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上诉

历经三次开庭,范燕琼被判2年,我和游精佑分别被判一年。被国内外正义网友称为“裸奔的判决”。

第一次开庭是2009年11月11日,历经12小时审理,林秀英一直在马尾法院外等待,屡次要求上庭作证,澄清不实指控,但法官就是不准。

第二次开庭是2010年3月19日,马尾法院仅用2分钟时间,宣布退回补充侦查。以此来折腾北京赶来的律师,折腾全国各地赶来“围观”的网友。

第三次开庭是2010年4月16日,经3个小时的审理,当庭变更罪名,从“诬陷罪”又回到“诽谤罪”。

4月21日,两名马尾法官来到二看,送上姗姗来迟的(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

4月22日早上,黄所长和某科长在308管教的陪同下,来到301监室。

他们把我叫到门口说:他们此举,纯属个人行为。问我是否上诉?并说范燕琼和游精佑,已不准备上诉。范燕琼最近平静多了,不想折腾了。还说再过2个多月,你就一年刑满可以出去了。有了自由之身,你可以继续为你弟弟的案件奔走嘛。如果执意上诉,根本上改变不了你的现状,反而会身不由已被程序拖着走。即使一年刑期到了,也许还要呆在看守所里云云。

平时,二看的管教们,对福建三网民案件,避之唯恐不及。今天所长特意前来,恐怕是奉命而为,以阻止我继续上诉。

如此看来,马尾法院枉法冤判之后,面对不断质疑,躲在幕后的决策者,对我们三人的上诉,可谓煞费苦心。

其实,我心里清楚,上诉与不上诉的结果都一样。一般情况下,上一级法院不会轻易推翻下一级法院的判决。更何况这个“诽谤”和“诬陷”结果,完全是长官意志操控下,法院和法官,只不过是长官意志的木偶和傀儡。

当我把这层关系想明白了,就对所长的奉命“关心”表示感谢。并表示:上诉与否?容我考虑。等见了律师再作决定。

4月26日,法炜事务所李颖善来二看会见,问我是否上诉?我在上诉状上签了名。
事后得悉,会见后的李律师,并没有出示我签过名的上诉状。想必,李律师受到很大的压力。

上诉状如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以为蒙冤八年的弟弟申诉上访为业。家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福州市马尾区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依据“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诬告陷害要有诬告陷害的对象。而在整个侦查和庭审过程中,我反复质问“我诬告了谁?陷害了谁?”时,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不知道我诬告了谁?所以无法回答,只好闭嘴不答。没有诬告陷害对象的“诬告陷害罪”,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由此可见马尾法院的法官,完全是葫芦官乱判葫芦案。连我都为这些枉法判案的法官,如吴瑞峰、林晨、沈镇友、丁香珠、傅立新等人,感到脸红,感到羞耻。

第二,无论范燕琼所发的贴,还是我和游精佑制作的视频,都是根据惨死的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的亲口讲述,而没有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我们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基于人类的基本同情心,基于捍卫人性、人道之价值观,基于追求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基于一个公民的道德良知和正义感。马尾法院判我等三网民有罪,是对全人类道德良知的无耻挑战,是对依法治国的公开嘲讽,是将法律公然践踏于脚下。

第三,培根说过:一次犯罪,只污染一条水流。而一次枉法的判决,则污染所有水源。马尾法院将我等“三网民”判处有罪,给福建的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以致北京律师用“太荒唐、太离谱、太不可思议、太可怕”对此案作了概括。以致国内外众多正义网民,将这次判决形容为“裸奔的判决”。以致全国人民对福建司法环境的评价是“大白天需要打电筒走路”……但我绝对不相信——我们福建就没有坚守正义良知、坚守司法公正、坚守职业荣誉感的好法官,全都是长官意志下木偶和傀儡。希望这些好法官振作起来,一洗福建法官的耻辱,给全国人民一个良好的形像。

第四,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互联网信息自由也是言论自由应有之义。因此我等“三网民”借助互联网帮助林秀英伸冤,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当然也是引起政府的重视。这不但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出于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和帮助政府纠错,谋求建立“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的社会。我们不但无罪,而是有功于社会。更何况,执政党的十七大以来,以及去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反复强调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知情权、监督权。

第五,马尾法院的枉法法官,既然判处我等“三网民”有罪,就应该让事件的亲口讲述者林秀英出庭作证。然后根据事实判我们有罪,才让我们心服口服。而在三次庭审中,马尾法院的枉法法官,却一再拒绝一直等候在庭外的林秀英出庭作证。岂非咄咄怪事?如果不是枉法法官心里有鬼,实在没有更合理的解释。

