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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东方老员工在新华门中共中央办公厅所在地新华门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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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2011年2月27日讯):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克伦 院长:

2010年12月14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据张宏伟诬告韩国志敲诈,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枉法判决韩国志十年徒刑。谨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纠错,公正判决韩国志无罪释放。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张宏伟控告韩国志敲诈无事实依据,韩国志不具有敲诈的客观要件

(一)张宏伟控告韩国志敲诈其330万元,可事实是张宏伟没有给韩国志一分钱。案中所有证据都证明了这一事实,敲诈案不成立。
(二)判决书称:韩国志与张宏伟“私下谈判索要1000万元巨款”。如此重大问题,没有任何证据。后又说张宏伟的代表张惠全在场,并非只是两人“私下谈判”,张宏伟的代表为张宏伟作证,都是口说无凭,一唱一和作伪证。
(三)张宏伟对韩国志说:“你敲诈我,我一分钱也不会给你”。“你生活困难我可以救济你”,“你个人资产股十万零二千股,我给你兑现十万零二千元钱,以后你不能再以资产股名义说事。另外,我给你二百五百万元钱,就算你敲诈来的吧”。算敲诈就不是敲诈。事实上张宏伟并没有给韩国志一分钱,算也算不了。
(四)判决书称:2007年9月、11月韩国志又敲诈张宏伟20万元和80万元。又只是张宏伟的代表张惠全口说无凭,没有任何证明韩国志敲诈的证据。
(五) 张宏伟称:“鉴于韩国志曾采取跟踪尾随等方式,且其是个要钱不要命的人,己威胁到个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遂被廹答应了对方勒索要求,随后张宏伟指令东方集团总部财务处调配现金,并于2007年4月,在哈尔滨正明锦江大酒店,张惠全与韩国志办理付款手续后,向韩国志提供的8张哈尔滨招商银行卡支付了250万元现金”。
韩国志敲诈张宏伟,三年前已威胁到张宏伟个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张宏伟不报案,反尔动用公款,而且是“指令”总部财务处调配现金支付自己的被敲诈款?这不犯罪吗?敲诈是非法行为,竟还要办理法律手续,而且还要敲诈人收款签字,而且不付现金,必须是把钱打到敲诈人的银行卡上,以留下敲诈证据,这是韩国志敲诈还是张宏伟准备诬告。
(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国志在实际得到320万元后,于2009年5月继续向东方集团索要人民币80万元”。法院查明的只是张宏伟说韩国志给他发短信提及资产股问题,所以是敲诈。这太荒唐了,为什么一提到资产股就是敲诈,就犯罪!
综上所述,张宏伟没有给韩国志一分钱。250万、20万、80万,都不是张宏伟的钱,不存在韩国志敲诈他。330万元是东方集团在2007年4月份以后给韩国志执行特别任务的特别经费(使用公款欺诈股东谋私利,特务性质经费)。其时张宏伟已经收买了韩国志(商业贿赂),而且韩国志对主子特别忠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敲诈主子张宏伟。
(七)张宏伟不能把韩国志被收买前的维权行为诬为敲诈,韩国志不具有敲诈的客观要件
张宏伟指控韩国志在2007年1月前以打电话、跟踪、写信、示威和报道等行为,以揭露张宏伟违法犯罪和隐私问题相要挟,对他进行敲诈。事实上这些行为都是韩国志失节前的正义维权行为,张宏伟把维权说成敲诈是诬告。
1、打电话:张宏伟指控韩国志早在2006年4月利用他乘飞机回哈尔滨参加某葬礼之机,打电话给他以借钱为名对他敲诈。证据是张宏伟回哈尔滨的飞机票。鉴于张宏伟是全国政协常委的特殊政治身份,他的手机号码和行踪是保密的,韩国志并不知道他的电话和行踪,完全是张宏伟信口雌黄。这却证明了张宏伟势力之大,一张机票竟能证明韩国志敲诈,并定罪。
2、跟踪:韩国志不知道张宏伟的电话,去北京求见张宏伟时在公司门口苦苦等了十多天,张也不见。无奈之下,见张宏伟专车出来便叫出租车跟车求见要账(公司欠他的工资)。到了天安门被几辆警车截住,原来张宏伟报警了。张说不认识韩,韩要害他。这事发生在北京天安门,北京公安局审查特别严格。经公安局查明,韩国志曾为张宏伟司机,是当年一起艰苦创业的穷哥们。现在哥哥富了,穷弟弟登门求见,身上还带着公司股票和公司欠他的工资单。于是警官们建议张总见一见。第二天张确在办公室接见了韩。兄弟相见,情深意切。张亲切嘱咐:哥有钱了,会帮你,你有事,写信来。这使小弟颇为感动。殊不知谈话已被录音,三年之后,大哥又把北京市公安局已经查清的陈年旧事翻出来诬告小弟敲诈。
3、写信:因为哥有嘱咐,2006年6月韩写信向哥借钱:“你说过可以帮我,我想如果你能给我一个地方借用办公,在北京注册一个贸易公司,但你必须给我650万元投资,投到公司,不是给我,履行法律手续,如果钱没了,你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投资是我暂借的,我五年内还清…但肯不肯你有决定权”。信中没有说不借要揭发张的违法和隐私问题,言词恳切。张宏伟没有借,三年平安过去,韩国志没有一声怨言。张宏伟竟在三年过后把这封纯粹恳切借钱的信诬告成敲诈。
这是第一封信,是“见字如面”的亲笔信,现在成了张宏伟的打印件了,后面的签名也不是韩国志的,是仿造的。张宏伟应交出原件。
以后的三封信(2006年9月15日、12月21日,2007年1月5日),都是由职工们的委托授权,韩代表全体维权职工写的,都真实反映了职工们的维权意愿。信中只索要股权,没提一个钱字,绝非敲诈。信中写到要揭发张的违法和隐私问题,是因为张不归还股权的无奈之举,这很正常。而且张确有违法和隐私,检举揭发是公民之权利义务。
4、示威和报道:因为张宏伟侵占职工股权,企业的老员工、老股东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到公司讨个说法,却遭到张使用保安和黑社会打手驱赶出总部大楼,激愤的股东们遂集体到东方集团门口示威,向张宏伟索要股权,声势浩大。维权代表团并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决议“丢掉幻想,把同张宏伟的维权斗争进行到底”:一、起诉,把张宏伟告上法庭;二、登报,把张宏伟的丑恶嘴脸公布于众;三、举报,把张宏伟的违法乱纪行为或以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到中央领导机关上访揭露张宏伟的违法问题(见《维权代表团决议》)。而且立即行动:2007年1月聘请了上海著名律师严义明代理诉讼,将张宏伟告上法庭。同时,《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了《富贵逼人 张宏伟身价扶摇直上  人逼富贵 老员工重算十年旧账》的整版报道,深刻揭露张宏伟的“血汗资本”,讴歌职工维权斗争。张宏伟把维权示威和维权报道都诬指为敲诈,这是对全体维权职工的污蔑!是对《21世纪经济报道》的污蔑!
判决书称:韩国志“以东方集团职工资产股己经增值并可能上市相蛊惑,煽动、串联持有职工资产股的东方集团离职人员在他的组织下“维权””。职工资产股是真的,张宏伟侵吞职工资产股是真的,职工资产股增值是真的,职工资产股上市是真的,把真的事实告诉群众,这不是蛊惑,不是煽动。全体维权职工郑重声明:我们的维权斗争是自觉的,没有任何人蛊惑和煽动;我们的维权斗争是正义的,请不要给维权枷上引号,诬为敲诈。
以上事实证明,韩国志除了个人借钱、讨账外,其他都是维权行为,不是敲诈。这些行为都发生在2007年1月前,他在3月被张宏伟收买(商业贿赂)后,是维护张宏伟利益了,而且对主子十分忠诚,所以没有敲诈主子的思想(作案动机)。事实是主仆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欺诈老实员工;张宏伟财力雄厚,势力強大,在韩国志身边有潜伏特务严密监控,所以韩国志也没有对张宏伟敲诈作案的客观条件。
总之,韩国志没有敲诈张宏伟,韩国志不具有敲诈的客观要件。

