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路径探讨”征文
前言
如果说社会文明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文明进化状态,不仅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还包含政治文明,那么政治文明则是人类改造社会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既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和发展程度的标志,不仅反映整个社会、国家的总体文明水平,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还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及整个社会文明系统的主导和保证。
在整个社会文明体系中,物质文明是基础,既反映了人类生存的能力和水平,又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物质保证;而精神文明则是灵魂,不但展现人类的社会思想主流和精神面貌,还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理论指导、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而政治文明既是物质文明的杠杆,也是精神文明的依托。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构成社会文明体系的有机整体。而每一种文明的发展,都会受到其他两种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每一种文明的建设,又都影响其他两种文明的建设。
其中,政治文明影响和决定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与进程。从社会文明的动态机制角度来看,从社会文明体系的有机体的角度进行观察,政治文明对其他文明既具有杠杆的作用,也具有依托的功能。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政治构架、政治规则和各种潜规则,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制度保证,成为物质文明发展的强有力杠杆;另一方面,政治文明的进步又调适着精神文明的性质、方向和水平,成为精神文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托。也就是说政治文明不仅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是政治动力,而且决定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政治构架、政治保障或政治依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文明影响和决定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更加健康稳定协调地向前发展。
简括而言,如果说政治文明的发展既是物质文明发展的杠杆,又为物质文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政治保证,以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么政治文明的进步则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决定因素,既决定精神文明的性质,又决定精神文明的方向。
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政治文明意味着一种得以产生并具有持续生命力的政治形态;其次在于政治文明意味着社会政治领域的进步,而政治进步主要是指人类用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政治难题以及摆脱政治困境的有效性的程度,包括制度的发明以及技术的设计等等;此外在于政治文明意味着政治的发展。像经济的发展情况一样,政治也有一个发展与不发展的问题,也有一个评价政治发展与不发展的指标问题。而所谓政治发展,大致上有以下一些评价指标:一是有关民主、自由、法治等现代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已经在社会形成广泛的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从事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政府结构及其功能的专门化以及政府治理社会能力的提高;三是社会政治参与渠道的扩大以及民众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具体地讲,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政治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由于经济基础和各阶层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引起的国家管理形式、结构形式的进化发展,即政体或国体、政体范围内的政治体制、机制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成果。如代议制民主的确立、选举制度的推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政党制度的建立、文官制度的形成等等。其中,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是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价值观、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的更新变化。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共和、法治等思想观念的形成、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等等。而政治观念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精神文明的其他部分一起,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总之,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既体现为不断建设和完善的制度规范,又体现为一种不断提升的文化理念;既体现为社会各层次井然的秩序,又体现为人们普遍享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权利的公共关系;既体现为社会管理者以及社会成员政治上的高素质,又体现为对人类共同的现代文明基本原则的尊重和崇尚。
1、政治文明的内涵及架构
无论对哪个国家而言,政治文明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水平,也是人类社会进步即新的生产关系同新的社会政治制度建立与发展的集中体现。从静态的角度看,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
如果说政治文明一般表现为人类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那么具体则表现为:一是最大程度上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二是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三是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畅;四是在政治生活中,不管是百姓,还是政治领导者,都要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规范,而政治领导者不仅必须维护人民的利益,也必须表现出良好的政治品德,还必须具有舍已为人的奉献精神。
纵观人类历史,政治文明的形成和发展,不仅受到社会的政治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因素的影响。而从政治文明演进的过程来看,政治文明主要的特征首先是从暴力政治走向协商政治。尽管暴力是政治的最后手段,但是非暴力的政治应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特征。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也就是说,一种持续稳定的统治秩序一定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秩序,而不是基于暴力的政治。因此,现代政治文明注重以协商政治为导向,通过谈判、妥协、让步来获得政治问题上的共识和认同。
其次是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传统的政治以权力为导向,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是围绕权力的问题而展开的。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权力政治逐步为权利政治所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围绕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展开,而发展到现在演变成以权利为政治的核心,以至于不但权力服从权利,权力保障权利,而且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成为权力的目的。
再者是从无序政治走向有序政治。政治文明的进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制度化、政治秩序化的进程。现代政治文明结束了过去那种政治生活的变幻无常、随心所欲以及动荡不安、政权不稳的时代,而建立了一整套保证政治稳定的制度规则和行为规则,从而使政权的交替、政策的变革等等,都能够在一种既定秩序下进行。
另外是从垂直政治走向平面政治。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现代政治文明条件下权力的关系实现了分散化、平面化。如地方自治政府的建立,政府、非政府以及官民的协同治理等等,都体现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取向。现代政治文明既注重公民的权利,也注重公民的责任,强调政府与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政治文明作为人类社会文明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有其自身的内部结构。而这个内部结构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面。其中,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定位,而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是它的外化和体现,因此应把政治意识文明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政治制度文明是现代政治文明最主要的载体和体现,既上承政治意识,又下规政治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文明的基础与前提,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程度的客观性尺度。而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在社会主体行为方式上的现实表现。任何一种文明的意识和制度,最终都要落实到该社会政治主体的行为中去,所以是否恪守政治文明规范,标志着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下从事政治活动所达到的文明程度。
