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当局以《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下称“该二罪”)对异议人士打压的频率之高、人数之多,令世人诟病。

其实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中国古代的谋反罪是一脉相承的。所谓谋反罪是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那时尚无现代意义的政权概念,朕即国家,皇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二罪是从谋反罪演变而来,归属现行《刑法》分则之首——危害国家安全罪类,该类罪中共建政以来也有一个演变过程,建政之初,当局为了巩固刚刚夺取的政权,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就以政务院的行政法规《惩治反革命条例》制定了反革命罪,1979年以《刑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把反革命类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类罪,具体罪名也作了相应的调整:阴谋颠覆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此处修改在当时宣传新刑法时,是作为一个亮点来宣传的——高调宣传为标志着中国人权的进步。然而宣传掩盖不了真实。记得1997年岳阳市律协在组织律师学习新刑法时,聘请一位曾参与新刑法修改的学者给律师讲课。该学者知道照官方的宣传给律师授课是蒙不了这些专业人士的,于是就坦陈实情:之所以要对此类罪进行修改,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法律概念,世界各国的《刑法》典都有此规定,作此修改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而反革命罪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属于政治犯罪,不利于对外开放后中国在国际上的外交斗争。

当时,有一个案例让中国政府有苦说不出。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起飞后,被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人持枪劫持至韩国。本来劫机犯罪是人类共同的犯罪,各国政府都有义务打击和协助,但是当时中国的《刑法》没有劫机犯罪的明文规定,却使用文明世界禁止的类推制度——将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比照刑法分则当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加以处罚。恰好韩国不仅与台湾有外交关系,而且因韩战与我国在法理上是处于敌对国家状态,劫机到敌对国家的行为,当然比照反革命罪是最相类似的了。可是,现代国际法明文规定“政治犯”不得引渡。尽管当时中国政府作了许多外交努力,韩国政府仅凭卓长仁等六人的反革命身份就将中国政府的引渡拒之千里,而又让中国政府无话可说。吃一堑长一智,因此,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就将反革命罪作了技术上的处理,将其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由此可见,这个仿照世界各国均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新刑法,既不是与文明世界接轨,也不是什么人权进步,而只是出于外交斗争的实用,和对异己分子镇压的方便——在技术上做得更精致、更隐蔽罢了。尽管“皇权”变成了“国家政权”,政治术语的“反革命”变成了法律术语的“危害国家安全”,但其实质与谋反罪、反革命罪一致,其残酷性几乎没有变化,只是用此罪名镇压的手段更为圆熟罢了。

我们要探求该二罪的实质,就不得不对该二罪的继承对象——谋反罪进行分析比照。该二罪与谋反罪虽然因时代的不同在文字的表述上不一致,但归结点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既得的政权。至于维护什么国家统一、稳定,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过是当权者掩耳盗铃罢了。维护政权才是设立“颠覆罪”的要害和灵魂,真正的目的。

中共未取得政权前,也曾宣称自己是孙中山事业坚定的继承者,承认辛亥革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况且,当时国际上,包括苏联,也只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不管中华民国政府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从民主政治来看,要改变它也只能是通过合法的议会途径,武力颠覆是国际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事实上,当中共的武力还不能与国民党抗衡的时候,其没有否定国民政府的合法性,而只是说国民党腐败、独裁,打出的旗号是“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1946年3月30日的《新华日报》社论标题),刘少奇说“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绝不是要建立自己的一党专政。”。当中共武力强大起来,就抛弃了那些美丽的承诺,而以暴力推翻国民政府。同样的逻辑,中共当时认为中华民国政府腐败、独裁要用暴力推翻,那么你夺得政权后,也腐败独裁,别人是否也可以推翻你?对于中国当局来说,这是绝对不行的,于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就成了“枪杆子巩固政权”,因此军队就绝对不能国家化,就需要制定“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对外开放之后,中国回到国际社会,就得作出一些调整,遵守国际通常的规则,认可某些国际社会的价值观。怎么办?这就需要将中共政权进行包装。其方法之一是在逻辑上故意将国家与政权混淆,将政府等同于国家,反对政府就是威胁国家安全。其实国家与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近代国际法上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政权)承认之别,国家承认只有领土变更或外族侵吞才存在国家承认的问题,而政府承认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合法更替的政府才可获得国际承认,因此军事政变政权一般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背叛国家行为,不论是中国古代的传统道德观还是现代的道德观,都不可饶恕,可于政权则不然。民主政治理念认为政府是由人民授权而组成的,以和平的方式反对政府,不仅不是罪,而且还受法律保护。美国《独立宣言》就开宗明义地宣称“为了保障这些(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当今民主法制已是普世价值,尽管中共政权对异议人士竭力打击,但也不得不顾及一些国际舆论。就拿刘晓波案来说吧,面对国内国际的压力,当局不得不请出刑法学专家高铭暄出来为其背书买单。高论证发达国家也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刑法第105条属于世界惯例。可是高的论证仍然是将国家与政权绑架在一起,发达国家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错,但都没有颠覆政府罪,他们的国家安全属于国家和国民的利益,而不是执政者的政权利益。