第二、韩国志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东方集团拨给韩国志的330万元,是给韩国志执行骗取职工股权的特别任务使用的特别经费,绝非韩国志敲诈款
职工们团结进行的维权斗争方兴未艾,张宏伟施展阴谋从内部攻破堡垒,收买职工维权代表韩国志(商业贿赂),执行特别任务瓦解维权队伍,扑灭维权斗争:一是欺骗职工“资产股己经失效”,分文不值了,遂以一元一股骗取职工手中股票,并廹使职工在丧权协议上签字;二是撤销对张宏伟的侵权诉讼,遣散众人,扑灭如火如荼的维权斗争(见公证书)。
尽管张宏伟和东方集团制造同样的伪证,否认委托韩国志处理东方集团职工资产股事宜,但伪证掩盖不了事实,可见诸于韩国志被收买后,使用320万元特别经费,忠心耿耿为维护张宏伟利益效犬马之劳的事实:
1、付给严义明律师40万元律师费,以终止代理对张宏伟的侵权诉讼;
2、偿还职工自筹维权费30万元,以撤销对张宏伟的侵权诉讼;
3、付给维权组成员“辛苦费”25.5万元,以一致为张宏伟骗取职工股票;
4、付给部分职工安抚费约30万元,以使他们签字,为张宏伟骗取他们股票。
5、付给张惠全回扣费30万元;
6、付给韩国志为张出差办事的各项开支数十万元,等等。
韩国志所做的这些事,化的这些钱,都是一个目的:维护张宏伟侵占职工股权的巨大利益。
张宏伟化点小钱,为的就是维护侵占职工股权的巨大利益。如果东方集团给韩国志的特别经费,是韩国志敲诈张宏伟的,韩国志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他就不可能拿从张宏伟身上敲诈来的钱再用于维护张宏伟的巨大利益。
判决书称:韩国志敲诈“取得财物后仅分给个别成员少许,绝大部分占为已有,后又陆续两次向东方集团索取巨款并占为己有,因此,被告人韩国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少许”是几何?不是几百、几千、几万,是五、六十万。加上付律师费、维权费、辛苦费、安抚费、旅差费、回扣费等等,近两百万,绝大部分都用于维护张宏伟利益了,而不是占为已有。事实证明韩国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判决书称:东方集团“于2007年4月4日、6日付给韩国志人民币250万元,被告人韩国志将其中的30万元作为回扣给了张惠全”。如果250万元是韩国志敲诈张宏伟的,还要给张回扣吗?凡世上敲诈者不会给被敲诈者回扣的,回扣证明不是敲诈。
总之,这330万元是东方集团给的,是在2007年3月后,即韩国志被收买后,给韩国志执行特别任务的特别经费(使用公款欺诈股东谋私利,特务性质经费)。张宏伟不能把特别经费移到一年半载前,即移到韩国志被收买前,作为对张宏伟的敲诈款,揑造事实,诬陷韩国志。

