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权利本位观念
权利本位观念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定各种社会规范的理论原理,是当今人类正义观念和公正观念的基石。权利本位观念实际上已经为当今人类社会的最高层组织——联合国奉为宗旨,已经成为当今人类世界性的社会哲学,尽管联合国以其宽宏大度精神普遍地接纳一切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不管其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但此举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这些国家接受联合国的宗旨。
权利本位观念只有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宪法将其作为立法原则,才能成为该国占统治地位,即为该国绝大多部分人所接受的思想,因此,在每一个具体国度,只有由该国通过立法承认权利本位观念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它才能成为该国的社会哲学。
一、权利本位观念至少有八条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前两条原则
第一条是权利平等原则。即一切自然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均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各项权利。
这条原则,在联合国的每一个有关人权的文件中,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协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进行了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因此,它和第二条原则构成权利本位观念的原始基点。离开了一切人权利平等的原则,当代世界的一切社会规范将陷入崩溃状况,而否认一切人权利平等的原则,正是那些义务本位的专制国度迟迟无法迈进现代国际社会的根本原因。
第二条是主权在民原则。即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是一切社会权力的源泉,就是说,一切社会权力均直接或间接地来自该社会全体个人的授权,尤其是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权力,只有由全体公民依照法定程序定期地进行公开,公正的自由选举并接受其全面的监督,方能获得正当而合法的地位,对严重违反民意和滥用职权者,全体公民有权进行弹劾和罢免。
在义务本位观念中,统治者自称“奉天承运”、“君权神授”、“伟大领袖”、“大救星”,公然地武装夺权,并凭特暴力由一家人或一个政治集团永远垄断国家权力。对权利本位观念来说,重要的不仅是原则上承认“主权在民”,而且要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确保最高权力直接从民众中产生,接受民众和自由与论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更换,使民众对权力的制约落到实处。因为虽然主权在民,但永远也不可能让全体民众直接行驶社会权力,而只能让少数人通过法程序去代行,如果民众不能通过定期的无记名投票进行自由选举,不能运用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罢免——亦即如果不能对权力的产生、运行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它就随时可能异化为“主权在民”的对立面——主权在官。
第三条是由下至上组织社会的原则。即社会权力结构的整合机构,不像义务本位“君权神授”时代那样自上而下地私相授受,或说采用“等级授职制”,而是由基层民众按社区层次一级级自下而上地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各级社会权力机构。
这条原则的目的,是确保主权在民原则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权力层级,也是为了防止多层间接选举的结果导致民众权利的不断折扣、贬值导致的权力性质的全面异化。
第四条是政府责任原则,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的福祉,那它当然有责任按联合国提出的各项人权准则确保该国全体公民的一切权利。
一国政府作为该国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表,如果它不能运用其社会调整职能来保障全体公民行驶权利,就是它最大的失职,如果反过来大规模地侵犯公民权利,它就丧失了自己原有的合法性,用法国大革命时公布的《人权宣言》的话来说,民众就有权推翻它,虽然在今天已经不需要动用暴力,通过法定程序便可以罢免它了。在今天得民主国家,政府确保公民权利的责任已经极大地分化和量化,故通常并不需要走民众权利与社会权力全面对抗,而可以走针对具体问题逐个地、逐步地解决的道路。
