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有法制而无法治,这是国人普遍的认识。胡锦涛先生要倚靠目前的法制实施治国,促成和谐社会的宏愿,大家本来就有话梅止渴的疑问。因为多数公民都认为目前的法制本质上就是人治,共产党人的专治而已,这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

或有人以为,法制健全了,或者离法治就不远了。但是改革开放31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制更加健全的现在比很不健全的80年代,社会却更加的不稳定了,维稳机制就像社会救火机,政府每天都在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财来扑灭纳税人的心头怒火与走上街头的火燎。这是法治即将实现的社会表象么?这是法制没有建立在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基础之上所带来的必然恶果罢了。

但是现在,即使是健全不良法制,依法治国的愿望我们也要落空了。因为政府即将公然成为一个反法制的政府,推翻自己所定的律例的政府。为这一判断提供根据的就是北京市司法局即将吊销唐吉田、刘巍二位律师的司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据媒体报道说,2010年4月12日,唐吉田、刘巍二位律师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此处罚案件针对的是2009年4月27日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审。审判长为李旭东,被告人为杨明,罪名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辩护人为刘巍(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和唐吉田(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处罚内容为:“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而当天的庭审显示,“泸州市中级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庭审,当天法庭内外的秩序非常混乱,审判员迟迟不进入法庭,审判长对法庭内旁听人员录像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而且审判长十余次阻断辩护人的发言,以至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具体的细节陈述说,“9时30分整,旁听人员近五六十人坐在旁听席上,由于座位有限,门外亦有几十人隔着窗户旁听。二位辩护人准时就坐辩护席准备开庭,但迟迟不见审判长进入法庭。一刻钟后,几个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法庭,无理要求旁听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质疑他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遭到拒绝。那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同时又强行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却不给任何的理由,辩护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也遭到其拒绝,甚至恼羞成怒,对辩护人大喊大叫。因为这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行为,审判长和法警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法庭内成了几个不明身份人的地盘,他们可以恐吓辩护人,他们可以随便驱赶旁听人员,却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到辩护人面前,要求辩护人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东也拒绝说出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辩护人离开法庭的理由。辩护人走出法庭后,发现在楼梯的角落里和楼层上,有几个人对着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偷偷拍摄。这种偷拍的行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时法警和法官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                  
  
“开庭时,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会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慢无理,甚至有挑衅之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进行。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大约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的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审判长试图压缩辩护人的辩护空间,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聋,在每次审判长阻断辩护人发言前,都会和坐在旁听席的一个男士进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听到旁听席这位男士的咳嗽声时,审判长就有阻断辩护人和被告人言论的行动。审判长数次阻断辩护人发言,辩护意见无法完整表达,直至法庭辩护快要结束时,审判长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审判根本不是在独立的审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听人员来操作,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以上引文均见《唐吉田、刘巍律师对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我们律师执业证处罚的答辩》)                              
如果以上事实属实,则泸州市中级法院应当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但如今的结果却是泸州中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而北京市司法局即做出了对两位律师“拟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如基于上述事实作出的这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被执行,则作为政府执法司法机关的泸州中院和北京市司法局,就成为了颠覆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机构。这一后果对于我们公民来说,将完全失去对政府的最后希望。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不遵行,民众将再遵行什么呢?

人治政府的法制,如果还不至于对公民太苛刻,还给与人民一点为自己的公民权利进行辩护呼吁的空间,即使是我们的人权没有得到实质的落实,至少我们还可以消消气,之后就算是苟且忍耐的活着,社会还会维持着和谐的表象。如果被逼迫捆绑得连叫苦的权利都没有了,或者让代理人替我们叫屈都不成了,不就到了“逼上梁山”的地步了吗?

而梁山的规则就是造反,就是暴力啊!这是政府希望我们走的道路吗?至少从胡锦涛主席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和温家宝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表达来看,这都不是我们国家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愿望。由此看来,如果北京市司法局执意要剥夺两位律师的执照,就是有意要跟胡主席和温总理过不去了。

也许有人会说,北京市司法局准备这么做,可能就是要撕下和谐社会这张画皮呢!这样做使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矛盾更加昭然于天下,来逼迫执政掌权的高层痛下决心,推行建造和谐社会的实质措施,不也是一个途径选择吗?

但这些都不过是民间政论家的臆测而已。眼下,两位律师的执照如果被吊销,则意味着法制被颠覆,被吊销所给我们带来的绝望则是实实在在的恶果。

人治政府造成官民矛盾的激化,律师本来可以充当其中的润滑剂作用,为化解维稳困局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但是不让律师依法自由辩护,甚至不许律师出声辩护,这是执政者为官民摩擦生火作预备的愚蠢选择。

接纳律师的维权实质,无论是在宗教信仰自由,还是其它方面的基础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辩护上,都应当鼓励维权律师成为法治实践的推动者,实现我国从人治向法治文明社会的和平转型,这才是执政掌权者应有的明智选择。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唐吉田和刘巍两位律师的执照吊销门事件将成为检验政府是否准备走向和谐社会建造的又一个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