进一步讲,政治文明的这三个层面有着各自不同的具体特征。政治意识文明体现着它的兼容性,既要突出主流意识的主导地位,又要展现非主流意识的存在;既要承认不同政治意识的并存,又要体现不同政治意识的碰撞与融合。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选择,有选择才有进步,有进步才谈得上有发展,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规律。而政治制度文明体现着它的制衡性,即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权力对人具有腐蚀性,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而导致腐败。这就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政治行为文明体现着它的有序性,既要高效,更要有序。无序则无效,甚至产生负效应。因此,政治管理、政治统治、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都需要克服无序化状态,围绕着有序这个中心来展开。可见,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在政治文明的发展中缺一不可。既要注重政治意识文明的价值取向作用,也要认识到制度设计、机构安排等制度文明的核心地位,还要注意到在功能履行上政治行为文明的关键意义。只有三者良性互动,才能推动政治文明健康运行。
总之,政治文明是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行为文明组成的有机系统,其中政治意识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而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从实质上看,尽管政治实践即创立和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是运用政治权力实现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活动,但政治权力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有一定的理念和制度来支撑,否则,政治权力的运行则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实现既定的政治目标,甚至给社会带来灾难。因此,社会文明的和谐运转离不开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有机结合。
如果说社会文明由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构成,那么,政治文明则是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与政治行为文明组成,具体地说由民主、宪政、法治、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公民权利、多党制、联邦制、军队国家化合成,而在这一系统中,每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并遵循一定的秩序和规则。下面就这一系统中的每个要素展开陈述。
2、民主
自古以来,政治不但是借助公共权力管理冲突并实现特定价值目标的方式和过程,还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巨大社会力量,从一开始就是围绕国家权力展开的,基本上随着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而发展,而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也随之向前发展,以至发展到今天政治已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专制模式,而演化为民主模式,也就是既演化为和平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又演化为民众不仅能自由发表意见,还能在定期的、有程序和有规则的竞争性选举中选择国家执政者,而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
历史已经证明,民主既是人类自觉的选择,也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不但是人类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最大的生产力,还具有其他不可估量的功能,而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选举;二是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三是不同意见的合法化。
首先,就选举而言,民主的表现方式是代议制,由于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而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不仅是民主的核心内涵,也是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重要的环节。而民主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二是定期更换领导人;三是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而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是拥戴行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而真正的选举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候选人竞争同一个职位,让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
其次,就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而言。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机构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机构的单向影响关系。
再则,就不同意见的合法化而言。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
另外,民主不仅是政治生活方式的高级形态,也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而完整的系统。首先,民主是原理体系。如人的尊严原理、平等原理、自由原理、主权在民原理等。
人的尊严原理,是指不论性别、地位、贫富,人的自身价值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价值,而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终极价值目标,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尊严。
平等原理,是指人生而平等,应拥有相等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每个人能力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不可能享受绝对平等的权力,所尽的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但就人的价值而言,人之间应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应是平等的。
自由原理,是指人自主地支配自己,而不受他人的强制和支配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不是绝对的。首先,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其次,为每个人都能获得尽可能多的自由,每个人都必须让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以制度、规则等形式制约人的行为,以保障更多的人享受更多的自由。
主权在民原理,是指国家权力来之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由人民授权产生政府,政府必须遵从人民的意愿。
其次,民主是一系列的原则体系。如讨论原则、妥协原则、多数原则等。而讨论原则以异议、意见、反对派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讨论的方式交流各自的不同意见,求大同存小异,制定同一政策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讨论不仅是和平地解决分歧和冲突的方式和途径,更是公开地交流不同意见,让公众了解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方式和途径。妥协原则是指为达成具体的目的,意见相异或对立的各方调整各自的意见,以达到相对一致的方式和过程。一方面妥协是相互了解和理解对方的意见的过程,而不是各方只顾坚持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妥协是各方反省自己的意见,以发现和创造共同点的过程,而不是一方盲目地、绝对地顺从另一方,而妥协最终的目的是为制定出更有创造性的政策。
如果说讨论原则是民主的根本原则,即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的唯一方式,那么妥协原则就是讨论得以和平地进行所必须的原则,而多数原则就是将讨论引向决策的唯一方法。
再者,民主是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其中,宽容的心态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认自己的能力的有限性;二是承认他人的存在。而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指人的行为比较理智,不轻易用感情支配行为。要是人类共同体有序化所必需的各种规则,不能自觉而普遍地得到遵守,那就混乱无序。而如果说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民主的社会基础,是身份和习惯上的平等,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状态和风气,那么谁也不否认社会民主作为民主政体不可缺少的基础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基层的初级民主可能比民主的任何方面更有价值。
再者,民主是一系列的制度。而制度主要规定各政治主体的产生方式、行为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最基本的制度有代议制度、政府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舆论制度等。
再者,民主是一系列的行为过程。如选举行为过程、决策行为过程、参与行为过程等。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只有以具体而详尽的程序和规则来规范制度运行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和各政治主体的每一个具体的行为环节,政治制度才能得以现实化。不然,政治制度将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
总而言之,民主是由多个因素构成的完整的系统,而各因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彼此不可或缺。尽管民主制度本身也有些缺陷,但由于民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既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又仅以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既兼容并包,又选举限任;既不钳制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又实行地方自治;既有多党竞争,又有分权制衡;而不管是军队,还是警察,都完全国家化,以至不仅扩展百姓的活动空间,还接受制约,监督有效,唯民是从;因此民主不但是人类发展的动力,也是强国富民安邦的根本,还具有其他不可估量的功能;不但是国家的基础,也是社会的支柱,更是百姓的保障;不但促进国家科学发展,也促进社会和谐繁荣,还促进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以至既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对民族有利,也对人民有益,对家庭有益,对个人有益!
