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吴赣报道)9月15日本网获悉,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网吧诉市网监支队越权执法,野蛮执法一案9月17日9:30在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网吧业主“乐逍遥”近日邀请全国各地网友和记者参加旁听。
事件原委:6月17日下午5点左右,江西南昌市网监支队在本网吧检查上网实名登记情况,发现有两个上网消费者没有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上网为由,强行扣留网吧上网的终端设备光猫和《安全合格证》,迫死其他有真实身份证上网的顾客下机。收缴光猫就等同于让网吧停业,这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应当遵循立案、告知、听证和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法定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当执法人员强行拿走原告光猫走以后,看着我们的顾客\”上帝\”或愤怒或无奈离去,看着空空的网吧,想到越来越多的债务,而感到心灰意冷。想到省委、省政府这样勤政为民,而有的人却把法律法规玩弄于手掌之中感到不寒而栗!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很明确、查询不是检查。查询权仅只是一种行政辅助权,而不是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可以配合但无服从义务,况且公安机关必须是依法查询,这条明确的是依法查询时提供,根本不是什么检查的依据,我方明确的说明查询不等于检查,查询是尽义务,而检查是一种服从,我们国家对查询和检查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管是查询或者是检查都必须按法律程序办,查询时是要出示相关的查询证明,不是能随便查询的,检查就更加严格了,我国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检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一年不能超过一次,而且必须出具检查通知书,要写明检查依据,还必须提交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那就是在网吧内如发生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公机关法定管辖范围: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由时才能依法查询;无任何事由、公安机关都可随意进入任何企业实施所谓检查,企业的权利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又将如何得到保障?必竟我们还不是一个警管国家。针对近年来,行政机关愈演愈烈的滥用行政权利和公权私用的现象,党和国家出台了很多新法规、新举措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利,以保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例如,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各地根据《纲要》制定的地方条例,都严格要求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该条不仅不是赋予公安机关检查权,而是明确否定其对该条内容的检查权,被告依据该条对原告进行检查是违反行政法规规定越权执法。
被告对原告的“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进行检查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上网信息记录备份,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保密权直接相关。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上网消费者的上网信息中有关通信检查,必须具有“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这一前提条件,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还涉及受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权,并且包含网吧企业的商业机密,如赋与公安机关检查权,则上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被泄露,侵犯上网消费者的民事权利;“网吧”企业无商业机密可守,“网吧”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破坏了应有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上述分析,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不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两项内容的检查权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也确实没有规定这些检查权,相反对两项内容的查询也设置了限定条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该条明确限定了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信息的条件,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的查验也应不例外,否则即构成对上网消费者的歧视。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可这次执法,也是执法不公,有打击报复的嫌疑。
1、我的网吧地处县城比较偏僻的地段,你市公安来查我网吧的路上,星罗棋布的网吧不去查处,却冒雨来到偏僻地方查处?
2、同地段有三家相邻的网吧,为何查处我一家?为什么不同时查处?半小时以后再去查他们,不是掩人耳目吗?人家早已赶走了未实名登记的上网人员。
法律是公平的,大家一视同仁,你查处我,我心服口服。现在是拿着法规针对我一家来查处,我不说你们是报复,最起码就是执法不公。法规是公平的,同样的违法要按同样法律条文处理,体现法规的公正、公平,这样处罚我心服口服。行政执法不是刑事、治安执法,都是有关民生的问题,要有温情,法不责众!
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会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上人民网、新华网、天涯论坛公布,在这些网站上原告以一个顾客的身份发表了《为什么有身份证上网还被强行下机?》;针对被告的行为发表了《上级到下面暗访或者检查,下级怎么都知道???》,针对被告在江西各大新闻媒体刊登所谓的“末位排名法”发表了《对话:三次排名末位将被取缔南昌对网吧实名登记上网进行末位排名》,让全国人民来评判。
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抽出时间参加旁听;同时希望海内外媒体给予跟踪报道。
原告:英雄网吧业主乐逍遥
电话:13699539620
律师:著名网吧维权人老李
电话:13006596844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