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在没有一票反对情况下,通过1973号“人权干预”决议,授权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利比亚平民不受暴力袭击。记得联合国针对津巴布韦、缅甸和苏丹这类国家侵反人权而要采取制裁措施时,北京惯于使用否决权阻止决议通过,或者降低制裁的力度。然而,在国际社会长期高喊“人权是内部事务”及“不干涉内政”陈词滥调的北京当局,这次却遭到“人权高于与主权”的新文明时代潮流摒弃。北京因担心再度被国际社会孤立,沦为卡扎菲同类而声名狼藉,不得不对联合国1973号决议投弃权票,以确保其顺利通过。
 
然而,正当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奋力制止、讨伐反人类罪犯卡扎菲及其屠杀人民的犯罪集团之时,北京却因与卡扎菲同病相怜,在其明知1973号决议“设立空中禁飞区”前提是要首先解除卡扎菲的对空军事能力情况下,不是堂堂正正地投反对票阻止决议通过,而是事后专窥国际联军空袭把柄,无限放大“灾难后果”,并大肆渲染利比亚官方造假的平民伤亡数字,以对国际社会“人权干预”妖魔化,并借世界上极少数专制国家之口,对执行联合国决议的正义之师大踩脚后跟,其阴阳手法及龌龊表达,令世界舆论大跌眼镜。
 
当今世界,伴随着人权成为普世价值观的历程,在理论上一直陷于人权与主权的谁高的观念冲突中。其实,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人们的解释不尽相同;特别是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主权。甚至有学者主张,组成“世界议会”通过立法,建立“世界政府”保护人权。人权是全人类的,而主权则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固有的人类尊严。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人的尊严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国际社会也有责任批评、抵制甚至制裁政府侵犯人权。 著名学者林培瑞说:“全人类,中国人及非中国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试图对我们人类同胞实行的专政”。这就是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人权干预”原则。但目前国际社会仍有不少国家的统治者,以“主权至上”理论抵制“人权干预”原则。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而不接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自从1586年法国思想家让.布丹第一个明确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这种国际法观念便形成了。17世纪哲学家霍布斯更进一步充实了国家主权的排它性理论。然而,伴随着人类“类化”意识的觉醒、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管理体制已经开始向非集中化、非军事化和社会生活非意识形态化的综合发展,当代国际事务正在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对旧文明国家“主权至上”论进行扬弃。现代社会无论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都已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美国国际法学家耶塞普就在其《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无限制的国家主权现在已不被认为是国家最宝贵的或最需求的属性。”英国工党领袖拉斯基也曾这样认为:“现代文明之范围日拓日广,国际关系愈趋愈密,欲以民族的主权国家为定制,在政治上为大患,在道德上为极险。”国际人权法元老(加)约翰.汉弗莱指出:“人权必须由一种超越国家秩序之上的法律保护。需要有一种更高一级的法律秩序,以便依照它对国家秩序加以评判。”人权问题之所以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就在于经济全球化必然要以世界的政治安全、稳定与统一的秩序为条件,而人权不仅是国家的基石,也是世界和平的基石。侵犯人权是导致社会对抗、政治失序和暴力冲突的祸根。由此可见,人权不仅涉及个人的生命、安全与自由,而且对全人类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段就包含着认为人权的野蛮侵犯是造成国际冲突、引发战争诱因的思想。因而,人权不是内政问题,而是全人类的世界性问题。例如,尽管中共政府一直反对人权国际化,但却不得不与国际社会展开人权对话(传统主权观认为,内政问题是不能适用国际对话原则的);尽管中国有些领导人长期以来竭力抨击“人权高于主权”观点,但却不得不“委屈”主权,把所谓头号“刑事罪犯”异议人士发出监狱,送到美国。对美国来说也是一样,当他们发现军中虐待俘虏,便立即发动全社会来制止、批判。经过检举揭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少了。这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所有的国家都是一个必须尊重人权的警告。
 