3、宪政
由于政治权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合法的强制力,因此可通过规约人们的行为解决分歧和冲突,如果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不制约,不受监督,那必然导致政治垄断,必然铸成专制,必然会被滥用。因为人不是天使,具有多面性,正如权力具有双重效应,既可为公众服务,带去有益影响,也能谋取私利,带来不良后果,所以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监督,否则必定为所欲为,以致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祸国殃民。因此,政治权力不能高度集中,必须分散开来,必须受到有力制约,必须受到有效监控。
为了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以防遭到滥用,以防产生异化,尤其是以防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造成负面效应,带来恶劣影响,以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系列制度性措施开创了宪政的基本理论体系。
如果说英国从1628年开始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奠定了不成文宪法体系,那么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颁布则标志着宪政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随着宪政在实践中的发展,宪政不仅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也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进一步说,宪政不仅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以民主为内容、以法治为原则、以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也是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既肩负保障公民权利,又担负制约政府权力。
而宪政的确立,不仅仅取决于一部有形的宪法,更重要的在于同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首先,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并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担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像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不但是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也是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
而今,宪法是“基本法”在各国的化身,不仅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实现“基本法”而制定的组织政府的基本规则和方案,也构成制定一切具体法律的依据。宪法的目的是造就宪法政府,而使政府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在维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限制政府权力,禁止政府及其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保障基本法的实现。
然而,许多宪法却不在其规定的政府制度中提供惩罚政府滥用权力的“机制”。也就是说,宪法没有规定一旦政府立法或行政违宪将怎样遭到严惩,没有规定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结果导致宪法不被政府尊重,形同虚设;导致政府官员经常滥用公共权力,而以权牟私;最终导致有宪法无宪政。
尽管在正常的条件下,实行宪政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即无宪法则无宪政,也就是说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宪政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所以不仅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而且,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都寓于宪政之中。
总之,如果说宪政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那么宪政的宗旨则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而其优越性则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二是实行分权制衡;三是确立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四是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五是司法独立;六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因此,通过宪政一方面能限制政治权力,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运用权力制约权力,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安份守已,避免权力兴风作浪,防止权力为非作歹;一方面既能确立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又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最终不仅促使社会繁荣稳定,还促使国家发达文明,更促使政治权力提高生活水平!
4、法治
如果说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那么法治则负责权力的实施。而法治既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又指在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不管是制定者,还是执行者;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军事机关;不管是国家首脑,还是地区领导;不管是富豪大亨,还是普通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而其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滥用政治权力,防止官员胡作非为。
其实,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其优越性主要在于能防止有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1)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3)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7)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8)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就同时并存。其中柏拉图主张的实行“贤人政治”的人治,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可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以致坚持认为人治优于法治,而遭到亚里士多德的批评。而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并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并非一回事,因为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别说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
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英国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此外,尽管法治和法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不容混淆,但有不少人常不加区分地使用。
首先必须明确,“法治”与“法制”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而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而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而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当然,在法律产生之前,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而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以至于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而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个人的行为准则,以至于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而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此外,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另外,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国家的方略,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现代化的重要参数。实现法治,就是要真正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构筑建立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进取精神和合理要求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明确定位政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定各种政治关系,规范各种政治行为,保证各种政治制度依法运行,不断强化政治主体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由于法治是迫使政府遵守法律的制度,不仅要求政府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也要求政府允许人民做一切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总之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因此,通过法治化一方面既能确立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又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一方面能确保通过选举产生权力,确保权力定期转换,确保权力纵横分散,确保权力运作规范,确保运用权力制约权力,确保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减少操作失误,确保权力提高运作效率,确保权力降低运行费用,最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确保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确保人民生活蒸蒸日上!
