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何胜凯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已经结束,其辩护律师在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二审各阶段,多次申请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均遭拒绝。从有关专家、家属、尤其是律师在二审庭审后披露的信息来看,何胜凯很有可能是精神病人。

 

1、何胜凯在2008年3月刑满释放回家后,就到处查找所谓的“监控器”,坚称“遵义市法院的人跟踪他,要害他。”担心法院或国家安全局人员的人投毒毒害他,不仅自己不吃家里的饭菜,还劝家人都不要吃,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有一次吃粉时说店老板在他的碗里“弹了毒”。另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还说“有人收买他女朋友,使其与之分手。”他半夜经常走来走去,自言自语,常显出脸青面黑。家属劝他去医院看病,他强烈拒绝。其母亲于2009年农历8月到“曹神仙”处为何胜凯做法事“驱邪”。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和9月,两次给温家宝、胡锦涛写长信,谈“宏观大计”,“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何胜凯曾在狱中以头碰墙自杀,今年7月与律师会见时头部尚留有戴头盔的痕迹。

2、据权威专家分析,何胜凯在2009年10月14日下午4点18分作案时,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时间仅为30秒,这符合疯劫中能量巨大的“位相移行迟滞状态”(俗称白日梦状态)的反常相。在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何胜凯依然不明智地蛮干,这常见于精神病人。他在指认现场时瘫软在地,也是大脑亢奋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医学上被称为“大脑超限抑制”。

3、在2010年11月25日的庭审中,何胜凯双手、双脚被铁链绑住,整个人被捆在椅子上,精神状态不佳,显得“昏昏欲睡”。在律师会见以及二审庭审时,何胜凯说:“因为胡锦涛看得起我,觉得我才堪治国,要提军委副主席,要立我为他政治接班人”,“但这就打开了权力角逐、天子争夺战的序幕”,“对方有权有势,派人到了遵义国安局”,“法官下毒,是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在照着我们”,“胡锦涛要提我这样一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需要一个高尚的理由,法院及国安局对我的迫害,也使我只有背水一战,为天下苍生请命,用血来见证这条反腐反迫害的决心,维护国家正气,树共和国正气之歌。”“这是一起政治案件,你们不能当刑事案件来审理。”

据专家分析,何胜凯的种种反常行为,具有被迫害妄想、物理作用妄想、语词新作、原发性妄想、听幻觉、思维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等特点,极有可能属于不应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某些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但现代文明社会均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大脑正常功能受损,对事物的缺乏基本的辨认和判断能力;行为受病理性精神活动所主宰,失去或严重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2010年7月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司法机关拒绝为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既不能说他有精神病,也不能说他没有精神病,显然属于证据不足。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4年批准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三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得执行死刑。”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我们认为,不应该随意剥夺作为弱势群体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生命权。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不能由无医学知识的司法人员主观认定,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的医师经过全面检查分析作出诊断。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我们回顾,1999年南通市王逸毁容案、2007年吉林徐敏超杀人案、2004年云南马加爵杀人案、2008年上海杨佳杀人案,等等,都由于精神病鉴定的草率和混乱,导致患有精神病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被告被判处有罪或被执行死刑。

我们回顾,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虽有诸多证据罪反应邱兴华极有可能是精神病人,虽经著名学者、专家、律师多次呼吁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均遭拒绝。最后被判处死刑,陕西省高院抢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期限之前仓促执行死刑。2006年,西安刘巍杀人案,由于刑侦、检察和审判各阶段的疏忽和无知,未被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刘巍被执行死刑。2009年英国籍公民什肯•阿克毛在新疆司法机关拒绝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之后,被判处并执行死刑。2010年福建南平郑民生杀童案,政法部门了解到福州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认为有精神病的可能性大,所以不予鉴定,郑民生被抓捕后仅36天就走完全部程序,被执行死刑。

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涵摄宇宙的全部,人人生而平等。不能把任何个体生命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无论这种目的是平民愤、社会稳定还是背后隐藏的某种政治利益。我们对被害人的死亡非常痛惜,但我们希望被害人的法警身份,不要成为法官不偏不倚适用法律、尊重程序、呵护正义的障碍。如果完全迁就“杀人偿命”“以命抵命、以血还血”这些落后甚至野蛮的观念,那就无需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了。“如果以眼还眼,世界上恐怕就没有人能看得见了。”

我们认为,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因素的影响,死刑让社会逃避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一味迷信死刑的威慑力,滥杀、枉杀,只能增加戾气和埋植仇恨,只能使司法失去公信力。大量的学术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和终身监禁相比,死刑的并不具有更高的威慑力。很多地区在死刑废除后,谋杀率并未上升;恢复死刑后,谋杀率也并未下降。何况对不能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来说,威慑力更是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减少或防止精神病人造祸的方法,绝不是将他们简单一杀了之,而是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对精神病人早期识别,早期治疗,充分治疗,定期评估和严加监护。

鉴于死刑的不可逆转性、国家具有保护无价生命的责任;鉴于有关“精神病人不得执行死刑”的刑法规范和国际人权条约的严肃性;鉴于我国落后和混乱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造成、正在造成精神病人被错判死刑、错误执行死刑的悲剧;鉴于中国准备消减死刑罪名和降低死刑执行人数;鉴于我们作为法律人和公民所肩负的推动法治和人权的责任,我们提出以下呼吁和建议:

1、司法部门应该为何胜凯作精神病司法鉴定。

2、建议死刑案件中,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建议改变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的规定,建立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多方启动机制,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权和基本人权。建议立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均有和控方同等的当然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并切实保障辩方对鉴定人的质证权。

发起人、执笔人:北京兴善研究所

2010年12月3日

联署机构: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联署公民:

张赞宁(学者、律师南京)

滕彪(学者北京)

万延海(公共卫生专家)

郭莲辉(律师江西)

邬宏威(律师北京)

王成(律师杭州)

温海波(律师北京)

王全章(律师北京)

刘巍(律师北京)

张志强(法律工作者北京)

刘飞跃(NGO工作者湖北)

李苏滨(律师北京)

杨慧文(律师北京)

彭剑(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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