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转型路径探讨”征文


1,我希望本文所述,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成员,及其下属的中共中央委员、政法委员,各地党委成员及其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不应被视为挑衅性的,或不怀好意地觊觎权力的,或志在对国家社会秩序作破坏性煽动的言论,更不应该被当作“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所作的宣传,而理当被视为正当的学术研究,理当被理解为所有中国共产党员的一个同胞、一个中国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思考。就其与共产党意识形态存在冲突而言,对于共产党们也只能被理解为逆耳忠言。当然,我这里所说的“忠言”,不是臣民对于君主的“忠君谏言”,也不是下级对上级的“善意表忠”,而是我们同为一国国民,站在国民权利和国家利益角度,相互间就不同观点进行的对话——本文只能被视为对话中身份地位平等的另一方的个人意见,或建议之言。虽然从常识上讲,以这个角度看待本文不应该有什么障碍,但是,对于长期以来习惯于高高在上、以“领导”自居的中共官员来说,要以平等的平民心态与我们这些非党的无权者相处,并听得进本文这种逆耳忠言,大概算得上是件需要“胆识”而非常识的事情。

2,为避免流于空泛,有必要给后面的论证设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毫无疑问,这个基础就是国民主权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不证自明的原则。按照国民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归在世的、活着的公民所有。主权公民对本国的公共政治和社会事务,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发言权与投票表决权,同时也承担与政治权力相应的政治、社会责任。国民主权原则应当是中国非共产党公民与共产党员共同认可的原则。共产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宣示承认这一原则;反对共产党的国民,对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统治得是好是坏等等,也许持与共产党完全相反的意见,但对于国家权力属于国民这一条,至少在价值层面,应该不存在异议(不可讳言,在事实层面,即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有没有实现主权归民,赞成者与反对者之间是存在巨大分歧的)。可以这么讲,主权应当归国民所有,是当今中国少有的全民共识(注1)。

3,从世界范围看,国民主权原则是全人类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是被普遍地表述于各国宪法中的根本原则。今天全人类普遍表现出来的两大一致性:对民主的肯定(虽然有的国家仅限于书面)与对侵略战争的否定,前提正是对国民主权原则的普遍尊重。作为不证自明的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具有一个重要特征,这个特征同样是不证自明的: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与之并行的原则。因为如果这个命题不成立,那么,各国主权与领土就不具神圣性,殖民主义、帝国主义、肆意践踏民权的专制独裁政体也就都可以唐而皇之地大行其道,今天埃及、突尼斯等北非国家人民争取民主的和平革命也就真的可被谴责为“制造动乱”。

4,国民主权原则唯一至高无上性涵盖下述内涵: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任何其它原则都只能居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而不得凌驾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上或与国民主权原则“平起平坐”。任何政党或公民团体,任何“圣贤”,不管是外国的或中国的,已死的或活着的伟人,也都不得凌驾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上,而只能从属于国民主权原则。由国民主权原则至上可顺利地得出如下推论:国家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实行自由民主主义,国家是否确立共同信仰,确立何种信仰——是否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国家唯一合法正当的国家学说,哪些内容应该写进宪法,哪些内容应该从宪法中删除,国家是实行多党制还是一党制,哪个政党执政,哪个公民作为国家或地区的领导人,等等,所有这些,都理当由国民行使主权权力来决定。任何个人或政党在未获得国民多数票赞成之前,将这些内容作强制性的规定,都是对国民主权原则的藐视与侵犯。除此之外,国民主权还有如下特点:它是平等的权力,一国之内,所有国民享有平等的主权,不容许某个人或某个集团享有比其他公民更多更大的主权;它还是排他性的权力,不是本国公民者不享有本国主权;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权力,公民的国家主权与公民国籍——通常是自然生命共始终,只有在世且未脱离国籍的公民才享有国家主权,死者不享有。

5,“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共产党称为“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与国民主权原则相比,哪个是更高的原则呢?显然,如前所述,国家信仰哪种学说,选择何种政治制度,由哪个政党执政,都是该由主权国民决定的事情。宪法中要不要“四项基本原则”,理当是、也只能是公民决定的内容。没有任何个人或政党有权强迫人民接受“四项基本原则”。否则,就不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是一切权力属于那个有权强迫人民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面前忍气吞声的党。与国民主权原则相比,“四项基本原则”充其量只能算是低一级的、从属的“原则”(注2)。决定要不要“四项基本原则”既然是公民的权力,讨论与批判“四项基本原则”,自然也就是公民的自由。以所谓图谋推翻“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理由,是对人民主权的侵犯。这样的宪法规则与刑法规范只因为与宪法中至高无上的原则—— 国民主权原则相冲突,自制定之日起就不具备对主权公民施加制裁的法律效力。

6,本文论旨所在,是从理论上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3),论述其是否适合作为今天和未来中国的国家学说。“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自然在我们的视野之内。由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属于价值理性范畴,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当性的源头,是逻辑上的大前提,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我将其放在后面讨论,先简论后面两个原则。

7,一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里涉及到的主要是个事实判断,即: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共产党统治下,是否存在人民民主专政。只有曾经存在过,才有坚持。如果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何来坚持?事实是,从四九至七六年,一直是毛泽东在专政;七六年至七九年这一短暂的过渡时期中,华国锋想专政而未能;七九年至九六年,则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军功小集团在专政,如赵紫阳所说,国家权力真正的最高决定者是邓小平;九六年后,共产党实行集体领导制,实际上是任职政治局常委的九大权力寡头在专政。自四九年至二○一一年,中国从来都是共产党权力核心在专人民的政,在专无产阶级的政,从来就不曾有过什么人民民主,更不谈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既然从来就不曾有过人民民主专政,所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不过是句牌面上的空话。