5、自由平等
此外,不管是民主,还是宪政,还是法治,还是其他方面的政治文明,都由自由平等发酵而酿成的。
先就自由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庄子就通过《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而到宋朝时,“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然而,由于中国一直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因此,百姓根本享受不到自由,以至于不像古希腊、古罗马那样出现过“自由民”阶级。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自由”与“解放”同义,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以至于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而自由发展到现在,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不仅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也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
首先,自由与意志有关,所以自由变成意志的一个动向,也是意志的一个本能的表达。但当意志没有被任何力量控制的时候,这个意志就不能保证它的动向都是自由的,以至于那种控制意志的力量,既可能成为意志的障碍,也可能成为意志自由的保障。
其次,自由与权利有关,自由不但与意志发生关系,也同权利也发生关系。当涉及到权利时,一般人都先注重尊严的问题,我用我的权利,因为我是有尊严的;我用我的权利,因为在我的权限之下,我不能随便被侵犯。因而当自由与权利发生关系时,人的尊严问题就变成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另外,自由与道德有关,凡是不因自由的催动而产生的道德行为,都不需要负道德的责任,所以需要在人的生命中赐下自由,人才可以成为道德的活物。由此可见,自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你所做的不是出于你的自由,而是出于别人的强迫,你不必负道德责任;但如果是出于你的选择,你就必需负道德责任,可见自由和道德有密切的关系。
再者,自由与爱有关,爱如果不是从自由发出来的,这个爱也就没有价值,爱在自由的这个关系中间的要求,就是使那有自由意志的愿意顺从,所以自由和爱和顺从之间,就变成一个三足鼎立的关系。爱与顺中间的关联是自由,自由使爱与顺这两个不同的位格中间产生一个很重要的责任与重要的关系。
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
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从在心理学上说,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也就是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尽管这种决定是有条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识可以自己按照各种条件的约束,自主的选择如何行为。如果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而这种自由意识,就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在这种自由意识支配下,无论造成什么后果,人都会自愿承担,这就是人的如意选择和尊严。因此不管基于什么目地,凡是对自由意识的干涉,都是违反人性的邪恶行为。
从社会学上说,自由是在不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上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很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则是限制自由的行恶的工具。
从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们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不选择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就像《道德经》说的,执政者是要“以百姓心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管理国家。如果执政者不能做的时候,百姓有权更换,选择能够真正“以百姓心为心”的领导者。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
不管从哪方面说,自由的背后除了自律外,还要接受他律,而他律就是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因此为所欲为的权力只是自由的一部分,而自律和他律则是自由的另一部分,只有两者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自由。其实,自由很像太极,一面是为所欲为的阳,一面是自律和他律的阴,而阴阳结合,相互转化和制约才是真正的自由。
历史已经证明,自由是人类智慧的根源,正如《管理与企业未来》一书中所说:“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富不过是在自由价值观普及的社会里,无数个人活动的副产品。在个人自由得到最大保障的社会,民众的智慧空前活跃,创新的东西也会不断被提出,财富作为副产品也会像火山爆发般喷涌而出。管理则没有这样的功能,管理可以聚拢现有的智慧和力量,会创造一时的强盛,但会使智慧之源枯竭,为强盛的土崩瓦解埋下伏笔,而且无一例外地都导向死亡。”
如果只看重科技与财富的繁花,而忽视它赖以生存的自由土壤,那不仅是其他文化模仿西方文化屡败屡犯的通病,也是发展难以持续的根由。因此,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尤其是维护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既是国家的责任,又是国家的义务。
再就平等来说,从一般意义上讲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也泛指不管是个人,还是群体,都在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或专断的特权。
平等的实际状况不但体现国家的文明水平,也体现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而其的涵义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1)权利平等,即国家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都享有广泛、相同的权利。(2)机会平等,即社会应该为每个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3)结果平等,即主张全社会的劳动产品和价值物对所有人平等分配。虽然这种观念在历史上体现出劳动者反对剥削和压迫,而想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强烈愿望,但由于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因此成为一种空想。如果过于追求结果平等,就会导致平均主义,不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还反而使平等难以实现。
归根到底,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实际上,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而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也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
而今,人人平等已成为法律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法律就成为强权的借口,法律的存在就失去其神圣性,成为被强权所利用的工具。虽然现实中还会看到很多事实上的不平等,会见到平等的原则被权力所践踏,可并不影响人类共同追求平等的目标,
总之,如果说平等社会活动的是平台,那么自由则是社会活动的准则,没有自由平等发酵,也就酿造不出政治文明。而通过自由平等化不仅可促使国家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也可促使社会维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尤其是可促使政府维护言论和结社、信仰自由。
6、分权制衡
从古到今,不论是国家,还是民族;不论是社会,还是个人;不论是经济,还是科教文化等方面,都受政治权力操控。而政治权力怎么生成,怎么更迭,怎么运作,以及产生什么效用,完全取决政治制度。因此,政治制度的优劣不仅决定权力的效应,也决定生产力的作用。