早在1993年6月世界维也纳人权大会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就曾严厉抨击一些国家从政治私利出发,肆意圈定人权的范围(只谈生存权、发展权),并在大会发言时特别指出:“不可否认,有些国家总是企图抢劫或没收人权。”他认为,如果政府“变成折磨本国人民的政府”,国际社会有权干预。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由此可见,“人权高于主权”并非西方国家凭自由意志单方举起的旗帜;正如东欧改革、冷战结束,并非西方单方推动“和平演变”的结果,而是全球化时代发展条件下,反映人类共同和平要求和政治世界化的客观趋势所使然。因此,“人权高于主权”原则不仅是不容质疑的人类“类化”意识的觉醒,也是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理论基础。最近几十年来,有关人权干预的国际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充分反映了这一现实。1971年国际法院宣布: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共同责任,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所设定的标准的检验,也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审查。此后,人权的国际保护使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独裁者的主权确实在侵害人权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收缴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权还给人民。如发动侵略战争、推行种族歧视、种族灭绝政策等类行为,国际社会就应该对其主权进行限制或临时剥夺,以此来恢复那里的人权秩序。其实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国际社会就对法西斯德国的主权予以剥夺,联合国60年代以后也对南非种族政权实行的以军事、贸易封锁和禁运的方式限制其主权,这就是体现人权大于主权的实践。
 
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中,“普遍的”人权价值观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构成了国际政治的重要议题。如1989年北京“事件”导致的国际制裁、海湾战争、索马里维和行动、卢旺达与前南斯拉夫战犯的国际审判以及皮诺切特案的指控,均体现了“人权高于主权”原则,都是国际社会对将野蛮侵犯人权,进行种族迫害罪恶封闭在国家内政堡垒里的干预。而20世纪岁末,国际社会对印尼东蒂文地区独立问题的一致性积极干预,再次印证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世界化时代已经来临。还有2004年5月19日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就“古辛斯基诉俄罗斯”一案作出判决,俄罗斯政府赔偿古88000欧元的诉讼费用。7名法官认定:古在“2000年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俄政府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有关人权的条款。
  
今日世界价值观念,正在从国本位向人本位立场回归,人权国际化已构成对国家主权最明确、最强有力的限制;“人权高于主权”和“人权干预”原则,已成为世界政治化的标识。然而,仍有一些旧文明政治势力的代表及其文化服务者们,在传统意识形态崩溃之后,使用“国家主义”的陈词滥调抵制政治世界化潮流,用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对抗人类意识的觉醒,和用文化特殊性排斥人类普遍价值观的形成。他们从在“暴力革命”过程中所倡导的阶级价值,政党价值、领袖价值,后退到推崇国家价值、民族价值和文化传统价值,以求开辟以主权对抗人权的“新对抗主义”的战场。
 
其实,国家观念所关注的是国家的利益、立场与原则,它相对与世界观念的广阔性是狭隘的;民族意识固守的是民族的意志、情感与认识,它相对于人类意识的宽泛性是渺小的;文化特殊性所体现的是自我的、个别的、特定的价值,它相对于全球普遍价值的全面性是偏颇的。因此,主权概念所关注的是国家的、民族的和特殊的价值,而人权概念关注的是全球的、人类的和普遍的价值。
 
人是世界的核心。人权是一切权力之母。今天人类意识的成熟,正在于它在价值判断上已经完成了“国际法高于国家法,人类意识高于民族意识、普遍价值高于特殊价值”的共识,即对人的普遍价值的尊重,已经超越了国家的、民族的、阶级的立场,形成了全球无疆界的现代化主流思潮;而人类“类”思想的诞生,必将导致“人权高于主权”价值观横扫东西,波及全球。

眼下,国际社会对利比亚的“人权干预”,虽然带来一些负面反应,但这绝不是应不应该干预问题,而是国际因难寻一致,而反应滞后,导致其干预行动成本加大,隐患凸现,以至于丧失卡扎菲屠杀人民之初,迅速解除其武装,让人民在正当性抗争高潮时趁势将卡扎菲绳之以法的最有利时机。事实证明,国际社会的“人权干预”的新文明共识尚不成熟。其实,在一个“人权高于主权”的新文明时代,无论哪里发生残酷统治,侵犯人权,强奸、强暴民众的事实,所有有正义感的国家都不能坐视无睹。今天,美英法联军执行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正可谓“有道伐无道”,善莫大焉!只有那些蔑视人权的国家,才会专事踩前方付出代价的正义之师的脚后跟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