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唐吉田、刘薇在开庭中,几十次被法官打断发言,并被法官无理由限制其发言内容。据两位律师讲:法官受台下一神秘人物操控。无奈之余,唐、刘二律师愤然退庭。但很快,他们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处罚决定告知书”,指责他们破坏法庭秩序而欲吊销其执照。

法庭秩序的基础在于:法官可以独立判断,律师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持守独立。这种由三方建立起来的等边三角形关系,被数学家认为是最稳定的结构。三方彼此牵制,在相互博弈过程中,寻取最大的公正。这大概是人类可以想象并践行出寻求公义之最高智慧。 然而一旦这种博弈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即:法官倾向权力——倾向某一集团或政党;律师无法自由表达;检察官丧失良知,审判就变成了一把利剑,直刺弱势被告。虽然这柄利剑打着正义的名号,但实则听命于权势。

法庭上,法官、律师、检察官的司法关系被破坏,律师不能正常辩护,致使律师权利及功能的缺失,这才是法庭秩序被破坏的根本。法庭的司法秩序被破坏,法庭所代表的司法秩序就成了权力秩序——权力支配法庭,从而法庭演变为权力强制,这与法治精神是天然相悖、水火不容的。当强权绑架了法庭,作为律师一方最后的抗争就是拒绝合作,律师退庭是最无奈抉择,但也是维护法律和律师尊严的选择。

有社会就有秩序,白道有白道秩序,黑道也有黑道规矩。但是打着社会公正的名义,而行黑道之实,就不仅仅是伪善,而且将会颠覆社会秩序,最后自食其果。秩序的功用在于可预测性,当秩序变得混乱,社会也就陷入混乱。诚如文强最后陈述时说:“没有想到自己最后死在自己人手中。跟我结过梁子的那些人量他们再恨我也不能拿我怎么样。我没有想到的是,吃我这碗的人也跟我来这一手,落井下石。”文强没想到“这一手”,是因为他太笨,事实上法律秩序何尝不就是他自己破坏的?难道这些法官、司法局的官员就可以逃脱混乱之害?

唐、刘律师一案,法庭的秩序是不是被破坏了,不能由法官单方面判断,虽然其在主持法庭。在法庭均衡秩序的制度设计中,法官只是当事一方;法官因为位置最高,也就最有可能成为破坏秩序者。在法庭秩序中,律师自由辩护是其司法权利,也是其职业伦理。律师的此司法权利是整部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不受控于法官,也不受控于任何权力,甚至不局限于案例。当法官剥夺了律师自由辩护权的行使,其就破坏了法庭秩序,扭曲了司法。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既按照良知抵制法官,也可以通过退庭的方式不予合作。这是律师体现法治精神的素养,也是其保持独立人格的尊严,如若这些都遭到质疑或惩罚,说明司法已经被权力绑架了:在司法的背后,权力怪兽利维坦呼风唤雨,为所欲为。

秩序的另一个功用在于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过博弈寻求利益的平衡。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称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用中国的话说,是“名正言顺”。而伪秩序则是打着公义的名号,却行权力之私之黑,最终是黑不黑、白不白、公不公、法不法,以至全社会都变得人不人,鬼不鬼。

北京司法局欲吊销两位律师的执照,或许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然而最高的律法根于良知,出于人的良知而建立,而修订。法官、律师的良知是:维护法律,持守公正,实现公义。此次,两位律师或许会因此失去律师执照,然而在“伪司法”制度下,这恰恰是他们的莫大的荣耀,因为是他们在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捍卫法制。法律秩序的真正建立需要向死而生的勇气和信念,诚如耶稣必须通过死来成就救赎一般,由此复活的荣耀才能真正彰显。我为有这样两位同事、朋友而感到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