8,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上面说过,国民主权原则的内涵之一,就是国民有权决定执政党与执政者。这一点完全可视作世界公理。我想没有人不承认,民主的核心要素就是由民众通过自由投票的方式选择执政党。如果谁执政不由国民选择,国民主权原则就受到了严重侵犯,民主就丧失了核心支柱,民主实际上就成了“被民主”。民主的关键就在人民选择党。然而,中国六十年来的历史却一直是党选择人民——谁听党的话就是人民,谁不听就不是人民,是敌人,不仅是党的敌人,而且也是国家的敌人、人民的敌人。党选择人民,与人民选择党,意义完全相反,权力所有方与被所有方完全相反,二者水火不容,要前者,就没有后者,有了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既然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在事实上宣告人民无权选择执政党,如果要执政党由人民选择,要不要共产党领导就是或然的,不可能“坚持”。结论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不要人民当家作主。

9,在开始正文的论证之前,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在此加以明确。按照国民主权原则,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本国主权。马克思生前是德国人,不具备中国公民资格,其不具有中国国民主权是三岁孩子都能明白的道理,同样,列宁作为俄国人,也不享有中国国民的主权权力。把这两个外国人的学说写进宪法,并禁止拥有主权的中国国民批判、质疑,事实上是视这两个外国人为凌驾于中国人民之上的更高级中国国民,这是最严重的崇洋媚外与变相的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国民主权的蔑视和侮辱,更是对中国国民主权的严重侵犯。毛泽东和邓小平已死,已经自动退出了国家的政治生活,也不再享有中国公民的主权。同时,因为他们死后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所以,他们在世期间留下的思想观点,对活着的公民只具有参考价值,除非活着的公民自愿认同,否则便不具有公共政治效力,更不应当具备强迫公民遵照执行的法律效力。外国人不能管中国人——马克思列宁不得凌驾于中国公民之上;死人不应管活人,死人不可以比活人的权力还大——毛泽东邓小平不得凌驾于当代和未来中国公民之上,这些都是最起码的常识。

10,既然马克思列宁不享有中国的公民资格,毛泽东邓小平也不再享有当代中国的国民资格,这四个死人都无权将其学说强加在中国国民头上,那么,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主要就得看马列主义(社会主义)是不是真理(注4)。如果马列主义是真理,兴许就有坚持的必要,如果不是真理,只是一堆谬论,不赶紧扔掉,竟然还要坚持,岂不荒唐?用谬论治国岂不祸国殃民?


注1:言论自由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共辩论寻求共识。由于共产党在国内实行严密的舆论管制,窒息了公共辩论,其必然后果便是国民间缺乏深度的沟通,无法达成真正的共识,国民间各执己见,互相既不知道对方的价值取向,彼此间也很难理解对方的利益与痛苦所在。名义上是同胞,实际思想上相互无法理解,利益上严重对立,国民在意识或潜意识中相互敌视,导致台面上的一团和气与台面下的尔虞我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流行。西方名言:“公众言论被禁止的地方,阴谋诡计便猖獗起来”,正可用来表述今天中国的情形。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其历史巨著《历史研究》中对这种现象作过发人深省的分析,罗马帝国等兴盛一时的强大文明最后归于衰败的历史说明了,欺诈决不是什么智慧,而是社会深度解体的症候,在人类历史上,阴谋诡计横行无忌是社会濒临来世的带规律性的表现。如果继续压制公众言论,国家势必陷入深层次的分裂。管制言论自由绝不会制造出团结和谐,不可能维护稳定,而是在为未来某个日子的内战播种。

注2,宪法层面的原则,是指具备正当性、普遍性、长期有效性、国民共识性、强制性等必要特征的公共政治行为规范。任何不具备正当性、普遍性、长期有效性、国民共识性、强制性这些必要特征的宪法条文,都不是真正的宪法原则。“四项基本原则”只对共产党权贵有利,而不利于其他广大的被统治中国人与广大的普通中共党员,显然不具备正当性;只是在共产党统治下的当前中国才有效,不具备普遍性;它只可能在共产党统治期间有效,不具备长期性;只为共产党中央单方认可,不具备国民共识性。缺乏上述四大基本特征,而强制要求中国国民接受,并不能就反证其是原则,而只能被视为共产党中央对其一党私利的坚持。历史地看,“四项基本原则”的内核不过是国家权力归共产党一家永远霸占的宣言,从理论上看,则是赤裸裸的机会主义。

注3,写作本文时,面对汗牛充栋的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选择使用网络资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共产党办网络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自身作宣传,所有被共产党官员们认为足以拿出来作为执政正当性理由的“理论”,无一不在网上大加展示。从网络上完全可以准确把握共产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没必要再去寻找其它参考书。本文重点参考了中共中央网站上的有关文件,而以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词条为主,网址:http://baike.baidu.com/view/51025.htm,这里的解释应该是官方的,也是比较清晰系统的。但显然,我没必要拘泥于这里一大堆啰哩啰嗦的、存在严重内在逻辑矛盾的文字游戏。后面论述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内容,当需要参考共产党官方话语时,也以中共中央网站和百度百科为主,不再注明。

注4,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列宁主义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在俄国的具体应用,毛泽东思想则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应用,都是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推论。马克思主义是前提,如果前提错误,推论自然不成立。所以,本文对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未作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