历史反复证明,政治权力过于集中,而又不制约,不受监督,必然导致政治垄断,必然铸成专制,必然会被滥用。因为人不是天使,具有多面性,正如权力具有双重效应,既可为公众服务,带去有益影响,也能谋取私利,带来不良后果,所以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监督,否则必定为所欲为,以致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祸国殃民。这是政治规律,也是历史遗训。
不消说,权力越是集中,能量也就越大,而控制范围也就越广,支配能力也就越强,一旦误入歧途,结果不堪设想,而权力越大,后果就越严重,危害就越深远,因此,权力不能高度集中,必须分散开来,必须受到有力制约,必须受到有效监控,以防权力产生异化,造成负面效应,带来恶劣影响。
由于国家权力是政治上最大的强制力量,因此,必须分解到不同的权力机构,形成横向多重制约,构成纵向多重监控。如果分立的权力机关,都由一种政治势力控制,那么即使各权力机构都履行职能,也起不到制衡作用,顶多只是权力分支部门,因为仍是一个整体,实质上并没有分立,只是形式而已,内容完全相同。所以,国家权力必须由多种政治力量掌控,而不能集中在一种政治势力上,否则必然铸成政治垄断,必然导致专制,必然随心所欲,不受制约监督,一旦兴风作浪,就会祸国殃民。
具体地讲,政治权力具有强制作用,具有支配力量,既能产生有益影响,又能造成不良后果,要是运用得当,就会起到良好作用;要是使用不当,就会酿成严重危害。
就权力的特性而言,首先,权力具有强制性,无论客体是否愿意接受,权力主体都能够将自身的意志强加在客体之上,对客体产生影响和控制;其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权力本身具有扩大自身力量的特性,会在其运行过程中自我扩展,自我膨胀,而这种膨胀往往会带来一些消极的结果;另外,权力具有主体利益性,权力是一种权力主体的利益以强制方式实现的手段,权力本身带有强烈的利益性色彩;再者,权力具有专属排他性,而其不仅对于自身所具有的力量具有专有性,还排斥其他力量的同等存在。
由此可见,权力是一种具有巨大的强制性与排他性,既能自我膨胀,又能自我扩展,并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的力量,因此导致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由于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道德教化途径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因而只能从制度设计上来进行根治,这就要求设计出一种能够限制权力的体制,以至于分权制衡理论应运而生。
虽然分权制衡这一思想由来已久,不仅经过许多思想家反复的论证和求索,还经过许多思想家对其进行有益的补充和修正,逐渐成熟后才付诸实践,可作为宪法原则被运用,则于1789年正式生效的美国宪法。而其理论及其在制度设计上的实践,对于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权利、推进民主法治和政治现代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而这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后来这一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慢慢走向成熟。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然而,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由于行政权与联盟权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因此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而真正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他不仅对洛克思想中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也明确提出防止专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还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行政权归国王,而司法权属于独立的审判法院,三种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由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对权力的划分更加明确和科学,因此推动分权制衡理论日益趋向完备。
此外,真正把分权制衡的思想付诸实践的是以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们把“三权分立以制衡”的政治理论变成了政治现实,其所设计的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是最典型也最理想化的三权分立体制,为后世提供了的宝贵经验。在将分权制衡的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中,他们发展了这一理论,为制衡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第一,联邦派以英国的政治现实为观察,提出要防止民选的议会权力过大。在民主制下,立法部门权力过大是最危险的,防止议会专权,就能有效遏止多数人的暴政,维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联邦派提出要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控制总统的权力,以防范独裁专制。
简括而言,分权制衡不但对于防止权力滥用、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民主法治和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更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政治权力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但由于政治职位有限,只能为极少数人所掌握,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极少数人的支配力量,通过这种强制力量,既可造福人民,也能贻害百姓,而且掌权者可根据自己的意志,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而对另一部分人造成侵害。
无论什么人,都不是天使,都具有多面性,正如权力具有双重效应,既可行善又能施恶,因此,任何人,任何权力都要接受管理。而这种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管理社会民众,一是社会民众管理政府。而政府管理社会民众依靠行使自身权力,社会民众管理政府依靠运用自身权益,都不能超越法律。
政府要管理好社会民众,首先必须要管理好自己,而政府要管理好自己,只有通过分权制衡形式,把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职能的权力机关,健全相互制约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民众建议,深入了解各方情况。
社会民众要管理好政府,首先必须要通过宪法确定自己生来享有人权,生来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来享有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然后运用自身权益,把国家权力划分到不同职能的政府机构,建立完善的分权制衡体系,促使各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密切监控权力运行,一旦发现问题,马上着手解决,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实,政府和民众相互管理,就是彼此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制衡水准,国家才会平稳,社会才能完善,反之则不安定。
事实上,由于政府权力相对集中,具有强制作用,而民众很分散,没有支配能力,因此在相互制约过程中,政府占踞优势,民众处于下风,即使政府滥用职权,民众也无可奈何。
所以,民众只有齐心协力,运用自身权益,全面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防止权力到处扩张,才能避免权力造成危害,才能扼制权力的消极作用,而制约权力通过五条渠道展开:
一是借助选举制、限任制、考试制对权力进行制约,废除世袭制、委任制、终身制。而选举制表现为权力自下而上产生,必须经过竞争,符合多数选举人的要求方可获得。考试制则是必须通过竞争,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获取相关职位。限任制是任职有一定的时限,到期如未获得连任就得离职。而世袭制则是世代相传,不受外在因素影响。委任制则不用竞争,权力自上而下产生,只凭个别人好恶授予,所以委任制是买官卖官的根源。而终身制则是只要拥有权力,不受时间限制,以至终身受益。
