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桂花
(参与2011年3月30日讯):刘志学等上诉人房屋行政强拆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鱼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现将行政上诉状抄录如下:
上诉请示:
1、 请求撤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迁违法;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被上诉人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强制拆迁的实依据不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上述部门规章规定要求具备并提交的材料是被上诉人强制拆迁的主要事实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被拆迁人的理由、建设局在申请强制拆迁前没有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证据保全公证,缺少裁决书裁决的安置用房和周转房权属证明、申请强制拆迁时缺少拆迁补偿资金的提存等重要依据。另外,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并没有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房屋拆迁裁决书,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依法送达听证通知书和行政拆迁通知书,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调解笔录及集体讨论决定书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决定案的依据。所以,被上诉人强制拆迁主要事实依据不足。
二、被上诉人强制拆迁的程序违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照上述建设部的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前没有听证,也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强制拆迁时没有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为强制拆迁证明人,所以,被上诉人强制拆迁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有以下错误:1、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调解记录属于申请强制拆迁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而一审法院错误认为证据2属于行政裁决程序性事项不具有关联性;2、行政裁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没有依法送达,而一审法院不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导致虽有瑕疵但合法的错误认定;3、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并不符合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和法宝程序,一审法院故意偏袒地方政府,避重就轻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认为上诉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更是查明和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强制拆迁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查明和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敬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李志学、王武朋、胡仲强、胡念文、李培玉、李纪侦
今天(
今天金乡县维权人士二十多人参加了旁听。有的也已将金乡县政府告上了法院,不久就要开庭,还有更多的金乡县百姓受强拆之苦准备对金乡县政府强拆行为进行起诉。房屋强拆已成为我国侵害民生,社会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成为官僚腐败、法治倒退的原因之一,甚至一些地方抛弃法治,动用警力、物力、财力来达到房屋强制拆迁。
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方面,仍存在违反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那么金乡县政府在抛弃法治的轨道上还要走多远呢?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