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法律的应用效果,和人类进步关系的理论思考,以和世界各国的法律理论研究专家共同探讨。
一.颠覆政权并不都是犯罪,因为我们观察到历史上人类的进步,常常是以颠覆旧政权的方式发生的
这一观察非常重要。因为如果颠覆一个政权并不一定是犯罪,甚至反而可能正是进步的需要的时候,那么许多人观念里的把颠覆一个现行国家的政权看作是犯罪的现象,那么就是应该引起人们反思的了。
我们先看中国历史上有名的陈胜吴广的起义为例。这是秦朝末年的农民起义,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次起义直接导致了秦朝的灭亡。
公元前210年,当时的秦朝始皇在出巡的路上病死,大臣赵高就伪造了\”诏书\”立皇子胡亥做了皇帝,胡亥就是秦二世,他是个非常残忍的皇帝,在埋葬父亲秦始皇的时候,为了保密,竟然堵住出口,把工匠们都困死在了陵墓里。他没有治理国家的才干,重用赵高,当时的法律制定的非常严格和残酷,使全国犯法的人非常多,社会矛盾激化,导致了起义的爆发。
公元前209年,秦二世让淮河地区的900人到渔阳(现在的北京密云)去守卫,当时正是七月,雨量非常大,他们走到大泽乡(现在安徽宿县西南)的时候,天下起了大雨,无法继续走路,这样就不能准时赶到了,按照当时法律是要处死的。无法生存的人们在陈胜和吴广的率领下被迫反抗。,终于在公元前206年消灭了残暴的秦朝。
显然,陈胜和吴广所进行的,就是不折不扣在的在\”煽动颠覆政权\”。但任何有理智的人大概都不会认为他们的行动是一种\”犯罪\”,即犯了\”煽动颠覆政权\”罪。
再看法国大革命和攻占巴士底狱事件。在法国巴黎市区的东部,有一个巴士底狱广场。200年以前,举世闻名的巴士底狱曾经耸立在这里。巴士底狱是一座非常坚固的要塞。它是根据法国国王查理五世的命令,按照12世纪著名的军事城堡的样式建造起来的。当时的目的是防御英国人的进攻,所以就建在城跟前。后来,由于巴黎市区不断扩大,巴士底狱要塞成了市区东部的建筑,失去了防御外敌的作用。到18世纪末期,它成了控制巴黎的制高点和关押政治犯的监狱(当时一共只关押七名囚犯)。
巴士底狱非常坚固。凡是胆敢反对封建制度的著名人物,大都被监禁在这里。巴士底狱成了法国专制王朝的象征。多少年来,人们像痛恨封建制度一样痛恨这座万恶的巴士底狱。许多人曾经作过推倒巴士底狱的尝试,可惜都没有成功。然而,人们的希望没有落空,他们终于盼到了这一天。1789年,法国爆发了大革命。巴黎的警钟长鸣,工人、手工业者、城市贫民纷纷涌上街头,夺取武器,开始了武装起义。
法国人民早就痛恨国王、僧侣和贵族。僧侣是当时法国封建社会的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其他各种人都归入第三等级。第一、第二两个等级的人数不过20多万,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但是,他们有钱有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法王路易十六就是他们的总头子。他同僧侣贵族狼狈为奸,弄得民不聊生。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因为政治上没有权力而受到欺压。于是,酝酿很久的一场大革命就爆发了。
1789年7月13日这一天,手执武器的人群攻占了一个又一个的阵地,巴黎市区到处都有起义者的街垒。到了14日的早晨,人民就夺取了整个巴黎。最后只剩下巴士底狱还在国王军队手里。“到巴士底狱去!”起义队伍中响起了呼喊声。起义者不约而同得从四面八方涌向巴黎的最后一座封建堡垒。后来的情况大家都知道的:巴士底狱被攻占了。
攻占巴士底狱成了全国革命的信号。各个城市纷纷仿效巴黎人民,武装起来夺取市政管理权,建立了国民自卫军。在农村,到处都有农民攻打领主庄园,烧毁地契。不久,由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宪会议掌握了大权。这一年,制宪会议颁布了“废除一切封建义务”的《八月法令》,紧接着又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了“人身自由,权利平等”的原则。
曾经影响过这次全国革命的启蒙思想家如卢梭、伏尔泰等等,按照\”颠覆犯罪\”说,岂不统统都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了?然而其实却是推动人类进步。
还有一个就是中国的辛亥革命,推翻满清封建政权:其中成立的革命团体有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等革命团体,以及后来成立的中国同盟会。除此以外,还有共进会,文学社,同盟会中的丈夫团等。革命的领导者主要有孙文、黄兴、宋教仁、蔡元培、赵声、章炳麟、陶成章等。难道这些人的行动不是对中国社会进步有极大的推动和贡献,而根本就不是犯罪吗?
