代。)

尚、丁两位律师在辩护词中并且指出,当局在刘晓波案的调查、拘留和一审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其中包括对刘晓波的“监视居住”,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他自己的住处执行,而是将其单独监禁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小房间里;此外,当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允许刘晓波会见律师。

辩护词还指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在混淆了刘晓波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与犯罪之间的界限而作出的。判决书中引用的“罪证”,即刘晓波共同起草的《零八宪章》和他写的6篇文章,事实上是刘晓波在行使自己批评政府和执政党的公民权利。辩护词说,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法院,仅根据刘晓波发表的言论而判处其11年徒刑是滥用公权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表示,将不会为刘晓波的上诉举行二审听证。根据法律,二审法庭在接到上诉(刘晓波于去年12月29日提出上诉)和一审法院的相关案卷及证据材料后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须对上诉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