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民有经济,通常被称为民营经济,指的是民间创办的经济形式。民营经济从经营管理的角度着眼,民有经济则从所有权的角度着眼,比民营经济能更准确地反映这种经济形式的本质特征。我在其他文章中为了适应人们通常的习惯,多采用民营经济的提法,但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必须采用民有经济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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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的《决定》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所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认为,关键在于,一方面,减少政府对市场和民有经济的干扰;另一方面,为完善市场体系和发展民有经济创造良好的条件。《决定》在这两方面都作出了较好的规划。《决定》提出的国有经济和民有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以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亮点。这两大亮点正是实现上述两个方面的重要前提。

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是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扰和为民有经济解困的有力措施,十八大前,国务院就已经取消或下放334件审批事项,《决定》进一步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决定》还承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提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决定》特别表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这些规定既是党和政府的承诺,也是广大民众特别是大小企业经营者的共同期盼。它的贯彻将会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民有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传统意识形态的困扰,我对这些承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贯彻,却缺乏足够的信心。我在第二篇札记《突破垄断和三个理论谬误》里,对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三个理论谬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主导,都作了简要的剖析,指出这些理论谬误必然导致改革的不彻底性,这里不再重复。需要进一步梳理的问题是,市场经济究竟应该以什么经济形式为主体?

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怎样发展起来的。

文革以后,安徽、四川等地农民自发地实行包产到户,发展了生产,温饱之余,也有了少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和富余的劳力结合,萌生了新生的个体经济,有的肩挑手提,走村串乡,有的设摊摆点,博取微利。从个体的工商劳动,到微型、小型的工商企业,从家庭副业到集市贸易,从农村到城市,人们冒着“投机倒把”、“走资本主义道路”、“进行剥削”等等罪名的压力,积极投入各种经济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兴起,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这个历史过程表明,市场经济首先是在民间萌动的。或者,用最近报刊频繁使用的语汇,官方承认市场经济,是民间的经济活动“倒逼”的结果。十一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出“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但实际上只是在原有体制范围内,对国有企业的调节。同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甚至明文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两年后也只是允许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可以包产到户”。到了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才承认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肯定“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同时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原则。但这个“市场调节为辅”,指的仅仅是小商品的生产与销售,还不意味着对市场经济的承认。1984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强调“不是那种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由市场调节的只是“部分农产品、日用小商品和服务修理行业的劳务活动”,仍然无视民有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的存在和发展。1987年的十三大,才承认“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这些变化是民有经济迅速发展在指导思想上的反映。

民有经济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但由于市场经济不被承认,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8964”后,反改革势力十分嚣张,公然叫嚷要取消民有企业。但历史走向了他们愿望的反面。1992年初邓小平南下讲话,明确表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接着,同年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认了市场经济在改革中的地位。这就促进了民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到本世纪初已奄有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可以说,市场经济和民有经济是不可分割地同步发展的,民有经济诞育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反哺了民有经济;市场经济以民有经济为主要成分,民有经济以市场经济为依托。我们既然以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就不能不承认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是从实践的历史过程来考察的。

再从理论上考察,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从个体户到大型民营企业,每一步发展都同时是对垄断经济的突破。包产到户突破了人民公社的一统天下,最终导致人民公社制度的全面崩溃;与知识青年返城同时兴起的城市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突破了对城市经济生活的全面垄断,撕开了垄断经济的口子;九十年代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更是开始了民有经济的全面进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以民有经济为主体的市场经济,逐步取代垄断经济的过程。

民有经济的进军遭遇到垄断体制维护者的顽强抵制。他们据有意识形态高地,打出保卫社会主义的旗子,把最初出现的民有经济的幼芽,说成是“资本主义复辟”。当时有所谓“傻子瓜子”事件,“承包鱼塘”事件,都曾经喧嚷一时。九十年代中后期的几份“左派万言书”,更是针对民有经济的勃兴和中产阶级的形成,大声疾呼,危言耸听,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这些违背历史潮流、过时落后的观念,虽然在短时间里也能吸引朝野的注意,但终究难以阻挡历史的车轮,民有经济仍然按照自己的发展规律,艰难地开辟前进的道路。

但对民有经济的发展抗拒最有力的,还是霸占着垄断企业的权贵资产阶级。民有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向垄断领域进军,必然会触犯权贵集团的利益。这个既有权又贵显的新剥削阶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绝不放弃可以继续攫取暴利的垄断阵地。上届国务院在2005年和2010年先后发布两个“36条”,旨在允许民有企业进入垄断领域,却都遭到垄断领域权贵集团的软顶硬抗,进展甚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对国有经济“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但要实现政企分开,破除行政垄断,谈何容易。早在198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里,就已经提出“政企职责分开”,并且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而许多必须由它们管的事又未能管好。”29年了,政企不分和政府包揽不该管的事,不仅没有显著的改变,相反更加严重了。从突破垄断的角度来看,有了两个“36条”的前车之鉴,《决定》是否有可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民营企业进军垄断领域扫清道路?我希望如此,但不抱乐观。

《决定》在多处把民有经济称为“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很不准确的提法。“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我在第二篇札记里已经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它的生产资料既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同时又为劳动者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所有权。”而我们现有的那些被奉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却没有一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影子。就它们大都为权贵资产阶级所掌握这个特征来说,这是一种比资本家私有制还要落后的私有制——权贵所有制。“公有制经济”既然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提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

用私营经济来概括民有经济也是不妥当的。有许多实行股份制或员工持股的企业,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私营或私有企业了,因为它们的资本已经不是私人资本,而是社会资本,它们正处在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阶段。只有独资企业或家庭企业,才可以说是私营经济。民有经济是包含这两种经济形式的统称。

在艰困的条件下发展壮大的民有经济,不但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孕育中产阶级的摇篮。改革开放以来,它在发展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总量、吸纳就业人口、纳税、出口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指导思想上,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能充当市场经济的次要角色,备受权力机关的歧视挤压,往往连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早些年的孙大午案,后来的吴英案、曾成杰案,近年的张克强案,都展现出专制权力对民有企业的压迫和摧残。更不要说薄熙来的重庆当局为掠夺民营企业的资财而进行的“黑打”了。李克强11 1日在一次会也讲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毕业生回乡创业,办一个书店。在多个部门跑了三十多趟,花了不少钱,历时三个多月,总算办下来了。但开业后各种检查、收费、罚款纷至沓来,交不出钱就拿书,最多的一次拿走了140多本书。他一气之下,最后关门不干了。如此恶劣的处境,民有经济怎么能顺利发展呢?这次全会承认民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确立了民有经济和其他经济形式的平等地位。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有利于民有经济发展的措施,当然是值得欢迎的。但《决定》依然肯定“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使我对民有经济的发展前景难以乐观。

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最基本的特征,而被称为“公有制经济”的国有经济则以垄断为基本特征,两者格格不入。以它为主体,让它发挥主导作用,就永远都不可能有完善健康的市场经济。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以民有经济为主体,指导思想上只有正视这个现实,承认这个现实,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放在这个客观事实上,才能使改革走上更符合于历史发展趋势的阳关大道。

                                                  

201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