第三,张宏伟制造伪证,诬告韩国志敲诈
事实是韩国志没有敲诈张宏伟,张宏伟也没有给韩国志一分钱。张宏伟为了诬告韩国志便“移花接木”,伪造事实:先把韩国志被收买前的维权行为诬为敲诈行为,再把收买韩国志后给韩国志消灭职工维权斗争的特别经费移接到韩国志前面的维权行动上,作为敲诈款。为此,张宏伟制造了一系列伪证,现仅择其三如下:
其一:判决书认为“职工资产股己经失效”,依据是张宏伟提交的伪证《关于职工资产股的情况说明》。这份公司文件又依据他伪造的政府文件:黑龙江省体改委《关于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黑体改复[1997]27号)。这份文件是张宏伟贿赂原黑龙江省体改委主任宋士和(已判刑)伪造的,而且这份文件并没有说“职工资产股己经失效”,只是这份《情况说明》称:国家有关部门对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规范化股份公司予以确认,此转制意味着股份制试行方案已被取消,原职工资产股即己作废。
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是为了取得股份制改革成果,改革试点结束了,决不“意味着”改革成果作废。
张宏伟提交的另一份证据《法律意见书》,亦是依据上述伪造的“27号文件”,称:“该公司原有的集体资产股和职工资产股结构因被规范化的股东结构代替而自然失效”。
代替不是失效,被规范化更名了,由资产股更名为发起人股,再由发起人股更名为法人股了。它没有作废,而是升值了,上市了。
张宏伟还伪造了一份文件《关于涉及职工资产股相关问题的答复》。称:韩国志及赵志2人,明知职工资产股己过期失效,不具有股权性质,而以职工资产股作为手段,敲诈勒索;又5人,持有早已失效的职工资产股,但故意(或被蒙蔽)硬称所持资产股有效,到处闹事;其他的人,确认资产股无效,其转让可视为正常交易。总而言之,签订协议的全体职工都明知职工资产股己经失效。
这是张宏伟编造的谎言,是张宏伟粗暴強奸民意。全体维权职工郑重声明:我们明知资产股永远不会失效,是金娃娃了,誓死要讨回被张宏伟侵吞的股权!
其二:判决书认为韩国志没有被张宏伟收买,没有为张宏伟骗取职工股票。依据是张宏伟制造的伪证《情况说明》。张宏伟称:“本人从未以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明示、暗示等方式委托韩国志帮东方集团处理职工资产股事宜”。完全掩盖了他收买韩国志骗取职工股票的客观事实。
韩国志原为职工维权组织负责人,敢于斗争。2007年3月被张宏伟收买,背叛了职工,由为职工向张宏伟讨回股权,变成为张宏伟骗取职工股权,全体维权职工都是这一历史事实的见证人、受害人。张宏伟连这样大家知道的、经历的事实,竟然也敢公然制造伪证,违背事实,实在恬不知耻了。
其三:判决书称:“廹于多方压力…张宏伟被廹同意给其人民币250万元,并同意一元钱一股收回职工资产股”。主要依据是张宏伟制造的伪证《关于涉及职工资产股相关问题的答复》。张宏伟称:不是他一元钱一股骗取职工股票,而是职工強廹他一元一股收回股票,他是被廹的,被敲诈的。张宏伟骗取职工股权,害了大家,反过来诬陷职工们敲诈他,害了他。张宏伟制造伪证,歪曲事实已经登峰造极。