第五条是个人权利与全民权利等值原则。即每个人的公民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对一位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对全体公民权利乃至对权利本位的侵犯。不言而喻,这里所谓的侵犯公民权利,不是指一般的社会个人或社会组织对他人的侵犯(这类侵犯属于民事纠纷、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而是指社会权力或行使权力的人对普通公民各项权利的侵犯。
不管被侵犯者是国家元首,还是判处死刑尚未处决的犯人(不须说明,已依法剥夺的那些权利除外),这条原则均同样适用。刘少奇“文革”中被批斗,囚禁于中南海时称“我还有公民权利”一事对此项原则可谓是绝妙的注脚。这条原则既是为了阻止国家权力对任何个人公民权利的肆意侵犯,也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由此入手全面践踏公民权利。
第六条是基本权利优先原则,权利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的集合,当两种或两种以上(即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通常愈基本的权利愈应该优先满足。权利的内容和层次前已述及,这里只应补充一句: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各个个人之间权利和各种权利主体之间发生冲突的场合。
第七条是国际监督原则。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国社会权力机构自称不存在人权问题,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人权问题非常严重,严重到社会权力用暴力和刚性控制完全堵塞了一切不平之鸣的声源,这样,在该国社会权力看来,它当然在人权方面达到了理想境界。在这种本国人民完全没有权利可言的情况下,以及在虽然比这种情况略胜一筹,但本国人民仍然难以用民众权利抗衡社会权力的情况下,他们伸张公民权利的希望很大程度上不能不寄托于国际社会。因此,从权利本位观念看来,一国政府当然有义务接受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其他国家政府和民间人权组织——对其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其他各项人权行为的监督,为国际社会对该国侵犯人权的谴责、制裁做出反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改正,并防止新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固然,各国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权状况必然存在一定差异,但按国际标准保护人权并不是对某国的格外非难——既不是对一国主权的侵犯,也不是干涉其内政。好比说某家丈夫无故殴打妻子、父母体罚子女、后辈虐待老人,不闻不问的邻居才是缺乏道德缺乏同情心的,上前劝阻乃至加以谴责的邻居则是有道德有人性的表现,至于法庭对这些现象以“虐待家庭成员罪”作出裁决,就更是关心其家庭的表现。对于地球村来说,情况何尝不是如此?国际民间人权组织和其他国家政府对某国人权状况的批评正是“邻居的劝阻和谴责”,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的决议和制裁,则相当于法庭以“虐待家庭成员罪”作出裁决。在当代,要求某国按联合国规定和民主国家标准保障人权,是使该国“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主要前提,因为我们前面早已指出,对普通公民人权的侵犯就是对权利体系的侵犯,当普通公民处于没有权利的状况时,该国国家元首也同样像刘少奇在“文革”中一样没有权利可言——一旦他失去权势之后,他同样会性命难保。
第八条是权力越大义务越多原则。权利本位下,一切社会权力来自民众权利,社会权力成为一切公民均可角逐的对象,取得权力后也绝不能用它来谋取私利或胡作非为,而必须克尽职守为民公仆,必须遵守行使社会权力的规定,尤其必须承担为人表率的义务。
在权利本位下,掌握社会权力也有名有利,但一切名利的享受均有明文规定或规范,这样权力越大名利越多的同时,他也必须遵守越繁杂的规范接受越多的监督和制约,一县之长受一县的监督制约,一省之长受一省的监督制约,一国元首更需要一国的监督制约,因此,与义务本位下一切为当权者“讳”,权力越大义务越少恰巧相反,权利本位下权力越大义务越多;公职人员不仅不能以权谋私胡作非为,要想牢牢掌握并获得更大的社会权力,除了要做出卓越的政绩外,还必须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义务和道德义务。
二、社会的凝聚、动力和平衡机制
如前所述,俄国启蒙学者赫尔岑极为担心权利本位将导致社会解体,然而事实恰巧相反,实行权利本位的国度虽不像义务本位那样依靠高高在上的统治权以暴力为后盾从上而下地组织政府并控制社会,却依靠民众的自信、自律和对民选政府的由衷信任,对自己国家和民族的自觉认同,使该国社会的凝聚不再建立在强制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赫尔参所说的权利的全部神圣性,除了权利内容的魅力之外,主要是来自国家的立法。建立在权利本位观念基础上的法治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本身,正是现代社会的主要凝聚机制,它们为平等的自由公民制定,平等的为每一个公民服务,得到绝大部分人的自觉遵守,这些规范作为“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一起,起着强有力的社会组织作用,从而使社会成为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整体。