第六,“6•24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重重,福建公安厅牛纪纲厅长等人,企图一手遮天,故意构陷冤案,以掩盖事实真相。为此,我作为蒙冤八年的吴昌龙的姐姐,八年来,我为弟弟不懈诉冤,使牛纪纲气急败坏,恼羞成怒。八年来,他们多次对我非法迫害。我曾三次入监,饱受屈辱折磨。我和众多冤属的血泪,真是如渊似海,罄竹难书。这次轰动全国的“三网民案件”,其实是对我非法迫害之继续。正本清源,希望上级法院对“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展开调查,还原真相,及时纠正这起严重违法超期羁押的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还我弟弟和众多蒙冤者之清白和自由,还众多冤属一个明朗的青天。

吴华英饱含辛酸和血泪,特在此含泪跪拜我们福建的青天!

上诉人:吴华英

2010年9月30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华英,女,1971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清市融城镇清展花园1#6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先进村芹寿山46号。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马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依法据实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三被告人也没有向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作虚假告发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名不能成立。但遗憾的是在依法据实作出无罪判决与迁就领导批示,将错就错的两难选择中,屈从压力,违心地选择了不采信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突变罪名,强行认定上诉人构成诽谤罪。

一审判决所谓构成诽谤罪是以上诉人明知新闻发布会公布严晓玲死因情况下,仍然坚持为严晓玲家属拍摄录像,并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在互联网上广为散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

一、一审判决行文不敢如实反映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起不成其为刑事案件的案件”;“案件背后的案件”;该案涉嫌报复陷害;不能苛求老百姓分清网台的性质——敌、我、友;上诉人等无非是为引起中央重视,彻查严晓玲之死,别无他意;对于网络监督、网络举报,不应借题发挥,无限上纲,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应给予善待和宽容;宣告三被告人无罪,当庭开释。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不清,硬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无限上纲为诽谤罪。

控方的指控纠正了侦查部门将三被告人混为一谈,指出:范燕琼的发帖与游精佑、吴华英没有关联,不存在共同犯罪。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在“本院评判如下”处,又在没有新证据情况下,以“加入范燕琼杜撰的网络文章制作视频”,将三被告人混为一谈。居然避而不谈范燕琼的代书是根据林秀英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并经林秀英确认,《网文一》还经境外网站编辑过;避而不谈视频上也加入了新华网刊登的福州有关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内容;片尾申明:“只忠实记录死者家属讲述立场,不代表记录者立场”。

1.所有证人,特别是同案人林秀英均无到庭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三次开庭林秀英都在法院外,均阻止不让其到庭质证。所有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上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追问办案人员:“我诬告谁?陷害谁?”,均回避,没有作出答复。

3.第三次开庭(2010.4.16)审理,突然变更罪名当庭宣判,勾销了上诉人、辩护律师对本案涉嫌“诬告陷害”的所有辩解,根本不成其为刑事案件的无罪辩解,实际剥夺了上诉人对诽谤罪认定的辩护权。

4.上诉人在拍摄现场,告知林秀英、林爱德不要夸大事实(见李子山《讯问笔录》),何罪之有?全部拍摄均是林秀英、林爱德“自话自说”,上诉人何罪之有?!

三、涉嫌报复陷害

上诉人在全案审理过程中是“零口供”。上诉人是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假案的冤属,为弟弟吴昌龙申诉八年,2009年4月中央巡视组在榕期间,上诉人向其反映了“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假案的内幕和制造者,没想到,中央巡视组刚走没多久,就遭到了残酷的打击报复。

希望终审法院重视上诉人在庭审中的辩解:“我遭到指控的真实原因,并不是因为帮助林秀英制作了视频,而是因为多年来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喊冤。我的弟弟因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抓九年了,案件至今还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悬挂着,一直拖着不作终审判决。为了替弟弟伸冤,我上访了八年多,为此,还曾遭到过拘留。现在又因为同情、帮助痛失女儿的林秀英被抓,现我女儿也辍学外出打工了,家中的不幸和痛苦,官员们和办案机关视而不见。而吸毒人员聂志雄、闽清县林宗颖副公安局长、涂义铿副检察长(这次判决还添加了三个受害人邱吉谓、陈继魁、魏梦轩),因为曝光文章和视频受到“伤害”、“贬损”了,就动用公安来抓捕网民、访民,以治罪上诉人,为聂志雄等人鸣不平,这样的执法、司法公平公正吗?!”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马尾区法院作出错误的定罪量刑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华英

20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