第三,南岗区法院假借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公民民事权利,,在判决韩国志徒刑时,判定职工资产股“死刑”(认定资产股失效),这是张宏伟策划的永久侵吞职工股权的大阴谋
1989年东方企业集团实施股份制改革时,将公司资产折合成3000万股份,并将其中900万份职工资产股分配到职工名下。随着改革深入,1992年人民银行发行了《东方企业集团》股票分配给每个职工,从这一天起,职工手中的股票成为职工个人财产,受国家宪法保护。
1997年,张宏伟伪造了黑龙江省体改委27号文件《关于确认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宣称职工资产股已被规范化股权结构所代替而自然失效。在这之前伪造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这是公司股份重新大分配。经过规范化,张宏伟的资产股由113万股突增到1.315亿股,而职工们的资产股,经过规范化,化没了。失效论,是张宏伟欺骗职工的,职工资产股不是失效了,而是被张宏伟侵占了。
2007年初,职工们起诉张宏伟侵权,被骗撤诉后,2008年职工们第二次将张宏伟告上法庭,2010年又受骗撤诉,2011年职工们在北京起诉,第三次将张宏伟告上法庭,誓同张宏伟的侵权行为斗争到底。
韩国志一案,从根本上讲由张宏伟侵权与职工们维权斗争引起,是侵权-反侵权、维权-反维权斗争的反映。要真正弄清韩国志的罪与非罪,必须彻底弄清职工资产股存在不存在,职工资产股是失效了,还是被张宏伟侵占了。这必须经过股权之争的民事诉讼,经过取证、质证的民事审理,经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民事判决。
南岗区法院没有取得对张宏伟侵权诉讼的否定结果,而在韩国志案的刑事判决中称:本院认为,职工资产股已经失效。这实际上判决了资产股“死刑”。在刑事案中判决民事案,在判决韩国志徒刑时判决资产股“死刑”,这不仅违背了一事一判的审判原则,而且混淆了刑事与民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司法混乱。南岗区法院在法律常识问题上严重违法,或由利益驱使,涉嫌司法腐败。
职工手中的《东方企业集团股票》,是由人民银行正式发行的有价金融证券,一旦问世,决不会失效,就像人民币永远不会失效一样。为什么张宏伟手中的股票有效,而职工们手中同样的股票就全部失效了呢?张宏伟为了永久占有资产股数十亿的巨大资产,阴谋在刑事判决中把资产股判死了。法院不能迊合张宏伟的需要,在刑事判决中肆意剥夺职工们的民事权利。否则,法院必须对职工们的股权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还应強调指出,因为韩国志拒绝执行张宏伟第二个特别任务伤害严义明律师,特别是韩国志又举报了张宏伟指使公司保卫处长徐鹏组织黑社会凶手袭击严义明律师,张宏伟诬告韩国志敲诈,涉嫌打击报复。谨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秉公办案,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韩国志无罪释放。
致礼!

东方集团全体维权股东
2011年2月25日
证  据  目  录

一、维权代表团决议;

二、授权委托书;

三、公证书;

四、东方集团:关于职工资产股的情况说明

五、东方集团:情况说明

六、张宏伟:情况说明

七、关于涉及职工资产股相关问题的答复;

八、张宏伟询问笔录(2009年9月5日)
注:见法院卷宗,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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