与此同时,在权利本位的社会中,不仅权力越大义务越多,在社会权力之外也同样社会地位越高社会义务越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属于较高层次,也相应剧于较高地位的人,一方面是为了获得他人与社会尊重,另一方面也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自然会自觉地承担起热心公益、关心社会、照顾弱者的许多义务,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凝聚社会的作用。
权利本位观念使社会发展的动力较之义务本位下发生巨大的飞跃,因为它充分保障一切人的一切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鼓励每个人主动争取、创造性地运用、坚定不移地维护其合法权利,从而采用一切合法手段去为自己创造物质财富,当然更激励每个人超越自我为社会作贡献,并为每个人的精神追求提供最广阔的活动天地,从而使所有努力上进的人都能不断地提高做人价值。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归根到底来自全体成员个人的能力水平和自我期望值决定的社会活动,当全社会所有个人均享有满足自己欲望的法定权利,并在强烈的社会竞争中受到极大的驱动和激发而开始全力拼搏时,创造社会物富的原动力当然也就能趋向最大值,而不像义务本位下只有掌握社会权力的极少数人才可能有主动性创造性,老百姓只能成为被动的“老黄牛”,“一块砖”,“螺丝钉”之类的力畜、工具或零件。
当权利本位观念运用于经济领域时,老百姓有了在市场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一回经济就能迅速起飞;当权利本位观念运用于社会政治领域时,老百姓才能真正获得自由,运用自己的社会政治活动权来推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创造崭新的多元化的社会文化和精神文明。正因此,只有以权利为本位,社会才能获得最佳动力机制。
权利本位观念倡导契约社会,每个人都可以与和他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平等地进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交往,并在双方或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契约,从而形成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和与他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结成群体(如工会、商会、社团、政党),与其它群体或社会在各种场合——包括立法机构中进行谈判、交涉,以求在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谦让也互相折冲的基础上达成双方或各方满意的协议。这样,一切社会事务都在有当事人或其代表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必需时诉诸相应的仲裁机构)予以解决,从而达成一种全面的动态化社会公正,使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都能在确保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因此,在排除了义务本位下的暴力强制后,社会不仅不会因矛盾的积累而发生白热化的冲突和毁灭性的灾乱,而且必将形成日益灵活而强健的动态平衡机制。
三、多元化社会,一元化规则
权利本位观念下的社会是一个色彩斑烂的多元化世界,使人类精神文化具有无限多样的丰富性,与此同时,它却有一个很少有思想家更不用说普遍人所注意到的重大特点——规则的一元化。也就是说,只有以一元化规则为基础、多元化社会才能建立,多元的社会政治力量和它们所代表的各种社会利益集团才能和衷共济。
在义务本位时代的一元化专制政治下,权力越大越可为所欲为,处于无权地位的民众只能哀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因此,义务本位下每个人在某一领域要遵守什么规则,不是由该领域的特殊要求决定,而是由其身分所决定。这样,同一领域就具有许多不同的规则,也就是说,一元化专制主义必然要求人们行为规则的多元化。也正因此,专制者自己可以荒淫无度、穷奢极侈,却要求民众一不怕苦、二不怕死。
“为了人类社会的福利,人们相互之间无疑地必须有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某种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法国梅叶《遗书》第二卷P82)社会越进步,分工越细致,人们的社会地位差别越多,各种社会阶段、阶层、集团将是长期的客观存在,但只要权利平等,且一切社会权力来自普通人权利的授权并处于民众权利的制约之中,上层政治人物也就不能不像平民一样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前已述及,权利平等的基础是身分平等,对身分平等的全社会所有的个人来说,各种规范当然即有必要也有可能予以统一。