二是通过建立完善分权制衡体系,不但使国家权力之间相互横向制约,还使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纵向相互制约,严禁权力高度统一。为此必须把国家权力分解到不同职能的权力机构,使之彼此均等,各自独立,相互有力制约,从而达到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扩张。而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相互纵向制约,以防权力为所欲为。
三是各政党、各民间团体和各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进行制约。其中,政党的制约作用举足轻重,对权力的影响非同一般。实际上,政治几乎就是政党政治,社会只是各政党竞争的舞台。执政党虽行使权力,可在野党的监控让执政党谨言慎行,稍有渎职行为,就会遭到猛烈抨击。当然,各民间团体和各利益集团的制约作用也不同寻常,对此任何政党都不会等闲视之,往往充分加以利用。
四是社会舆论是制约权力重要的平台。民众一旦发现权力越轨,就借助新闻媒体报道出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关注。更主要的是,新闻媒体本身就很敏锐,哪有风吹草动,很快就会发现,而一发现权力违规行为,就会严加谴责,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是通过罢免、弹劾、严惩制约权力。如果当权者滥用职权,或渎职失职,或违法乱纪,或营私舞弊,或贪污受贿,或迫害陷害,那么,不是遭到罢免,就是遭到弹劾,而触犯法律的,还要遭到严惩,决不姑息养奸。
除了通过这五条渠道制约权力外,还能借助其它手段对权力进行制约,而不论借助什么方式,都旨在建立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从而运用权力制约权力,利用社会监控权力,进而确保权力安份守已,避免权力兴风作浪,防止权力为非作歹。
7、公民权利
当然,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标准,除了宪政、法治、自由、平等,还有权利。而权利从广义上说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而从狭义上讲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不过,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而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
迄今,在的各派权利理论里,自然权利理论是源远流长的经典学说。该理论认为,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以现实社会里的法律为根据,而根据的是自然法。而所谓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则或天法。按照古希腊罗马哲学里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与实在法构成二元对应的关系,它来自人的本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起初自然法被作为主张自然义务的根据,后来则更多地被作为主张自然权利的根据。尤其是经过启蒙思想家们的努力,自然权利具备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形式。而依照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出自人的本性,是本性的权利,不仅超越实在法而存在,还不可剥夺、不可让渡。因此,自然权利理论既为近代欧美政治革命和法制变革提供了思想基础,又为人权观念和民主制度打下雄厚的根基。
像其他许多理论一样,这一理论从一开始就受到质疑和挑战,因为它涉及到对“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本性”,这些简单问题的复杂回答。尤其是它难以回答所谓本性权利究竟是价值意义上的,还是事实意义上的;每个人又如何能够凭借自己的“本性”,而通过现实的法律来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提出要求、主张利益。况且人的本性又是难以定义的,不同的人对本性有着不同的看法,可以从本性里生发出来的需求又五花八门,因此通常人们都相信,在实在法的场合下谈论权利是最适宜的,而且即便有什么超越于法定权利的权利,也必须寄身于实在法,并通过国家法律来享有和实现。对自然权利理论的非难当然不是简单地主张法定权利,而主要是否定自然法学的认识方法。面对这些挑战,自然法学一方面不断修正自我,一方面予以回击。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以法制、秩序的名义犯下的残暴罪行,不但让人警醒,更让人意识到:每个人必须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不论现实政治如何需要,不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不论什么社会组织,都不可剥夺。
因此,为了防止国家再以法制、秩序的名义犯罪,世界各民主国家都一致推崇公民权利。而所谓公民权利不仅是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也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具体地说,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性。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在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于人权,主要在它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除此之外,其余各项是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共同特征。(2) 社会性。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3) 形式性。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维护这一权利只表现在纠正任何非法剥夺任何公民该权利的行为,而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地接受高等教育。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而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而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简括而言,公民权利分为四类:一是法律权利,指基本人权,大多是自由权,和法律程序性权利;二是政治权利,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三是社会权利,指公民维持其社会存在的基本权利;四是参与权利,公民参与市场和公共生活的基本权利。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表明了一国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参与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宪法依据,还在一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公民的非基本权利(一般权利),这是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其自身法律特性:它决定着公民在一国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具有母体性,由它派生公民的一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自然人的公民资格和平等法律地位密不可分。而其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类: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三是宗教信仰自由;四是人身自由权;五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六是社会经济权;七是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八是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九是社会生活权利
总之,人们之所以主张一种诉诸于天、诉诸于本性的权利,是因为现存的政治强力和秩序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正当的。不论个人如何应该服从和增进国家利益,不论个人如何依赖社会,不论个人如何生来处在社群关系里,在国家强力和社会冲突面前,每个人都必须使用天赋权利来筑起一道防护墙,卫护自己的尊严和自由。只有每个人都能运用天赋权利,维护好自己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国家才会健康发展,而社会才会和谐安宁,这不仅是自然权利理论的社会功用,也是公民权利化唯一的途径。
8、多党制
