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夏红:2010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全文公布。其中提及,要通过“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进而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这普遍被解读为从“国富”到“民富”的转变。那么,您怎么理解“国富”与“民富”之间的关系?

江平:我觉得“国富”和“民富”的关系,应当建立在“民富”为基础的前提下。只有民富了,国才能富。我们过去常常讲“大河有水小河满”,现在应该倒过来说,即“小河有水大河满”。也就是说,只有老百姓物质积蓄更多,国家的财力才会跟着强大。

现在,我们每年的经济增长几乎都在10%左右,可是如果仅从名义上的工资来看,老百姓的收入和经济增长的比例相差很大。这种现状使人们感觉到:一方面,国家的财富增长很快,而个人的财富却没有相应增长,这不是好现象;另一方面,对一些不同阶层来说,名义上的收入看起来并没有增长,但是实际上的财富增长又很快,比如有知识的阶层或者财富多的阶层,财富增长就比较快,而仅仅靠工资收入的这个群体,这么多年来收入没有太大的增长。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增长不均衡,这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

陈夏红:在您看来,这方面的问题该怎么解决?

江平:我想,如果我们能够实现如下这两条,问题应该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第一,使经济增长率和普通老百姓个人所感受到的财富增长率相等,甚至使个人的财富增长率提高更明显,那无疑是最好的情况;第二,就是贫富差距需要大幅度缩小。怎么缩小呢?那就要从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他比如物业税等措施入手。我们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实际上是对普通老百姓的过分征收。

陈夏红:我们现在衡量“民富”与否时,常常使用人均GDP这一概念。而这个概念最大的问题是掩盖了贫富分化的事实。那么您所认为的“民富”,应该有什么样的内涵?

江平:我觉得“民富”的标准,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看工资的增长。总的来说,现在工资增长的幅度,和我们的经济增长本身是很不成比例的。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如果经济能够增长10%,个人收入每年也能够增长10%;这还不算通货膨胀,如果再算上通货膨胀的话,我们的收入增长应该到15%左右,才是正常的。可实际上,我们距此理想状态还有很大距离。

陈夏红:按照您刚才的分析,我们事实上面临着两组问题:其一,从国家与百姓之间的财力对比来说,国家富而百姓穷;其二,从百姓内部来说,富人很富而穷人很穷。在贫穷与富有之间,我的问题在于,“民富”是不是必须以财产为主要范畴?您以前讲过的比如民众权利的贫困、思想的贫困等非物质贫困,是否能够归入“民富”与否的范畴?

江平:我觉得我们现在所讲的“民富”,主要还是指物质财富。

而在物质财富增长方面,还必须考虑另外一个因素,就是物质财富的减损。比如现在经常有一些自然灾害,给老百姓的物质财富造成的损失是很惨重的。就拿每年的洪水灾害来说,南方发一次大水,几千万人甚至上亿人的财产损失惨重,许多物质财富会被洪灾冲走。

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能够补贴的却很少。这样的灾害并不是每天都发生,但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只要我们碰上一次,大半辈子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就都毁掉了,这是很令人痛心的。相当多的民众还是处于贫困状态,抗风险能力也很弱。城市相对好一些,市民所积累的财富也相对稳定,就好办一些。

陈夏红:2004年修改宪法时,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写入了宪法。而与此相应,我们也有比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私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拆迁、通货膨胀等,都可能使得我们的物质财富被剥夺或贬值。那么在您看来,从法治的角度说,我们该怎么去保障私产呢?

江平:关键还是在于不得滥用公权力。因为现在私权如果受到另外一个私主体的侵犯,这在法律上比较好解决,普通的、比较公正的法院就能够提供法律救济;但是如果私权受到公权力侵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到法律救济,而且这种情况还很普遍。

2010年12月6日,我们讨论过一个发生在昆明的案例。昆明提出建设“大通道、大流通、大商贸、大市场”的商贸格局,主城范围内原有的所有批发市场都以整顿的名义,强令搬走。这个案例涉及一个在昆明的港资企业。此企业原来在昆明搞批发,做得相当不错,里面的建筑很好,规模也很壮观,也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但政府提出要建设新商贸格局后,就要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商铺都搬到三环外很远的地方去。这家港资企业拒绝后,政府就采用堵路、断水、断电等种种办法迫使人家停业。

这是很明显的以公权力侵犯私权。我觉得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仍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这也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陈夏红:在现有体制下,我们该怎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江平: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一些地方的公权力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法律不健全是很重要的原因。拿《物权法》来说,虽然通过了,但《物权法》的空白点还很多,尤其是涉及国家征收土地、征收百姓的房子等,补偿办法应该及早出台。

其次,要有限制公权力滥用的实际措施。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行政程序法》。我们不能让行政机关为所欲为,不能够因为个别领导人追求政绩,随随便便就定下一个改造城市的计划等事关民生的决策。如果有了《行政程序法》,有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限制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陈夏红:除了缺乏一部行之有效的《行政程序法》外,现有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很多漏洞,尤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条款。这种困境该怎么解决?