当然,这里的规则统一,主要是指具有竞争性并关于双方或多方重大利益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基本社会公德,至于像行使权力所需的少数特权则又当别论。除此之外,在市场经济中谋利,在各种竞赛中争名,在政治选举中谋权,以及在行使社会政治权力的时候本身,如果不遵守统一的规则而走“捷径”,就不仅是对一元化规则的破坏,同时也是对所有有关个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权利的公然侵犯。对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抵制、惩罚、规则就会失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历史就会向义务本位下的强权政治倒退。法学界提倡用法治代替人治,正是为了建立一元化的规则。以规则的至上性、神圣性和统一性达致社会的平等和有序,以消除专制制度下规则的多重性和随意性,是从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的关键环节之一。
四、规则一元化导向世界一体化
权利平等作为工商业社会的世界性社会生活基本准则,不仅使一国之人无论高低贵贱均须遵守统一的社会规则,而且使世界各国的社会规则具有可通约性。
农业文明时代的各种文化均以义务本位为特点,但尽管如此,它们之间在规则上却是不可通约的。它们虽都以义务为本位,却各以自己的教义、伦理、意识形态观念为中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们的规则又是为各自的教义服务的,既然教义本身完全对立,那么规则当然具有异质性,彼此之间也就格格不入,“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
在权利本位时代,各国和各种文化的规则之间仍将保持多样性。因为一国的社会规则同时由权利本位观念和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发展水平乃至地缘状况、国际环境诸方面情况共同决定,这样,各国的规则之间不能不具有很大差异。不过,从社会哲学角度看,差异毕竟是非本质的次要方面,市场经济和权利本位的共同基础使它们不仅具有原则上的同一性,而且能够互相通约,并以此为前提互相接轨。
今天,各国经济规则的接轨除了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签约外,主要是通过三大世界性经济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刚从关贸总协定升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来进行,民间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则是需要建立这种规则的本位。这种接轨的结果将最终导致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
各国政治规则的接轨以主要发达国家的民主制度引导世界潮流为基础,以联合国的存在和它们的宗旨以及规章制度及其活动本身为中介,以义务本位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看齐、走向多元化民主化为内容,逐步协调各国的基本观念,统一其基本准则。当然,不能无视各国之间长期存在的各种矛盾冲突,这些矛盾冲突还会长期存在下去,但在基本观念和基本准则统一之后,各方有了共同的正义观念和公正观念,有了共同遵循的程序和制度,就没有什么问题不能和平解决的。
说得远一点,世界普遍接受权利本位观念后,一时也看不到变成统一的世界共和国的前景,但政治规范一元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则是作为当今人类社会最高政治组织的联合国无疑是未来“世界邦联”的一个维形。
五、社会形态
社会生活是一个整体,其中所有各部分均有有机联系,都会相互作用,这里只是将其最主要的部分抽象出来以便更好地理解其本质特征。
(1)首先借用刘升平等人在《法理学观念更新的几个问题》中的几句话,解释一下契约:“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注意: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产生以前就存在,并且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基础和主要内容——引者注),是随着交换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据以进行产权、产品、劳务交换的形式和程序。由于契约具有平等、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它能够激励交换动机,维护交易信用,提高和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过程的风险和代价”。
因此,在商业活动方面,乃至在整个现代社会生活中,凡是需要共同开展活动并根据双方或参与诸方意愿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利益范围时,都可使用契约文书。合法的契约持有人在契约中表明的意愿高于一切法律,只有签约诸方对契约内容发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者一方严重违约使另一方面不得不诉诸法庭时,法庭才可依照契约内容和法律原则作出仲裁。由此可知,契约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更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式。市场经济和契约社会交互作用相互依存二位一体,它们共同构成工业文明的经济基础,从历史发展进程上说,它们能首先自发产生,在形成和巩固的同时,必然要求权利本位观念,必然导致民主政治和法治法律(二者的实质还是公共契约),并和民主政治、法治法律一起要求建立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的责任伦理。