古代谋反罪和当代该二罪包装的方法之二,就是在简述其罪状时故意不作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为其任意解释留有空间。孟德斯鸠在论及中华帝国的法律时说,古代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只不过是专制与法律并行,法律试图遏制专制,可法律反过来却武装了专制,使其变得更为凶暴,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但是,对“不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任何事情都可以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任何家族。这样此类法律就成了一个筐,想治你就往里装,变成了掌权者或曰胜利者恣意镇压政治对手的工具。在中国的封建王朝里,几乎是每个朝代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至于中共建政之后,毛以反革命罪打击政治对手就不胜枚举了。

以最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例来说吧,当局给谭作人定此罪的理由是谭作人好几年前写过“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的文章;给刘晓波定此罪的证据之一也是“几年前发表过文章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可是谭作人、刘晓波的文章是早几年的事了,而且是公开发表的,不是秘密,不存在当时没有发现的问题,为什么那时不抓,非要等到现在,况且发表更激烈更尖锐文章的大有人在,为什么政府没抓呢?理由很简单:谭作人的环保行为触动了四川地方当局的利益,但又不能明说,就只有往危害国家安全上靠;刘晓波发起的《零八宪章》触动了中共政权合法性的敏感神经,为了阻止《零八宪章》的传播,就杀鸡给猴看。

该罪的任意性还表现在:双重标准——你说是伟大理论,别人说是犯罪。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对地方官员讲话时说要搞市场经济,可当时的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按中国当局对待刘晓波的标准,此言直接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可邓小平讲就成了开启第二次改革开放的号角;在谈到解决台湾问题时,邓小平说“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什么都可以谈当然可以理解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结构形式即由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改为联邦制是可以谈的。连战不是也提出过用欧盟的联邦制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吗?可刘晓波在《零八宪章》中提出“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就成了“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罪”。这不是双重标准吗?在这里我不是说邓小平提出的“搞市场经济”、“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有什么错。《宪法》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还是要与时俱进的。提出来的方案对不对,采纳不采纳,那是另一回事,方案总得要有人提出来,否则就不会有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了。这个国家是全体中国人的,不是党一己之私产。总不能方案只能由共产党、由邓小平提就是合法,别人提就违宪犯罪吧

最后还是回到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上,政治是实力与妥协的艺术,政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是可以用时间来解决的,但其存在的合法性时间是解决不了的,华丽的政治主张和自我标榜代表谁表示不了合法性。普通老百姓并不在乎谁做皇帝谁掌权,唯一的标准就是,这个政权的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是否能造福苍生,是否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李世民的玄武门之变,按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是典型的谋反,可是他的政权利国益民,就合法性就得到了认同,并因其开明的统治,开创了贞观之治,后人在作史时也都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写。当今中共政权虽然在国际上得到了普遍承认,但是其当初对民主的承诺没有兑现,人民也就未能认同它的合法性。

在民智已经开化了的今天,无论是君权神授或“英明”“伟大”都已蒙不过老百姓了。按民主政治理念,政权来自人民的授权,如果某政权不合乎此规则,人民有权改换政府。这是世界潮流。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压制一时,但不能长久。况且,谋反罪、颠覆政权罪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它不只是用来对付异议人士的,也带来统治集团内部的相互残杀。李世民的皇子皇孙们有多少被武则天燕啄了?!一代枭雄曹操在玩弄汉献帝时,又何曾料想过其孙就会惨死在司马昭之刀下。慈禧太后诛八大臣,可其死后不到30年就被掘坟曝尸。毛泽东因清洗政治对手,而发动文革,但其尸骨未寒,老婆便锒铛入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相对的,并且其内部也会分化和争斗。

几篇文章颠覆不了政权。但如果一个政权要由拳头说了算,那么谁也不能保证今后就不会再有司马昭、武则天、毛泽东。美国自立国至今已有230余年,虽然国内抗议示威不断,但4年一度的选举,确保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执政者不要过度地敏感和恐惧,还是为中国真正找一条安全稳定之路吧——受惠的不只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统治者自己和其子孙。

2010年8月7日于广州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