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路径探讨”征文
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习近平出席中央党校2010年秋季学期开学典礼的讲话中指出:“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都要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行使权力的最高位置,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做到公道用人、公正处事。他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各级领导干部要珍惜使命、不负重托,在难题面前敢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用权上则要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主要阐述如何用权,即权如何为民所用,但毕竟权力的来源上已经明确提出“权为民所赋”。
从中国汉字的词义来看,赋即是“给予;授予 [give to;confer]”的意思。如《吕氏春秋》中有“出高库之兵以赋民”,《汉书•平帝纪》中的“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国语•晋语》中的“公属百官,赋职任功”等,均有给予或授予之意。与“赋”常连词使用的还有“赋命(天所授予的命运;给予生命);赋给(分配发给);赋政(颁布政令);赋禀(天生具有的智能、性情);赋职(授与职事)”等等,这些词中的“赋”也是由“授予、给予”演化而成。
可见,“权为民所赋”就是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给予!其回答了权力之根、权力来源与权力合法性的问题。
当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这是现代政治学的常识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对中国人来说,尤其对现代统治集团来说却有一个艰难的认识、接受与承认的过程。
从中国历史来看,对权力来源的认识走过了几个阶段:其一、早期“禅让”时代的权力为德与能者居之,即有德高能强者则会得到权柄。在这里权力被直接认为来自于自身修为的德与能。中国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就是这种权力以德与能传递的时代;其二、专制王权世袭的“君权神授”时代。这个时代追寻权力来源,即权力合法性问题,做出答案是权力来自于冥冥之中上天的授予,是主宰世界的神的安排,于是皇帝就被称为“天子”,权力世袭成为一种神旨的正当;其三、暴力至上的强盗逻辑下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时代。这是人道丧尽,天良无存,暴力胜过真理,强权掳掠正义的时代。一切是非对错与善恶美丑完全背离人类固有的价值伦理,而变成谁手头的枪最强,谁就一切由他说了算,谁就成为真理、正义的化身。于是乎,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逻辑下,抢劫成为正义,掠夺成为发展,抢土地、抢房屋、抢银行等等都成为正当,因为在枪杆子出政权的同样逻辑下,枪杆子里面出财权也是成立的。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王权更替还讲究个“替天行道”,掌握权力还心存畏天之情,面对灾难还有“天谴”与“罪己诏”的敬畏与自省,那么“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时代就完全是个天不怕地不怕、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时代。在这种意识主导下,这个时代所上演的各种匪夷所思的人间惨剧,已经让人类历史蒙羞!其四、进入现代文明社会的“权为民授”或“权为民赋”时代。人类历经数千年的劫难,在血与泪、痛与恨之中终于深切认识到权力之魔对人类的深重危机。在对人的尊严、权利的深切认识上,在平等与自由的信念下,人类看到权力的来源是个体公民部分权利的让渡与授予,于是权力主体为民,权力来自民授,就成为现代文明政治的基本常识。
中国社会其实早在古代一批知识分子就隐约地感到权力之根在民的问题。早在“君权神授”的时代,一些知识分子就提出“民贵君轻”,“天视自我民视”,“天意自我民意”的思想,从中反映着权力之根在民的意思。当然当时这些知识分子可能更从功利的角度,为了达到约束王权的目的而提出这些观点,但不管如何,这其中确有可贵的权力之根在民的思想。就是到了中国近代晚清洋务运动与戊戌变法时代,尤其在五四前后新文化运动,随着西文化的传入,权力来源民授的思想进一步得到传播与加强。然而这种可贵的权力民授思想在进入现代后,在革命压倒一切的情况下,被土匪式的枪杆子逻辑所摧毁,最后暴力代替天理,强权化身正义,权力成为枪产下的卵,与此相应财物与真理也成为枪的战利品。这个过程对一个民族是灾难的,而对于手握强权的统治者来说要承认权力来自民授却是艰难的。因为从权力来源于枪到“权为民授”这是野蛮与文明的分界!其在权力观上的革命性意义不下于人与猿的作别。
值得庆幸,中国权力的认识史终于走到了“权为民所赋”的现代政治文明时代!从世界其他文明国家来看,“权为民所赋”是有着丰富的内涵与严格的程序,即它不仅仅是个观念,它还有着一整套的具体操作规范。
其一,“权为民所赋”正视了权与民的关系。在权与民上,民为主体,权为客体;是民主导权,而不是权主导民。这样就是民为本,权为用。是民之所需才出现权,是民在先而权在后。“权为民所赋”已经摆脱了那种机械的人为制造人与人斗争与仇恨的所谓阶级分析学说,告别了将那种政权注释为“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专政的工具。 指政权机关,又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有时也指行使阶级统治权力和各种政权机关的通称。有镇压和保护两个方面的职能,具有阶级属性”的歪理邪说,使权与民的关系得到普世意义上的正位。
其二、“权为民所赋”内涵着民授权的程序,这就是现代政治学上的民主选举。人类历史经验总结,权力授予的必然程序是选举,只有通过竞选,才能使民找到值得信赖的对象,进而将权力授予他。所以民主选举是“权为民所赋”的题中之意。
其三、“权为民所赋”还内含着人民监督权力的意思。民之所以将权交付与某对象,基于信赖,但某对象是否能用好权,能真正且始终地按照民意来用权,这显然不是一次授予所能保证的,于是监督权力被授予者行使权力就是逻辑的必然,通过不断纠正用权中那些偏离民意的行为,来达到使权力行使与民意基本的一致。
其四、“权为民所赋”也还内含授予的动态平衡,即更换被授权对象。由于被授权对象行使权力中可能存在背离民意的时候,这样民就得始终保持授权的主权,并通过对使权者的更替授权来达到使权力符合民意的目的。也就是说,授权是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永久的授予,即人民在某个时候可能会选择某个对象来授权,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民是有权根据情况通过一定的程序来更换被授权对象的。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要实现“权为民所赋”就得有选举、监督、纠正、更换被授权对象的过程。而要想实现这些过程,一个多元竞争、充分表达、自由选择的社会环境就成为必备条件。
如果没有多元竞争,让人民有多项选举的对象,而只是一个单一的对象让人民选择,那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授权,“权为民所赋”中的“赋”就成为一个被动词,整个就变成了“权逼民所赋”,那样就本质上还是没有摆脱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窠臼。其实中国宪法对结社自由权利的承诺,就预设了这种多元竞争社会的到来,只要中国真正落实宪法中的公民结社自由权,中国社会为实现“权为民所赋”的多元竞争局面就会成为现实。
当然多元竞争还有个观点能得到充分表达的前提,如果没有社会言论的充分表达环境,选择也会成为虚设。在一个言论自由权没有保障的社会,人民的选择与授权也是不可能实现,也就是不能真正落实“权为民所赋”。同理,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充分保证公民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那社会也无法实现“权为民所赋”。就此而言,中国社会要想真正落实“权为民所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兑现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确保公民的表达权得以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