(2)民主政治和法治法律也是交互作用互相依存二位一体的,一方的障碍就是双方的障碍,一方的发展就是双方的发展,一方的成熟就是双方的成熟。和市场经济、契约社会可以表现为自发的社会生长不同,它们只能由整个社会在工业文明建设中由全社会大部分成员主动选择并特意建构才能形成,它们的第一功能是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经济和契约社会,第二功能是规范它们自身。市场经济、契约社会可以是规范的也可以是不规范的,它们是否规范不是由其自身而是由上层建筑所决定,它们不能规范什么,但它们却要求上层建筑对其加以规范以走向成熟。民主政治则只有通过法治法律规范了自身并完全按规范运行,才能使民主政治和法治法律一起走向成熟。
(3)民主政治、法治法律的第三功能是规范道德,即与市场经济、契约社会一起促成责任伦理的生成。比起后者来,它们对责任伦理的生成作用更为直接。因为市场经济契约社会虽要求责任伦理,自己却无能为力,所以只能通过历史要求的自觉体现者——学者的价值建构活动和立法者运用社会权力颁布保障责任伦理实施的法律后盾,才能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责任伦理的道德权威。众所周知,法律和道德结合才能成为相对全面的社会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必将导致传统伦理彻底崩溃,如果权本位基础上的法治法律不能适时建立,以法律为依托的责任伦理没有可以凭借的对象,也没有借以立论的现代正义观念和公正观念作基础,当然就根本无法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道德状况乃至法律状况就会处于失范的危机之中,而这也正是中国当前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4)社会伦理系统和上层建筑不同。上层建筑即有硬件部分(场地、设备、机构、人员等),也有软件部分,其作用机制和实际运作情况是软件,只要硬件部分正规化,软件便可以逐步走上良性运行轨道。伦理系统包括伦理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无一不是软性系统,而且无论何时它们都不是多元状态(尽管这些多元客体中只有一种属于主流,社会对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一元化的,否则全社会的人就无法避免道德对立),又不可能使用强制方法来加以解决,这就使社会伦理范式从义务本位的过渡比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过渡更加困难。应当说明一下,上层建筑的规范是硬件,社会伦理绝然不同,前者以社会权力为后盾强制性实施,后者却只能靠全社会人的普遍接受和自觉实行。在伦理系统的三个方面中,伦理观念具有决定意义,但在伦理范式更替时代,权利本位观念的责任伦理取代义务伦理不是靠它自身的力量,而只能如图式所表明的以市场经济、契约社会为基础,依靠民主政治、法治法律的正式确认,在权利本位观念的指导下形成,完善并逐步为全社会大部分人或说主流社会接受,不能真正确立并发挥作用。
伦理范式过渡的困难还在于一方面它只能在上层建筑完成了过渡才开始,另一方面,在确认和完善之后也还有一个全社会所有人道德行为转轨的问题——还有什么比全面改变人们的道德行为模式并摆脱庸俗的市场主义道德观的干扰,将绝大部分人提升到自立、自律、自尊,同时又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境界更困难的事情呢?
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几乎人人都知道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必将导致一个社会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社会,却很少有人明白规则一元化的重要,观点可以是互相冲突的,甚至同性恋之类亚文化群体也可以在某些特定方面遵循与社会不同的行为准则,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本位的伦理范式和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人也都是平等适用的,否则,人们就无法在一个社会里和睦相处。
签于权利本位观念的伦理学——责任伦理——的建立对中国来说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而思想界又极大地忽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另著文对比进行研究,在此,只着重指出两点。第一,权利本位观念的伦理学绝不是市场行为准则的自然延伸,与庸俗的市场主义道德观毫无共同之处,作为取代义务本位的新型伦理风尚,第二,责任伦理作为一种现代人的道德观念以消灭个人的多重社会道德和多重人格为已任,在揭露一切义务伦理的伪善时自己却不会重蹈覆辙,因为它不仅承认人性的一切“弱点”,而且公开宣称一切高尚的道德和伟大的献身精神均以人的合理利益(包括食、色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财产需要)为基础,并提出一整套合乎人性的道德层次理论。
