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行的1997年《刑法》第105条规定的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1979年刑法中叫“反革命”罪。为什么要叫反革命罪?因为在共产党看来,由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建立的政权是一个革命的政权,它推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为全中国最广大的劳动人民谋利益的制度,因此,任何人都不能对这个政权和这个社会主义制度提出半点批评,谁提出批评,谁就是反革命。因为“革命”一词已经被共产党染上了暴力、血腥的色彩,其反人类的本质昭然若揭,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共产党就在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放弃了那个“反革命”罪的称谓,直接叫做“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是,名字虽然改了,其恶法的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新旧两部刑法在剥夺人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半斤八两,都把政治迫害当作首要的任务,并且在给政治犯定罪的事实认定和惩罚力度方面都没有丝毫改变,共产党取消“反革命”罪的称呼,只不过是为了假装文明、掩人耳目罢了。
共产党是一个野蛮且无知的组织,它连什么是宪法都搞不清楚,以为盗用一些现代文明的词语,就可以制定出宪法来了。共产党对法律的无知,可以从它的意识形态和它体现在法律中的知识水平看出来。在意识形态上,它秉持“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独裁观念,然而它却不知道,只要秉持这种观念,就不可能对宪法和普通法进行正确的区分,因为宪法和普通法都是法律,都应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统治阶级,因此也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样,就使它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如果区别宪法和普通法,不就出现两个意志了吗?如果不区别宪法和普通法,不就是对法律无知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也显示出共产党的无知。宪法规定,宪法和普通法的制定权、修改权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差别仅在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普通法的制定和修改只需要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通过就行了。在人民代表候选人被严格控制导致人民代表官员化的情况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不设辩论程序、投票之前还要进行所谓的分组协商等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对反对者施加足够大的压力,达到把他们排除在投票过程之外的目的,这样,三分之二与二分之一的数量规定根本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宪法与普通法也就失去了任何区别。
你要是问共产党一句:“什么是宪法?”它除了给你来一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序言语)这样一个含糊不清的回答以外,什么都不知道。
其实,宪法是元法,所谓元法是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人们,为了组成一个国家,在平等、自由、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就有关权力分配、人权保障等重要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公平的宪法,必须是在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状态下制定的,在这种状态下,参加制定宪法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哪方面能力比别人强,不知道自己将来能不能掌握政权,不知道自己将来是穷还是富、是当老板还是打工,不知道自己将来有没有文化,不知道自己将来会不会信仰宗教、也不知道自己会信仰什么宗教,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属于哪个种族,不知道自己将来会属于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总之,每个人对未来一无所知。在这样的状态下,每个参与制定宪法的人都担心自己在将来属于少数人,是没有文化、没有能力掌握政权的穷人,为了自己将来不遭受政府的欺压,他们就会一致同意军队国家化,同意实行分散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约束政府的权力,同意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个人有权通过努力获得财富,同意穷人有权分享国家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同意宗教信仰自由,同意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同意签约各方保留退出国家的权利。如果参与制定宪法的人们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就不能组成一个国家,可见,宪法是与国家同时诞生的,所以,宪法就是元法。参与制定宪法的任何一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权不接受别人强加于自己的意志,不得向其他各方隐瞒真相,这就是平等、自由、公开的原则,凡是违背了这三条原则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就没有约束力。
普通法却不同,它解决的不是关于权力分配和人权保障的问题,而是在不违反宪法规定的前提下的多数人意志的反映,因此,普通法不要求制定法律的人处在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状态下。如果说宪法反映的是地区、民族这两个难以改变的国家成分的公平关系的话,那么普通法反映的就是比较容易改变的多数人意志,比如说高速公路该不该限速、是否应该禁止堕胎、是否允许外国资本进入国内银行业、赖帐行为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不要废除死刑这些问题。因为宪法反映的内容本身不容易改变,所以宪法也就具有了较大的稳定性,相反,因为人民对具体问题的态度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所以普通法就经常需要修改。
