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无论是绝对的数量、还是占官员总数的百分比,都无疑可高居世界榜首。而贪官的落马,也独具有中国的特色。除了在权斗中失败,被情妇反目揭发,豪赌被抓住等等之外,尤具黑色幽默的是家中被盗,小偷落网后发现巨额的现金与大量的贵重物品,由是引来东窗事发,让小偷为纪委与反贪局立下了汗马功劳。真不知这位“梁上君子”是该送交法办,还是该被评为反贪英雄?

最近在中国的河南省禹州市又出了—椿堪与“小偷揪出贪官”相媲美的公案。一时引来网上的热议与国人的关注。据大陆媒体报导: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时建锋因此一审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本身并不复杂,也不需要去找福尔摩斯大侦探,便可定案。但此案一经曝光,背后隐藏的黑幕却引起了国人的关注,远远超过了“逃费案”的本身。

黑幕之一,就是被人们称为的“天价过路费”实在坑人太狠、太黑了一点。时建锋在这8个月的时间里,靠跑车运输才获利20万元,却要他交过路费368万元,如果他不逃费,即使他不吃、不喝、不要钱、尽义务、学雷锋,也还差348万元,怎么完得成这一“艰巨”的交费“任务”?那他就只好去倾家荡产,砸锅卖铁,如再不行,恐怕就只好去卖器官、卖儿卖女,看能否凑得足这个数。这种事恐怕雷锋同志再世,也会视若畏途的。我少年时在看一些章回小说时,往往都会看到如此大体雷同的情节:一彪形大汉手持大刀,突然从黑松林里跳了出来,大喝一声“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裁,要从此地过,丢下买路财,若不丢下买路财,一刀一个土内埋”!年少的我看得心惊肉跳,好不恐怖。及至成人,涉世较深,始知这是小说家言,多系杜撰。到了所谓“解放后、新社会”,尤其是今天的“和谐盛世”时,如此收“买路钱”的强盗自然就更不会有了。

可是看了河南禹州郑尧高速公路的这个“天价过路费”后,我才感到当年小说中的“绿林”好汉不但复活了,而且“与时俱进”更加现代化了。当年小说中那些“绿林”人士不但要手持大刀,还得有—身过硬的好功夫,否则别说劫财,谨防自己都小命难保。你看那《水浒》中的李鬼不就遇上了真李逵被打得跪地求饶吗?而我们禹州这些收“买路钱”的好汉们,根本不需拿大刀,更不需什么高强的武功。只消一个小丫头美女在那里一站,一张“收费标准”往壁上一贴,任你什么李逵、林冲来了也得乖乖掏出银两,任是“天价”你也不敢少一个子儿。真是既现代化,又文明化,既威权化,又科学化—-是谓“四化”。

可是别忘了,这土是全体民众的土,这路是纳税人的钱修成的路。怎么—下变成了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的摇钱树?而且“摇钱”手段之狠,无异于要别人的命。大陆许多地方常常可看到一条标语:“要致富,先修路”!但如果像禹州郑尧高速公路这样的“路”,恐怕只能是一条使民入穷,让官致富的“路”。如此丧尽天良的“刮民”,用纳税人的钱修起路来再狠狠“掏”纳税人的腰包,农民对此有个形象的比喻叫做:“用你的骨头来熬你的油”。词虽欠雅,却是事实。天下哪有这种道理?人家为了活命,只有去“逃费”,这“逃”是你们逼出来的。这就是“猛于虎”的“苛政”逼得人家去铤而走险。

黑幕之二,在这所谓“逃费”的368万元中,除通行费外,还有很大—部份钱是所谓“超载罚款”而且每次都按上限计算。这究竟有何法律依据,还是收费部门自行制定的霸王条款不得而知,姑且不论。可是每辆汽车能载重多少吨,按原设计是有规定的,不许超过此规定,目的当然是为了车和人的安全,这是不言而喻的。谁知这样一个既有科学依据、又是为了人与车安全的规定,又成了某些部门人员的“摇钱树”。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了个规定:只要你向“我”交钱,就允许你超载。而且还有什么“上限”、“下限”之别,也就是说多交钱,就可多超载。好像那钱一交,汽车原设计的安全载重规定就随之而变了似的。难道钱一交,汽车的载重性能也可随之而变了吗?

西晋文学家鲁褒著有《钱神论》,谓“钱”的神通之广大可以使“无翼而飞,无足而走” ,有了钱“危可使安,死可使活,贵可使贱,生可使杀”。看来禹州(也不止是禹州—地)的这些路政、交警及收费站的官员们,不愧是活学活用《钱神论》的标兵、模范,而且“急用先学,立竿见影”,只要你愿交钱,超载的车辆也立马由违章超载不安全,变为“遵章合格”很全安,于是“危可使安”,一路绿灯,通行无阻了。民间俗谚云:“有钱能买鬼推磨”,现在而今,改革开放,和谐社会里,“鬼”算老几?有钱可以买“官推磨”了!鲁褒在天之灵如有知,恐怕得将其《钱神论》好好修改、修改一下才行。

黑幕之三,军车牌照(此外还有警车之类)可以一路“通吃”,所有“买路钱”全免。请问这又是谁授予的特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尤其是军车、警车在并非执行公务时更不能享有这种特权。现在中国的公车可以由有权者随意私用,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咱老百姓是国家的“主人”,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举步维艰,处处要钱来“买路”。而“仆人”们却可以带着他们的公子、夫人,七大姑、八大姨,在“人民的”高速公路上免费兜风,畅行无阻。这“主人”是不是也太窝囊了—点,那“仆人”是不是也太霸道了一些?而且从判诀书罗列的逃费数字来折算,这时建锋开的假军车一天要跑近3万公里才能凑足判决书上的逃费数。就算歇人不歇车一天按24小时算。时速也达到1400多公里,可以和飞机赛跑了。中国军车如此先进,肯定可以吓倒“美帝国主义”。

现在时建锋于1月14日突然翻供,称是替弟弟“顶包”,车是他弟弟买的,事情也是他弟弟干的。同时更爆出“猛料”,说听其弟弟讲,挣的钱有一部分给了收费站的人。因此这假军车才可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一路顺风。紧接着其弟弟时军锋也来投案自首了。平顶山市中院这一惊非同小可,连忙紧急启动了再审程序。这才真是“按下葫芦又浮起了瓢”。从情理上推断,如果没有“内鬼”和“猫腻”,一辆假军车,一天24小时不停的狂奔,中国又没有打仗,当地又没出什么天大的乱子,不消两个月就会引起收费站的极大怀疑。而现代化的通讯工具,不消一小时什么都查清了,能混上8个月?而禹州平顶山中院在这疑点多多的情况下,便草率下判。而且明白无误的是一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根据其第三款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平顶山法院却给他来了个牛头不对马嘴的“诈骗罪”,而且—判就是无期徒刑。把他送进监狱关一辈子,不是什么问题都抹平了吗?倒也痛快。不过这怎么越看越像《红楼梦》中的“葫芦僧错判葫芦案”一样的滑稽。

当司法失去了它的公正性,—味“息事宁官”(平息事态,让官员安宁)时,无助无权的百姓就只有默默忍受“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处境了。毛泽东当年最爱用“坏事可以变为好事”来为其罪错遮羞。因此也不妨按此逻辑说一句禹州时建锋逃费事件,虽是一件坏事,但也许会变成—件“好事”。那就是从这件坏事中让人们看到了权力部门背后那些鲜为人知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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