(5)关于权利本位观念的产生和市场经济、契约社会基础上成熟并反作用于民主政治、法治法律和责任伦理的建设,正是本文全文所阐述的中心内容,不必在此全面重。
附:中国目前的社会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简说
对权利本位观念有了基本了解,研究了中国目前的社会形态之后,就能对它的发展趋势作一个大体上的预测。
自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今已有17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契约社会虽然很不规范,但毕竟已初具雏形。中国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基础行业仍然为官方把持,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并还将继续保留非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因而以贪污成风、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著称,但市场经济既然已成国策,那么它们的转轨无论早晚终究只是时间问题。
已经崛起的私营大型企业尚为数寥寥,众多的中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则已遍布城乡,还有名为集体所有实则为农村“土皇帝”们私营的“乡镇企业”也到处都有,加上中外合资、中国独资企业和部分已基本完成转轨的国营企业,以上诸种经济成分构成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种格局使中国民营企业在国际竞争方面处于软弱无力地位,但也是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激战,可望于今天的中小型民间企业中崛起一批世界级的大型跨国公司,并对中国社会未来的政治进步产生积极作用。此外,大量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中产阶级的形成和成为社会主体阶级将至关重要,对中国在稳定中变革在变革中保持稳定也十分有利。
各种情况表明,尽管非正常干预和破坏规则现象十分严重,中国的市场经济、契约社会还是在走向成熟。
由于重建市场经济的历史相对来说很短,更重要的是义务本位的一元化专制政治上层建筑仍然在不断地进行非正常干预,因此,市场经济本身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这种情况虽然会逐步有所改善,但在旧上层建筑彻底更新之前,却不可能完全消除。
改革开放初期,执政党曾提出“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口号,八十年代初,也确实做了一些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干部队伍的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从法律上废除终身制等等,但是,当历史的必然要求与改革主导者的利害关系发生冲突后,不仅政治体制改革的口号销声匿迹,其已有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倒退,从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使凭借暴力对社会进行刚性控制再度成为当局的统治信条,并且在看得到的将来不会有任何改变的迹像。
法律变革方面,情况颇为特别。现代工商业文明的市场经济为传统农业文明的专制政治的要求法律都不能不予以满足,但法律绝不是调合二者尖锐对立的地方,相反它本身被一分为三:
在市场经济契约社会提出了紧迫而直接要求的地方,它不能不完全或基本按权利本位的要求立法,
在政治性法规方面,它更不能不按当局的意志行事,依执政党甚至少数政治寡头的需要立法,
而在这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则根据当局利益的压力大小而定,压力大则倾向于当局的眼前利益,压力小则服从市场经济的需要,亦即遵循权利本位观念的指导,
——法学家们毕竟希望立法服从社会利益,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而不是成为当权者的利益表征。
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一如既往,迫于联合国和国际与论的压力,当局的办法是在宪法中抽象肯定在执行中或在具体法规中具体否定,从本文前面引述的法学界的新观点可知,他们所能做的只是在学术上据理力争,在立法过程中则因当局的强权而无技可施。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今天的法律与权利本位观念下的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两回事,它的特点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同时,在与市场经济契约社会相关的方面被迫向权利本位让位。