这些人确实在\”煽动颠覆政权\”,他们要颠覆一个反动落后的封建政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他们的\”颠覆政权\”的煽动和行动,和法国大革命,与陈胜吴广起义等等许多事件一样,人们都不认为这些人是在犯罪;而确实认为这些人在从事英雄事业:他们在拯救人民,他们在推动历史进步。
二.法律的理论根据,也证明并非煽动颠覆一个政权就必定是犯罪
这首先要从什么是法律的根据与法律的最基本的理论依据说起。按照人们的研究,这是属于\”法哲学\”的理论范畴。这些理论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哲学式的追问,因此法律的依据问题,也是属于一种哲学问题。
法律哲学简单说来是对法律所进行的哲学反思和探讨,所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哲学问题就是: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最直接也最素朴的答案就是,被订定在法典之中的法条就是法律。但是法律并不如此简单;如果一个人问你:你把这条法律制定的如此这般:你有什么理由,来证明此条法律就一定是天经地义的呢?我想大概十个人会有十个人是答不出来的。就因为这样,所以\”法律是什么\”才会成为一个看似简单,实又极为多元复杂的法律哲学问题。
哲学本来就有无数的问题似乎还没有解决;现在人们又把法律是什么这么一追问,那么回答可就五花八门了。例如实用主义法学、分析法学、法律社会学、纯粹法学、自然法学、神学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等等。
人们把尚不能用理性予以澄清,而只好用\”信奉\”予以解决的东西称为\”信仰\”,于是当法律的依据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人们就发明了把这种法律基础问题归结为\”法律哲学与法律信仰\”的问题,已经倾向于把这一问题归结为信仰的范围内去了。为法哲学倾注心血的思想家非常的多,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托马斯.阿奎那、柏拉图、奥斯汀、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等等。
笔者本来就是哲学家,对于哲学深有研究,当然知道法律的基础究竟是什么,而且应该比已有的哲学家的认识都高。但这里并不是要来和大家讨论哲学,所以相关的叙述就免了。我们现在只排列出历来为众多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差不多一致认为的法律应该有的特征:正义、理性、道德、效率、政治、权威、权利、自由、普世价值性,等等。
任何政权都不具有天然的法律的哲学即法律的理论解释权;而是这些问题的解释权在最先进的思想家那里。法和非法其实并没有界限:非法可以演变为法;而法律条文上的东西如果不合理也应该予以删除。即使在现实社会中法和非法就实际上界限不分明:\”非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固有法、非正式法、非官方法、惯例法、不成文法、宗教法、家法等等。此外还有禁忌、习惯、惯例、非正式规范、潜规则\”等等的词汇就清楚表明了这种性质。
尽管法的理论解释非常复杂,但通常的关于法的应用还是有共识的:就是\”正义、理性、道德、效率、政治、权威、权利、自由、普世价值性\”等。现在我们再来看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的法律条文,究竟是不是合理的?即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不是合乎法的应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说的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把“颠覆国家政权”统统当作一种犯罪的时候,其实常常是违背了法的本来意义。
为了说明这种道理,我们只要列举出一点:并非所有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都是属于秉承\”正义、理性、道德、效率、政治、权威、权利、自由、普世价值性\”的法律所制裁的范围:因为许多历史上的颠覆国家政权确实是正义的行为,都是人类进步必不可缺少的行动;如果法律要惩罚这种正义行动的话,那么其实恰好违反了法律的题中之义:法律的产生本来是要保护正义的,怎么现在却反过来成了打击正义的帮凶了呢?!
因此我们才说:\”法律的理论根据,也证明并非煽动颠覆一个政权就必定是犯罪\”。
三.国际社会应该协作,考虑把\”颠覆国家政权罪\”从现行的法律中取消
现在的情况是,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类似\”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律条文,不但专制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条文,而且民主国家也有类似的条文。
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合理的,也说明了思想家和法律理论家们对这种法律不合理情况的疏忽:他们坐视人们在使用本来应该张扬与保护正义的法律,却实际上起到了保护落后与反动的效果。
当笔者这么建议的时候,也许有人会向笔者发出疑问:照你这么说,难道颠覆一个现行的政权就都是应该鼓励的了?因为你实际上主张不惩罚这种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吗。
笔者在这里给予提出上述疑问者以如下的解释:笔者并不主张使用暴力推翻任何稳定的政权;但笔者更加关注的,是历史上使用“颠覆国家政权罪”打击迫害进步人士的事件;因为颠覆一个国家的政权究竟是不是犯罪,还是相反的是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行动,实在是不能把这样的判断交给一个政权自己;因此为了保护人类进步的动力,还是应该考虑彻底取消这一法律条款。为了弥补取消这一条款带来的法律真空,可以采取其他的法律条文来补充取消这一条文带来的缺陷,只要能保护住正义的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行动的同时,又能制止真正的暴力犯罪即可。举例来说:当初的满清和法国皇帝如果都设立了“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的话,那么推动整个人类进步的法国大革命的参与者和孙中山等革命志士,岂不都成了罪犯了?这种法律条文阻挡人类社会前进的性质非常明显也非常巨大,难道还不应该引起人们,特别是引起全世界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法律理论家的注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