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1年2月13日讯):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应城国保对我家进行严密查抄,搬走台式电脑一台、手提电脑一台、多功能打印机一台,以及杂志、书籍、书信、文字材料若干。在经过多次交涉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我从应城国保大队现任队长的办公室拿回了手提电脑,同时当面提出归还台式电脑和打印机的要求,但未获答复。

鉴于这两台电脑离开我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电脑不由我使用,也不由我控制,对里面所存放的文件等数据,我当然没有理由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已经归还的手提电脑,由于本人不具备对其进行硬件和软件的全面核查能力,无法识别任何“特洛伊木马”式的硬件和软件植入,无法阻止任何刻意的远程操作,不能信任秘密警察不会在无人条件下潜入我家里在电脑上进行操作,在从归还之日起与得到专家作全面检查和获得住宅安全保障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我不能保证这台电脑中的每个数据必定是我意志的产物。从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出发,本人现作如下公开声明:

一、对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被警方从我家中抄走的两台电脑中的所有数据,本人不承担任何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

二、对警方已归还的手提电脑在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即归还之日)后所产生的数据,在未获可靠安全保障之前,本人也无法承担责任;

三、按照“物权法”,目前尚被警方扣押的台式电脑,以及电脑中我原来所存数据(可能遭篡改和可能由警方增加的除外),和多功能打印机,以及查抄走的杂志、书籍、书信、文字材料,其产权归我家庭成员所有。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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