由于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在立法原则上根本对立,实施这种法律时就常常不可避免地陷入严重的失范状态——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正是这种状况的写照。也就是说,现实中常常出现合了权利本位之理不合义务本位之法(如80年代中期以前许多知识份子因为在工作之余为私营、乡镇企业提供咨询接受酬金而被以贿赂罪判刑以后又改判无罪),合了义务本位之理又不合权利本位之法(如《东方》创刊号P74载《失范中的法律》一文“受贿罪”程春莲被判死刑枪决、行贿者浠水县石油公司则因此购油案而有功被评为先进单位),以至在同一案中使用双重标准,不仅导致执法混乱,更使人们无所适从,其结果反而使执行法律就成了破坏法律的根源。
这里的根本问题显然在于上层建筑落后于经济基础所致——传统的人治作法和官商经济残余受到一元化专制政治的保护极力维护自己的势力范围,并把市场经济的某些正常运作当成违法犯罪,说到底,也就是义务本位的专制政治和权利本位的市场经济之间的错误对接引发了各种社会规则失范和人格扭曲,这种情况当然不能不使社会控制对暴力的依赖日益增强的同时,坑蒙拐骗形成风气,投机取巧更理直气壮,不仅有法不依,也确实有法难依,更何况法难治众。
至于当今中国的专制制度压制民主践踏人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则朗如日月有目共睹,国内是怨声载道,国外是舆论鼎沸,在此就不必赘述了。
今日中国的伦理状况情况更为复杂。如前所述,新型伦理道德建构只能在民主政治法治法律建立之后,依靠新型上层建筑的能动作用才能开始,故今日中国伦理学界聒噪什么“道德重建”纯属痴人说梦,在一元化专制政治解体之前,中国的道德失范状况是无法收拾的。
目前,有三种彼此冲突的伦理道德同时影响着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
第一种是式微状态中的儒家传统。统摄中国传统文化两千余年的儒家伦理早已深深地熔铸于中华民族的灵魂之中,沉淀到民族的社会心理层面,绝不是二十世纪以来反传统的文化激进主义所能够摧毁的。首先,在占中国人口大部分的农民中,特别是那些荒野边僻之处,差不多仍然以固有的原貌或变异的形式保留了下来,其内容即包括儒家伦理中具有普遍意义和现代适用性的精华,也包括其落后保守僵化顽固的成分。其次,在城市乃至在知识界,则主要以变形和逆反的形式保留了下来,从市民中说好的方面保留得不多,要不得的内容却得到了“弘扬”,在知识界则是得鱼忘筌——以儒家伦理卫道士面目出现的近乎绝迹,但类于其道统传承者的,从为当局寻找学理资源,到妄图以“国学”取代当局意识形态者均有其人。无疑,儒家伦理中无悖于工商业文明的“中国特色”应该而且必须会保存下去,其具有超时代意义的部分不仅应该保存,而且是新型伦理的生长点。
第二种是大陆中共政权成立以来一直大力宣传的共产主义道德。由于中共政权成立后的三十年时间里政治上的剧烈摇摆一直没有停止,故到那时为止从来没有像前苏联一样拼凑出什么伦理理论体系,而且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因市场经济与共产主义在理论基础上截然相反,也就更不可能创造出什么社会主义伦理学了。这样,中国的所谓共产主义道德既无任何理论支撑,也没有完整系统的分类体系,主要是各种配合政治需要的空洞宣传口号和不断变化的抽象教条,如“党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愿做革命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这些抽象说教根本无法规范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分配行为,尤其无法想象它们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汲汲于名利的人发生什么影响,因此从总体上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并没有多少指导意义。
第三种伦理道德是市场经济所呼唤并从发达国家不断影响中国商业界人士的责任伦理。前已述及,市场经济呼唤各种规范,比如为了建立发达的信贷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使所有参与信贷活动的人遵守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当很多人在信贷活动中违约乃至进行诈骗时,信贷关系就会彻底崩溃,市场经济也不可能高度发展。外国企业与中国商界进行交往需要与责权利关系明确的法人打交道,并要求遵守国际惯例,否则他无法承担各种不可预测的后果。但无论市场经济本身,还是外国企业,均无法代替中国人在中国建立责任伦理下的商业道德规范,更无法使之养成遵守这种规范的良好习惯。
由于这三种伦理道德互相冲突,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正处于严重的失范之中,并且正形江河日下的局面。
因官方的尊奉和宣传,“共产主义道德”仍然具有最大的表面影响。其影响方法是:一、儿童时代开始,人们便受“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学习雷锋”之类的灌输;二、定期不定期地在青少年中开展义务劳动义务奉献活动;三、在远离市场的行业中创造出一些“共产主义道德”氛围;四、在广播电视报级杂志中不厌其烦地进行共产主义道德说教等等。一方面这些宣传说教确实在人们的言谈中留下了深刻痕迹,另一方面,一遇利害关系它们便被抛弃了,因此,对成年后的价值取向不是毫无作用便是意义不大,反而导致人们普遍采取双重道德,要求他人和社会按共产主义准则行事,自己则从自我保存人格出发去争取和维护自己正当甚至不正当的利益,如果有谁愚蠢到在生活中真的“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地步,把自己身上的每一分钱、碗里的每一口饭都施舍给街头日益增多令人心酸落泪的乞丐,那么他立刻就无已可利了。如果他在政治上这么做,则早已不是成张志新就是成遇罗克了,同样不可能存活在一元化专制政治之下。