由于多党制不但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要素,还举足轻重,因此许多国家选择多党制,以至既符合社会客观要求,又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而所谓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多党并存且竞相执政的政治制度,虽起源于二百多年前的法国,却很快在世界上蔓延开来。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法国有30多个政治派别在活动,并且参加了当时国民议会的选举。这些政治派别势均力敌,没有一个政治派别能够左右政局、取得稳定的多数。为了争取议会多数上台执政,各个政治派别便结成联盟参加竞选。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以后,法国正式确立多党并存且竞争的政党制度。随着议会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推行和发展,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希腊等国也实行了多党制。而多党制兴起于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原因,一是这些国家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而这些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分别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形成了多党纷争的局面;二是在选举制度上,这些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或少数代表制,以至使一些小党也能取得选票,争得一定数量议席,从而在议会选举中难以形成取得绝对多数议席的大党,而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多党政治的局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多党制。而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允许任何政党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竞选,并在占议会多数席位情况下单独或联合执政,但实际上一个政党单独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而执政的情况极少。尽管党派联盟是多党制下常见的政党参与竞选和执政的形式,可由于各政党代表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因此导致由党派联盟组成的联合政府难以稳固,进而往往导致政权更迭频繁。
随着多党制的发展,多党制逐渐分为三类:
(1)温和多党制(限定多党制),以德国、比利时、瑞典、卢森堡、丹麦、瑞士和荷兰等国为典型,其特点是:政党数量一般在3——5个,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小,政党间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竞争”,允许出现联合政权并且具有鼓励联合政权的政治结构,政局比较稳定。
(2)极端多党制(分极多党制),以意大利、法国,德国(魏玛共和国),尤其是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党数量6——8个或更多,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大,“政党分散化”倾向严重,左翼和右翼存在着互不妥协的纯纲领政党。相互排他的在野党势力向执政党挑战,一个或几个政党占据着中间位置,展开多级竞争,向心力受阻,离心竞争盛行,政权交替频繁。有机会掌握政权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势力,部分政党常常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因此存在着不负责任的在野党,缺乏公平竞争。极端多党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稳,如1946年——195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11年半就更换了20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时间不过半年,最短的仅仅只有2天。意大利1945年到1979年34年中就更换了37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平均不到一年。
(3)一党独大制(一党优势制、一党多元制)。一党独大制是多党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国家中,进入议会的政党不止一个,但政权却长期为一个政党垄断。从理论上看,其他政党都有执政的可能,但是实际上小党处于劣势,很难打破一党独占政权的局面。过去政治学界一般把这种政党制度视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后来,有的政治学家提出,既然政治制度的划分要把政党的数目和掌权方式结合起来,那么,执政党长期只有一个,就应当将其划为一党制。
另外,多党制的发展到今天,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联合执政。由于政党众多,选票分散,一党往往难以单独取得多数而执政。因此,各主要政党往往在大选之前(法国)和大选之后(德国)组成党派间的联盟,来争取选举的胜利。
第二,温和多党制政府稳定。传统观点认为多党制政府往往不稳定,而实际上主要是分极多党制国家的政府不稳定,如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法国的第三、第四共和国和战后的意大利等。而温和多党制国家的政府都比较稳定,如荷兰、卢森堡、瑞典、瑞士、丹麦、德国、冰岛等。
第三,选民的政治选择更具有意义。因为两党制的党纲往往向中间温和方向靠拢,因而两党的政纲往往非常接近,公民的投票就会因两党之间相互雷同的方案所破坏,而失去政治选择的意义,而多党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缺陷。
第四,政党对政府的控制力相对较弱。由于政府往往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这些政党代表的利益又不尽相同,因此,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完全贯穿到政府行为中去,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各党派调和、妥协的结果,以至于使执政呈现两个特点:一方面,政策体现了各种意见的综合性,能代表较多人的愿望,因而其中的民主成份比两党制和一党制更多;另一方面,任何政策都不能由一党决定,都要由各执政党协商,因而决策的时间较长,效率相对较低。
第五,小党能量不可小视。小党左右大党在以色列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以色列的工党和利库德集团分别代表左、右两翼,他们中无论哪个党组阁执政,不仅取决于其在选举中能够比对手获得更多的议席,而且还取决于谁能争取到足够的小党的支持,凑足120个议席中的61席。因此,众多的小党往往在两个大党中待价而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过,左右两个大党有时也会联合执政。
又如在德国,基民盟(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社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为一方,社会民主党为另一方,小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的地位就举足轻重,有些小党忽左忽右,有时候比大党执政的时间还多。
尽管多党制存在一些缺陷,不仅竞选费用较大,而且各党间往往互相攻击,丑闻不断,而政策制定不但周期长,过程复杂,连续性也不强,当针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解散重新选举,容易引发政局动荡,不利于政局稳定,可这并不能掩盖多党制的优越性。
第一,多党制国家选举往往采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因此保证了相当小的政党在议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这样各政党分散化和分裂的现象就比较普遍,这就给为数众多的政党以生存空间。
第二,政府廉洁。多党制由于权力比较分散,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治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大,有利于减少腐败。因此,一般来说,实行多党制的政府大多比较廉洁。
总之,与一党专制相比,多党制的积极作用远远超过消极影响,不像一党专制那样正面功效远远小于负面效应,以至不仅赢得全面共识,还已在多国实施,从而成为普世价值,成为发展趋势,成为时代潮流,而今已经波及全球,还必将渗透世界各洲!
