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总站长满聚友、政委聂建世,纪检督察:
     (博讯 boxun.com)

    我是中国公民程海,男,家住北京,公民身份号码为340103195206073017,是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1年3月13日我拟乘大韩航空KE856、KE629次航班从北京至巴厘岛旅游,同行的有董前勇律师。约12时30分我到首都国际机场出境边防检查柜台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说要核实我的护照。我在负责首都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的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边防检查4队询问室等待有一个多小时,来人告诉禁止我出境,我说要找你们的最高领导来解释理由。边防检查4队队长韩立勋过来解释,我说有无书面通知,他说没有,我说我要录音留下证据,以便之后法律救济用。他不让录,我说你有法律依据吗?他拿不出。我坚持要录音留证,他不说理由就走了。等到14时飞机起飞后我离开。约18时我从市内又返回到韩立勋办公室问个究竟。他确认我没有带录音机后才说,是北京市公安局禁止我出境,边防检查4队是执行机构,应该去找该部门。我说何理由,他说不知道。我说北京市公安局我找那个部门和谁联络呢?。他说请示一下吧。约21时他告诉我,不能告诉我北京市公安局具体哪个部门做出禁止我出境的决定。之前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一个纸条,纸条上写“北京市局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要我去找此人联系交涉。我打电话过去,自称刘晴的说,此事与他无关。参与阻止我出境的边防检查4队的还有:孙副队长、警号030025,警号031092和030261等警察。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八条规定了不批准出境的六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不予签发护照的七种情况,内容完全涵盖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六种情况。
    
    边防检查法律依据,出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公民出入境实施行政许可,护照就是公民出入境行政许可证。我持有效中国护照出境,证明我已经获出境批准或行政许可。边防检查4队核查我的护照并没有发现其有权阻止我出境的法定事实,护照也还给我。韩立勋等口头陈述禁止我出境的所谓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完全不能成立。
    
    边防检查隶属于公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属于警察也属于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警察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严格执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韩立勋等人非法阻止我出境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查处。如果他是执行总站某些领导的命令,则是和做出该决定的总站领导共同违法。不管是韩立勋还是总站领导决定阻止我出境,都请在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法行为:1、向本人赔礼道歉;2、赔偿我交通费和退机票损失、赔偿误工费损失;3、赔偿我精神损失,4、依法对违法人员给与行政和纪律处分。韩立勋作为在边防检查工作了几十年的老资格公务员,应当熟知上述法律和法规,明知违法而为之,是故意滥用职权,践踏法律。
    
    如果总站不愿纠正韩立勋等阻止我出境的违法行为,本人除在近期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外,将被迫向公安部纪检委、中央纪检委、监察部等投诉包括总站主要领导在内的违法人员违法行为,并视情况向检察院提出滥用职权的刑事控告。中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公民决不允许公务员肆意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一定要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请将处理结果尽快书面通知本人。谢谢!
    
    
     投诉人程海 13601062745
     2011年3月15日
    
    附:
    1、本人中国护照关键页和签证页复印件。证明我出境已依法获得批准、手续合法。
    
    2、携程旅行网下载的购票行程单;首都国际机场票务柜台出具的ITINERARY;首都国际机场大韩航空公司办理的北京至仁川转机去巴厘岛的KE856\\KE629两张登记牌。证明我已经购买机票和办理登机手续。
    
    3、韩立勋的下属交给我的字条,上写“北京市局第一总队 刘晴 010-58593333”。证明边防检查4队阻止我出境的非法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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