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四中“遭遇强拆”,冲突中副校长被打,学生悲愤地高举“还我四中,还我高考,反对暴力拆迁”的标语到市委请愿。据称,拆迁是因为道路拓宽工程。当地拆迁办主任徐力夫表示,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近日,有关方面赴四中就拆迁给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道歉。
这件事中,最令人感到恐惧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这句话。道路改造是不是社会公益工程,谁说了算?难道权力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放眼世界都适用也都需遵守的铁律。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而拆迁,当牵涉到了单位和个人利益时,翻检法律法规也没有“都要无条件服从”之说。有专家曾就拆迁问题表示“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诚哉斯言。换言之,一方面要界定清楚何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不是想怎么拆就怎么拆,要有正当的程序,还必须在取得被拆迁人同意并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拆迁。
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蓬勃的时代里,在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成为普世价值的语境中,仍有官员坚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不能不让人叹息和警惕。这也让我想起了胡适说过的一句话——“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