9、联邦制
仅有多党制支撑国家还不够,还需要浇筑联邦制这个支柱,以符合社会客观要求,又符合政治发展规律,还使之更加稳固。而所谓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
凡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具体地说,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另外,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地位,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像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那样是全国政府的下属。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当今,虽然世界上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而面积超过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
这么多大国之所以都选择了联邦制,原因就在于联邦制作为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有着巨大包容性的政治体。自其诞生以后,人们不仅用它来将分散的政治体结合成统一的国家,还用它来在统一的国家中实现不同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人民和平相处。虽然人们的联邦制实践有成功也有失败,但实行联邦制或引进其某些制度安排,是迄今在统一的国家中处理高度差异性问题的最佳选择。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一瑞士,就是这方面的著名典范,在她的境内,生活着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别讲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的人,但他们却结成了一个和谐的统一国族。在联邦制下,分权、自治、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为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文化、社会利益群体,提供了表达政治愿望的最充分渠道。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常说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并不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而是分别与“解体”、“同质性”相对。由于存在多个政治中心,政治生活不像单一制共和政体那样由一个全国性的单一多数所决定,而是由许多个多数或者说“复合多数”所决定。总之,这种制度可以为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此外,联邦主义也为人类自由所不可缺少的共和政体,开辟了非常广阔的适用范围。众所周知,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国,以直接民主为其特征之一,无不是蕞尔小国,人口、土地甚至还不及当今中国一个普通的县。所以,人类长期以来一直为这样一个问题所苦恼:共和政体似乎只能适用于小国,较大的国家则需要君主或君主专制统治。代议制为人们解除这一烦恼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联邦制也功不可没。虽然历史已经证明了人们可以通过代议制在较大的国家成功地运用共和政体,但并没有证明一个巨型国家如果不借助于联邦制是否能建立稳固的共和政体,从而成为持久的自由国家。早在1748年以前,现代共和主义的卓越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就敏锐地意识到了联邦制对于小国获得安全、大国实现自由的价值,他的话今天仍然非常值得我们铭记于心:“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这种弊害出自事物的本性,不是任何法制的形式能够医治的。要是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制,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外在力量的话,则很可能,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单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这种政制,就是联邦共和国。”
在此,有必要概括一下联邦制的诉求。缔造现代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的美国1787年宪法,在其简洁而庄严的序言中说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完善的共同体,以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而法国19世纪政治家和思想家托克维尔,对于美国联邦制所产生的政治效果称赞不已,认为美国人民自立自强、进取创新、关心公益的精神得益于其自治和分权制度,说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学家爱拉扎尔这样评价联邦制:“人类,因而也是理论家对于政治的关注,聚焦在三个普遍性问题上:追求政治正义以获得政治秩序;探明政治权力及其运用的真实经验;利用能够将这两个问题统一起来而造就良好政治生活的文明社会与文明社群,来创造一种适宜的公民环境……而说明和包纳了上述三个问题、反复表现出生命力的重要政治原则之一,就是联邦主义。”
总而言之,如果说将小国的优点与大国的优点结合起来,既使小国得到安全,又使大国实现自由,是联邦制的追求,那么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自由的生活”、“国内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则是联邦制的价值谱系。
由于联邦制比起中央集权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从二百多年前现代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诞生到今天,联邦制不仅已在许多大国登陆,还已在世界五大洲留下了成功的足迹。
10、军队国家化
此外,军队国家化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而其作用是从根本上维护民主制度的稳定与发展;而其内涵是军队由全民供养,负责保国护民,不得成为党派或私人干涉和影响国内政治的工具;而其优越性表现在:用于国防的且由全民供养的军队不仅要符合“公器公用”的原则,还不得成为内战和政争的工具,更不得利用枪杆子保卫政党或捍卫政权。
具体地说,军队国家化是指军队不专属于特定政党及其人士拥有,而属于全国人民所拥有,既受国家的编组,又尊重军令与政令的统一,而这不但是维护国家安定的基础,也是民主化的标志之一。而与此相反的是军队私有化,即军队只服从某个独裁者的领导;或是军队政党化,即军队只是听从某个政党的指挥。
不消说,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而军人是一个身分特殊的职业,其职责在于保卫国家,在于服务全体国民,不管是言论,还是行为,都受到严格的规范。平时,军队要坚守行政中立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干预政治;而战时,军人需听命国家最高领导人指挥,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民众安全。因为军队是国家最强大的武装力量,只负责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全国民众安全,所以不能被哪个人或哪个政党所占有,也就是说不能沦为哪个人的统治工具,不能沦为哪个政党掌控政治局势变化的工具。
由于军队给养来自国库,并非来自党库和个人;而军人服兵役属于国家行为,并非党派行为,因此军队天然属于国家,而不属于个人,即军队不得为个人私有,成为私家军队;也不属于哪个派系,即军队不得成为派系政争的筹码;也不属于地方,即军队不属于地方军阀,成为地方割据的资本;更不属于哪个政党,即军队不得为党军,任何政党不得在军队中有公开或秘密之活动;而只属于国家,完全由代表国家的民主政权的机构来统帅。
由于军队国家化不仅规定军队不属于任何党派和个人,而只服从人民通过选票选举出来的政府,还规定政党退出军队,军人不得干政,因此既可防止暴力引起的非法(即非选举罢免程序)政权更迭,又表明军队国家化中的军队是真正的人民子弟兵,只服从于人民的意志。
通过军队国家化可将本由全民出资供养的军队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而国家的宪法对军队的任何规定都可以视为这种精神的体现和对军队属于国家之事实的法律确认,即任何涉及军队的宪法都只能是军队国家化的宪法,这样不仅确保军队“公器公用”,也确保军队不属于任何党派和个人,更确保军队只服从人民通过选票选举出来的政府。
总之,尽管政治文明系统中各要素的作用及其优越性各不相同,但彼此既相辅相成,又不可分割,都不仅促使有关民主、宪政、法治、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公民权利、多党制、联邦制、军队国家化等政治意识和政治观念形成广泛的共识,并成为指导人们从事政治活动、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也促使政府结构及其功能的专门化以及政府治理社会能力的提高,还促使社会政治参与渠道的扩大以及民众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结语
综上所述,政治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是人类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也是人类政治活动的进步状况和发展程度的标志。
由于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像民主一样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因此政治文明象民主一样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努力将人类对美好政治生活的构想付诸实践;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提高非暴力状态下解决政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性;三是使所有社会成员在一种文明祥和的政治状态下各得其所,互爱互信,共存共荣。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不仅造就社会文明的要素会越来越多,造就政治文明的要素也会越来越多,既涉及政治层面,又涉及经济和其他方面,而不管增加什么,以及增加多少,都一方面要体现在人民权力的有效表达方式上,一方面要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表现形式上。
2010年11月20日-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