宪法不能由普通法立法机构进行立法和修改,因为普通法的立法议员是按照多数人原则选举产生的,授权他们立宪和修宪必然导致多数人的专制。必须根据组成这个国家的地区、种族这两个主要成分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由这个宪法委员会进行立宪和修宪。宪法委员会的委员必须足够多,至少达到普通法立法机构的议员人数,因为只有这样,宪法才能反映地区、种族的真实意志。宪法委员名额的分配要摒弃各地区人口、各种族人口数量的现实差异,不能采用比例代表制原则进行分配,各地区、各种族在委员人数上必须绝对平均,因为这是“无知之幕”的要求。为了避免操纵委员的选举,各地区、各种族的代表,必须是在自由、公开、竞争的条件中产生,否则选举无效。这样选举出来的宪法委员,才能代表其所属地区、所属种族的利益。宪法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完成立宪或者修宪任务后就应该解散,只留一个人数较少的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执行情况即可,这个常务委员会就是参议院。由此可见,宪法是由愿意组成一个国家的各地区代表、各种族代表按照平等的人数共同组成的立宪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如中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56个民族,按照“无知之幕”的原则,就应该组成32个地区代表团和56个民族代表团,总共88个代表团,假设每个代表团50个代表,那么立宪委员会就由4400名代表组成。在现实中,中国的汉族人口虽然占有12亿之多,也只能组成一个50人的代表团,因为在“无知之幕”下,任何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种族将来会不会成为一个大民族,所以汉族代表团的人数必须和最小的少数民族的代表人数相等。只有这样组成的国家,政府才不会牺牲一部分地区的利益去发展其它地区,只有这样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才会有真正的平等。同时我们还发现,在立宪的过程中,见不到宗教和政党的影子,这是因为:1.在“无知之幕”下,人们是没有宗教和政党意识的;2.宗教和政党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它们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具有稳定性;3.如果允许宗教和政党进入立宪委员会,他们将会利用立宪权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把新兴的宗教和政党诬蔑为邪教和非法组织,使得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不能确立。凡是以宗教或者政党等类似意识形态组织领导下制定的“宪法”,都不是宪法,实行这种“意识形态宪法”的国家一定是独裁国家。这样的“宪法”必然随着国内意识形态斗争的胜败变来变去。共产党根本就不懂这些关系,把宪法等同于普通法,本质上就已经错了,设一个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票门槛有什么意义呢?只要它高兴,还可以把这个门槛提高到百分之百,而且还可以保证全票通过,因为它只要让警察把不打算投赞成票的人民代表关起来就行了。
有人说,应该用三七开来看待共产党的宪法,就是说共产党宪法中有百分之七十的条款是好的,需要修改的条款只有百分之三十,其实这是对宪法无知的表现。宪法不是以委员会自然人的多数同意获得效力的,她是以参加委员会的所有团体一致同意获得效力的,需要在参加会议的各地区、各种族团体中分别进行投票,分别得到各团体中的多数人同意方为有效,只要有任何一个地区或者种族中的多数委员不同意,宪法就是无效的,即使它得到了宪法委员会的多数人同意。如果同意宪法的那些地区、种族非要强行建立国家,那么不同意宪法的部分地区或者种族就可以放弃加入这个国家的努力,另行建国。所以,宪法必须为所有参与制定的团体同意,必须百分之百都是好条款,在一百条宪法条款中,只要有一条坏的,比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么其它九十九条就会成为空洞的口号。共产党写在宪法里的那些人权,不就是这样变成口号的吗?共产党制定的宪法完全抛弃了“无知之幕”的前提条件,违背了平等、自由、公开的协议原则。它知道自己是这个社会中的强者,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强迫人民接受它的领导,强迫人民接受社会主义制度,把共产党、独裁政府和国家三者混为一谈。这样的宪法怎么可能保护人民的自由和尊严?怎么可能保护穷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共产党的宪法只能是一部恶法。
是的,人类经过了漫长的历史,不可能再返回到纯粹的“无知之幕”状态,而且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无知之幕”状态,所谓的“无知之幕”只不过是学术上的一个假说而已,现实的国家无不是在刀光剑影中建立起来的。然而谁也不能否认,这样的历史绝对是野蛮的,难道人类必须永远停留在野蛮之中吗?文明需要知识作为她的根基,当人类关于自然和自身的知识还很原始落后的时候,当然不会有什么文明的法律,这就是为什么宪法要在国家出现几千年后才能够出现的原因,不要总是用国家“是什么”的现实来限制对国家“应该是什么”的思考,“无知之幕”的制宪理论就是这种思考的成果。除非中国人不需要公平,否则就不能放弃对国家“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思考。
共产党的宪法只是用现代文明的词语装扮起来的野蛮法律,目的是实现共产党在中国的独裁统治,这样的宪法是绝对不公平的,因此必然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反对。为了维护自己的独裁统治,共产党就在刑法中塞进了“反革命”罪的条款,把人民要求民主、反对独裁的言行诬蔑为“颠覆国家政权”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就是刑法第105条的本质,它是一条十足的恶法,因为恶宪必须用恶法才能维护。只有彻底抛弃“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荒谬的意识形态,尊重不同地区、不同种族的权力,抛弃政党对宪法的影响,在平等、自由、公开的条件下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才能制约政府滥用权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化解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不废除邪恶的独裁宪法,就不可能废除邪恶的刑法第105条,废除了邪恶的独裁宪法,刑法第105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