正因为共产主义道德必然导致普遍的双重人格,在这种社会氯围中,只能形成“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的道德反淘汰格局,不仅凌虚蹈空的共产主义道德不能变成社会生活风尚,而且使市场经济所直接需要的基本商业道德也无法建立。
中国面临的道德沦丧状况有目共睹,问题是大难临头出路何在。一些御用学者认为可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创建所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即当局所谓的“两个文明建设”,另一些深受“国学”影响的学者则希望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建“儒家”文化。本文早已讲明只有责任伦理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道理,故不再对它们进行评价。重要的问题是,著名作家张贤亮在《男人的一半是女人》中早已指出:“‘文化大革命’,(岂止!实际上是四十几年)败坏了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这可是要遗祸好几百年的事!”何况“文革”后紧接着是“改革开放”,以道德沦丧态势步入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不可能像启蒙学者希望的那样,把“合理”放在“利已主义”的前头,这就使在任何条件下伦理工作者将遇到绝非在短时间能克服的重重困难。
但无论如何,中国的伦理重建只有树立了权利本位观念——即从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法律后才能开始。这样,我们就不能不回过头来看看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社会固然以游戏规则高于一切为原则,即一切个人、集团和政党都必须平等地遵守社会法规,但是,这种法规仍然必须由人来制定,并由制定它的那一代人开始率先执行。显然,不仅法治本身,一切权利本位观念的新型社会规范的制定、建立、实施都离不开政治制度的变革,因此,从历史行程上说,也就是必须从突破现行一元化专制政治的传统轨迹开始。
从我们这个时代来说,政治制度变革绝不会表现为暴力革命渐已成为社会共识。因为民主政治和法治法律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它不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段以夺取权力的斗争,而是建立一种保护一切人合法权益,使一切人都能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制度,所以它既不会始终只是笔者这样为数不多的民主运动活动家的事情,也不会总是下层民众群情激愤的街头呼唤,作为涉及全国民众生存权利的大事,它也是中共决策集团、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面临的紧迫问题。
今天,为了使自己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中共上层和人大之中的成员越来越复杂,这样,随着他们自主意识的觉醒,中共和人大内部的多元化事实必将成为中国和平地走向多元化民主政治的起点。
笔者早已指出,中国的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乃至伊利矣斯库早已蜇伏在中共党内,尤其是决策集团的周边和智囊人物中随时都可能有人响应历史的召唤,起来要求实行以民主化法治化为导向的政治改革。
中国从一元化专制政治向多元化民主政治和平转轨离不开中共上层和全国人大的自觉顺应历史潮流,从今天“两手都要硬”的形势虽然一时还没有看到这种迹像,但中共和人大内来自市场经济各阶层各集团代表之间矛盾的表面化只是时间问题,这种情况导致的多元化事实将迫使最高权力阶层别无选择。
因此,姑且不说市场经济从基础上肢解一元化政治的压力和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推动,单从中共和人大自身看进行多元化政治变革也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情。前已述及,多元化民主政治的必然伴随者正是一元化规则——法治法律,当多元化政治和一元化规则在执政党和政府与全国人大的主导——当然更是在全国民众和体制外民主力量的大力推动——下确立之时,权利本位时代了就来到中国了。
纵观世界历史,虽然从农业文明的一元化专制政治向工商业文明的多元化民主政治过渡在很多国家是以剧烈的社会变革为特征的,但走在最前面的英国和走在较后面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二战后包括前不久的苏联东欧却都避免了大的冲突,究其原因不难明白其中最大的关键是当权者能抓住有利时机顺应历史潮流,首先是自觉主导,当形势超过自己的驾驭能力后再主动让位于民选领导人。这样,起历史转折作用者虽最终必须让出权柄,在青史上却不失为伟大的人物,否则,由于一味地强硬而成为齐奥塞斯库,才真正是误国误民又误自己性命的可怜虫。
笔者坚信,中国的和平民主转型之日已为时不远,届时,确立了权利本位观念社会哲学的中国不仅能迅速汇入世界工商业文明的主流,而且必将为人类做出重大贡献。(全文完)
1995年10月初稿于何湾劳教所
1995年12月3日修改第二稿于家中
1995年12月10日改定第三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