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和行政透明,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北京市大兴区的地方官和政法部门,对毒奶粉苦主赵连海案的处理,却充满黑箱化的吊诡。赵氏“被”保外就医后放出的消息,令人有苦主身不由己、言不由衷之疑。

地方当局如自信处置赵案公正、理直气壮,何必躲躲闪闪,以黑手罩住赵连海,展开“面子工程”的政治宣传?虚假的宣传,是欲盖弥彰,越描越黑。

地方官员政治裁判

赵氏为毒奶粉受害者维权的活动,是响应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他与苦主在河北石家庄、北京大兴区的公检法机构门前请愿,是和平、有序表达维护合法权益的愿望,并非“寻衅滋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地方当局以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寻衅滋事”罪,判处他二年半徒刑,是强加之罪。

在处置赵案的过程中,地方当局超期羁押赵氏,又变相剥夺他的会见律师权、上诉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的诉讼程序。

司法公正的起步点,是确保程序公正,罪与非罪依据法律(即刑法的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要有充分证据。

但是,不少地方官基于“政治需要”,以党政权下令拘押公民(如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下令拘捕北京媒体记者),并且习惯于“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下的“有罪推定”。凡是地方党政和公检法官员假定有罪的,便以有罪推断并定刑罚,导致大量的刑讯逼供行为和冤案(如湖北畲祥林杀妻冤案)。

在这种“左习惯”和不肯认错的“面子观”之下,极少受冤者能获“无罪释放”。

最高法院前院长、主张改革司法的萧扬,曾呼吁防止冤案错案发生。他说:“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按:指犯罪、罪责与刑罚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他又说:“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高法院曾发出文件,指令各地严格执行刑诉法:“无罪依法放人”。

无罪释放妥善解决

但是,许多地方的党政、公检法官员,热中于“面子工程”,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按刑诉法的规定宣布“无罪释放”。

河南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不久前透露,有些人“一看到犯罪嫌疑人,就先入为主地认为其是个有罪之人”,“就没有勇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大胆宣告无罪”。他认为:“刑事法官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地方法院对赵连海的定罪,缺乏有力的证据,程序又不公正。真正的“妥善解决”,是依法宣布“无罪释放”,并启动《国家赔偿法》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