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记者 章奇胜
(参与2011年3月25日讯):2011年3月22日,参与网站报道了上海、重庆众多市民积极参与运用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罢免当地官员的新闻,在上海市、重庆市的公民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市民们把参与网站刊发的罢免动议书和相关的评论相互传看。许多从来不知道自己还有如此严肃权利的公民,十分羡慕参与签名的公民们。他们也希望加入罢免的行列,来参与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和自己人权的尊严行动。
在上海市人大和市委官员们仍然装傻不回声的前提下,上海数万市民的代表们决定,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示威抗议活动,活动内容加入了在上海市的人民广场,宣读罢免市人大主任和其他相关官员的理由动议书。
3月24日上午,沈佩兰等7名代表来到了位于上海市福州中路的185号的治安总队。此次接待7名上海市公民代表的仍然是姓董的警号为002139的警官,另外一位002240的新面孔的警官不肯告知姓名。因接待室非常狭小,董警官只让两位代表进入,在看过市民拟好的示威申请书后,董警官提出几点修改意见。
使用高音喇叭的数字不详。
在人民广场示威的具体方位不清。
游行的具体路线和具体所用时间相脱节。
解散地点尚不具体。
在接待结束时,董警官还劝代表们:“你们应当再与市政府的领导多交流,最好不要采取过激措施,”
代表们回答:“6年多了,陈良宇,刑期都过了三分之一了,我们该拿到的补偿,到现在还没有补偿到位,从北京到上海我们交流的还少吗?哪一次不是我们交流完毕后,在家等待的不都是大失所望吗?我们依法罢免不是过激,是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我们的人权。”
警官们也同情代表和市民的处境,他们也说:“是呀,6年了,人活几个6年?有些腐败官员也是实在不像话了。你们的申请改好后,我们保证递交,但是批不批那是领导的事,”
代表们表示:“只要你们依法递交,我们都感谢。领导们批不批,我们都要游行示威,我们不能看着国家毁在这些贪官污吏手中”
警官们最后希望,代表们应当把申请书修好,一旦批准了,他们还要去沿途保护公民的示威权利不受侵犯。代表们回到家迅速的按照要求改好了申请书,他们希望这次警官们要言而有信,不要鸡蛋里面找骨头。
在代表们走出公安局办公地不久,一位自称是来自北京的新马列工人中国共产党的XXX来电话,希望市民们能接受他们党的领导。经上海参与罢免的市民代表们的协商,马列工人中共代表的请求被拒绝,市民代表明确的回答是“我们要依法维权,我们需要懂法的专家来援助,而不需要利用群众搞马列主义斗争的政客来添乱。”
要求解决具体问题
举行游行示威活动
申 请 书
申请人:
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300名村民。
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姓名:沈佩兰(身份证号:310221195201075622)。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工农村二组60号。
电话:137-6488-5120。
被申请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兵。 职务:局长。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62310110。 邮政编码:200042。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批准申请人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三十天期间,每天定时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大常委会、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马桥镇人大主席团、马桥镇人民政府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对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的违法征收申请人13000多亩基本农田这一严重渎职侵权行为展开调查,依法做出相应决定,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0月开始,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陆续开始征收工农村、马桥村、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的基本农田和拆迁这些村农户的房屋。在这场征地和拆迁中,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以及被征地的各村村委会干部,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都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这八个村的土地被征收前,没有一个村委会依法召开过村民会议来讨论征用村集体土地涉及的各种重大问题;征地前,村民也没有看到过任何征地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如此大规模征地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就强行实施了。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但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征用基本农田超过13000多亩(约867公顷),却根本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就把这些基本农田占用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当时政府根本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马桥镇这些被征地的村委会根本没有向任何村民公布过这些信息,相反,镇干部和村干部大肆侵占、挪用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镇干部和村干部对村民的告知,征收农民的基本农田,每亩补偿价格是12000元,其中镇政府得3600元,村民委员会得3600元,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得4800元。
我们希望通过我们这场理性、和平的游行示威活动,使我们能及时、有效地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闵行区人大常委会、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马桥镇人大主席团、马桥镇人民政府表达我们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村民的强烈呼声和愿望,使上海市政府、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镇政府能够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使我们闵行区马桥镇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马桥村、工农村、望海村、三裕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以消弭各种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稳定的因素和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种非理性行为。
作为上海市公民,申请人今日郑重向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主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依照中国宪法、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批准申请人的游行示威活动申请。
申请人提出此申请的法律、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第八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送达,视为许可。”第九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游行示威活动的具体方案:
(一)目的:希望上海市政府、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迅速采取一切具体措施和必要手段,立即归还申请人被侵吞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方式:打6条横幅,游行示威,沿途发表演说,呼喊口号。
(三)6条横幅中的6句标语和呼喊的口号内容分别是:(1)“强烈抗议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违法暴力征收基本农田!” (2)“强烈抗议政府官员侵吞巨额征地补偿费!” (3)“强烈要求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立即无条件归还我们的征地补偿费!” (4)“强烈要求严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 (5)“强烈要求追究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的渎职侵权责任!” (6)“强烈抗议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滥用职权、剥夺农民基本生存权的犯罪行为!”
(四)参加人数:每条线路每次游行示威活动200人。每个游行示威线路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50人。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右手上配戴红色布料做成的箍圈,上写“游行示威保护!”
(五)每次游行示威线路上不使用车辆,采用徒步行走进行。但每次游行示威线路上推举10人使用高音喇叭向过路的人发表演说,呼喊口号。每个使用高音喇叭演说和呼喊口号的人发出的声音每次不超过55分贝。
(六)使用高音喇叭6个
(七)示威起止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每天上午7点开始,到12点结束;下午14点开始,到18点结束。
(八)游行示威线路:
(1)上午游行示威线路:马桥镇政府大门口示威演说、呼喊口号30分钟后——北松路——沪闵路——闵行区人民政府大门口,示威演说、呼喊口号30分钟后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然后解散,面休息到下午14点。
(2)下午游行示威路线:闵行区政府门口出发,沪闵路——徐家汇——衡山路——淮海路——西藏路——人民广场——上海市人民政府大门口对面,示威演说、呼喊口号,一直持续到晚上18点结束。
(九)解散地点:在游行示威线路终点——人民大道上海市政府门口对面解散,各自分散回家。
(十)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姓名:沈佩兰(身份证号:310221195201075622)。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工农村二组60号。
电话:137-6488-5120。
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签字): 。
申请日期:2011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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