江平:这就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法律的漏洞。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能告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告的。如果你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了,比如地方政府强令拆迁,你要告到法院,法院完全可以说,这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不是对你一家,它对所有的商业网点都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并因此而拒绝受理。所以,现在《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实际上是在限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我们有《行政程序法》,并且其中能够有一些很好的规定,那么这就是进了一步,也可以解决这样一些难点问题。

总的说来,中国的公权力还是无限庞大,尤其是“稳定压倒一切”这种提法,又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危险:到底稳定与发展是什么关系?稳定与改革是什么关系?稳定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如果“稳定压倒一切”是最根本的,那么究竟由谁来决定什么是稳定、什么是不稳定?因为在现在的政制框架下,有权确定稳定与否的是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如果地方领导人认为立法或司法判决妨碍了稳定,那他完全可以让已经通过的法律不实行,让已经通过的判决不生效。2010年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况: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就以“协调”的方式,以影响陕西省稳定和发展大局为由,拒绝执行地方法院生效的判决。如果连法院的判决都可以以违反“稳定压倒一切”为由不予执行,就太可怕了——那等于为人治创造了基础。

陈夏红:现在几乎所有城市的房价都居高不下。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一辈子辛辛苦苦,可能连个房子都买不到。是否可以将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主导下的房价虚高,看作是对民众财富的变相剥夺?从法律的角度,对高房价有何对策?

江平:对高房价问题,如果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应该说国家这只有形的手是可以干预经济的。但是,这个干预能起多大的作用呢?如果国家的干预违背市场本身的规律,那它注定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而不能起到长远的作用。价格本质上还是属于市场自发调整的范畴。

所以高房价问题的解决,就得从两方面看了。一方面,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要看到国家干预的局限性。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承认,市场规律是根本,市场机制自发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为什么房价会居高不下呢?一方面在于中国住房建设用地自身供应的情况,另一方面在于人民财产投资可供选择的去向实在太有限。其实我觉得房价上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拍卖时政府所占的利益太大。前不久媒体报道,现在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一年财政收入中,仅土地出让收入超过1000亿的就有好几个城市。那全国大大小小的城市,靠卖地而获得的收入得有多少钱啊?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政府放弃出让土地的巨大利益,才可能带动地价、房价落下来。

但是这也很难,即便房地产价格真的落下来,对大部分老百姓来说,还是有钱人能买到,没钱人买不起。这就造成了又一轮恶性循环,如果没有相应的限制措施,极可能出现没钱人一房难求,有钱人有十几套甚至几十套房子的现象。

陈夏红:在您的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您提到胡耀邦所讲的老百姓判断政党好坏的标准。我想知道,那时对“民富”是怎么看的?

江平:我在口述自传里提到,胡耀邦曾说过,老百姓不是根据一个党的纲领、它的代表大会的决定来判断一个党好还是不好,而是根据这个党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实事、带来多少利益来衡量。这个说法我是听说的,但我相信耀邦可能说过这个话。我常常讲,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最简单的道理。

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最得人心的政策就是土地改革。虽然土地改革的方式有些暴力,有的地方甚至有很出格的行为,但总体上,农民是得到了土地。而农民得到了土地,就有了很大的积极性。后来国民党在台湾搞土地改革,也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

陈夏红:您在苏联生活过5年之久,您那时候看到的苏联,它的“国富”与“民富”处于什么样的状况?

江平:苏联当时并不是一个表面上看起来贫富差距很大的社会。当时的苏联,就像我们“文革”以前那样,是普遍处于低工资的状态,可以说是“穷”的“大锅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来说,国家有着特殊的供应,他们因此享有特殊的待遇。他们不仅有小灶,而且有保姆,还可以有其他的特别照顾。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是由于等级地位的不同而取得了不同的待遇。这样的差距,在民众看来是日益固化的社会不公。

2011年是苏联解体20周年,我觉得对中国来说,吸取苏联解体的教训时,应该从正确方面去理解,而不应该从错误方面去理解。苏联的解体教训,其实是我们常常讲的“三垄断”,应该防止思想的垄断、权力的垄断、经济特权的垄断。

陈夏红:从“国富”向“民富”转变的思路已经很清晰,但是,民众在政策和法律制定方面缺乏发言权。那么,我们究竟该怎样培养弱势群体的代言人?您怎么看“还权于民”?

江平:在我们的体制里,应该有更多的能够反映底层群众意见的机制。能够反映底层群众的意见,并不在于有更多的底层群众来当人大代表,而在于要有更多的真正能够代表底层群众发言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我想至少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改进措施:

其一,就是我们代表民意的机构应当及时改变。例如政协,有发言权的同时,也可考虑赋予一定的其他权力,让政协更有作为。

其二,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全国人大无限大的格局。我们的人大代表有近3000人,这可能是世界上最大的议政机构了。其实,在任何国家,这样大的机构都不利于议政。

第三,应该赋予人大代表报酬并配备相应的助手,这个很重要。也就是说,民意代表应该专职化,并且能够通过报酬制度保障专职化。这样的话,能够促成一个有效率的民意机构,进而更好地反映民意。

陈夏红:对于中国当下及未来,您的态度是什么?

江平:我觉得中国经济的前途,总的来说还是在向好的方面转化。只要世界上不发生诸如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太大的外部冲击,国内的政策、法律保持稳定且科学地发展,中国的前景还是光明的,太大的问题不会出现。但是如果国际情况发生变化,包括战争也好,其他一些突发事件也好,如果出现这些问题,国内的政策又没有及时调整,就会有风险,不能太大意。

江平,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曾任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陈夏红,青年学者,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整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