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违法羈押达一年的「结石宝宝之父」赵连海先生被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重判两年半徒刑。宣判后,赵连海怒扔囚服,当场宣佈绝食。法庭外,其幼子在寒风中举牌守候,亲友同声控诉司法不公。一位如此无私的父亲,不仅为他的儿子挺身而出,更敢於为全国眾多毒奶粉受害家属登高一呼,依法筹谋集体诉讼(司法监督),依法接受记者採访(媒体监督),依法上网表达控诉(言论自由),更为北京聚源宾馆强姦案受害人李蕊蕊伸张正义(举报权),没有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行为。然而,中共政权及其司法机器竟然罗织罪名,将这位充满爱心的父亲关进黑牢,令其家人失去经济支柱。面对此情此景,怎不教人动容?
寻衅滋事罪是条「口袋罪」:党国机器想要定某君罪,又想不出什麼名堂来,就可以从口袋裡掏出这块王牌。翻开歷史,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旨在处罚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聚眾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大部分都是典型的「口袋罪」,构成要件不明确,混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线。到了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没有被全面扬弃,反而被分解成聚眾淫乱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一条「口袋罪」变成了多条「口袋罪」,本质不变,貽害多年。换言之,只需掌权者有意向某君寻衅(而往往不是被告寻衅),就可以将被告入罪。为什麼中共掌权者有意向赵连海寻衅?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动摇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官员的切身利益,如果他再挖下去,党国官商勾结共荣谜团就会逐步解开,一发不可收拾,加上他纠集苦主集体兴讼,点燃公民抗争组织化的苗头,因此必须杀鸡儆猴。专制政权如此诬陷无辜百姓,简直天理难容。
为什麼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好」罪名?因为它的内涵永远都说不清楚,比聚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罪名内涵还要模糊。什麼才算「寻衅滋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可以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徒刑。什麼才算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秩序?国内学界的经典解释是:客观上「一般」造成商场、饭店、舞厅等场所不能继续营业,交通堵塞,公私财產受损;主观上「通常」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或发洩等卑劣下流动机,满足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究竟上述情形有哪一点适用在赵连海身上?何来妨碍营业,堵塞交通,损害财產?何来无事生非?何来下流动机?何来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不过,由於上述解释只涉及「一般」和「通常」情形,整套解释根本形同虚设,为枉法滥权的实际操作留有「例外」和「反常」餘地,检警法院自可恣意向特定公民寻衅和滋事。
国人和港人应挺身而出,声讨专制政权,声援赵连海及其家属,支持公民社会维权抗争力量,促使一眾中国良心人士早日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