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4-28] | 来源:参与 作者:赵宏财、魏碧霞 等 | [字体:大 中 小] |
天上有日月灞桥无青天过去土匪在深山现在土匪在公安
公安灞桥分局弄虚造假渎职侵权欺诈维权护地村民
(参与2011年4月28日讯):“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根本”。依法维权保护耕地“确保18亿亩耕地的红线”国策,是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赋予公民的职责,维权护地并无过错不当之处。
2008年9月—2011年4月,该灞桥区贪腐强权涉黑团伙相互勾结、顶风违规抗法暗箱操作(未办理土地流转、建设规划用地转生许可证),毁田挖沙、私设非垃圾场收费、向村民出售宅基地(乱收费),疯狂掠夺村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财政、财富、血脂)不止。动辄利用公安灞桥分局违背事实(灞桥派出所民警:王小行、警号:017010)狼狈为奸弄虚设陷报复,阻止维权护地村民上访,迫害原告维权护地村民赵宏财,纵容默许、姑息袒护灞桥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方家村村委会签订的(无征地批准资质、未批先占)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充当地方黑恶势力、涉黑团伙保护伞。导致基本农田耕地被侵占、掠夺、流失、荒芜等违法现象更为严重,顶风对抗“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国策及“党纪国法”尊严。
2011年4月8日上午10时许,灞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宏财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2010年11月9日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诬陷)决定时,公安灞桥分局却以答辩状形式(违背事实、无责任分担论证立案调查报告)姑息放纵,默许认可违规违法弄虚造假的通天(政府征用)合法有效审批文告,欺诈原告维权护地村民称;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无名称)依法规划依法征用了灞桥区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其中包含原告人赵宏财承包土地约两亩。迫使原告赵宏财无奈随即撤诉,目标转向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经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的建设规划征用土地合法审批文告号。
当日下午14:20分许,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特别委托代理人袁异善持公安灞桥分局答辩状,要求公安灞桥分局出具陕西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征用土地合法审批文告号。而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负责秦洪亮违背事实(知法犯法、蔑视人权)却公然拿出来一份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暗箱操作的山寨版(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方家村村委会签订的违规违法征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通天弄虚造假(独立的方家村村委会与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征用)无效证明。经翻阅查看根本无有陕西省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合法有效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相关部门土地审批文告,姑息、放纵、默许弄虚造假(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依法征用了灞桥区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行为。欺诈忽悠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特别委托代理人袁异善乱作为事实。
当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特别委托代理人袁异善从容面对,要求当即复印该山寨版(西安市灞桥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方家村村委会签订的违规违法征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弄虚造假的(独立的方家村村委会与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征用)协议、合同证明时,却被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负责(秦洪亮:警号016869)敷衍拒绝。
2011年4月11上午10时许,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持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西公法行复【2011】03号)到西安市公安局电话问询法制处(复议科),要求翻阅查验复议机关调查(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了该区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其中含申请人之承包地)弄虚造假(政府征用)合法审批文告。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复议科)电话称:有关案卷调查已退还公安灞桥分局法制处(复议科),并要求公安灞桥分局尽快答复复议机关调查的征用合法审批文告。而公安灞桥分局法制处(复议科)负责秦洪亮(警号016869)电话告知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尽快回公安灞桥分局拿出政府规划依法征用土地合法有效审批文告复印件。
不料下午15:40时许,当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到公安灞桥分局法制处(复议科)负责秦洪亮(警号016869)办公室时,要求调阅复印该方家村(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方家村村委会签订的文告违法征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政府的违背事实、弄虚造假(独立的方家村村委会与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协议、合同证明时,而秦洪亮(警号016869)答复称:现在要求公安灞桥派出所调查取证有关“政府规划依法征用土地合法有效审批文告”。待调查取证结果出来后再复印不迟。
16:40时许,原告妻子魏碧侠无奈,将她2010年10月19日晚维权护地。被(毁田挖沙)责任人“刘波”指使豢养的打手故意推搡、拖拉扯烂上衣摔倒数次产生病痛住院受伤害之事的行政诉状(2011年 4月11日)通过邮件寄往灞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1年4月12日下午,而该灞桥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却以(公安灞桥派出所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等种种借口、理由,百般刁难原告妻子魏碧侠不予立案,也不裁定。依旧敷衍、搪塞“毁田挖沙”责任人“刘波”跨村涉黑团伙指使打手故意撕扯、推搡、拖拉并撕烂原告妻子魏碧侠上衣摔倒数次产生病痛住院受伤害之事实行为,迫害维权护地村民。
2011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原告赵宏财及妻子魏碧侠再次到公安灞桥分局法治处(复议科)负责秦洪亮(警号016869)办公室,要求出具复议机关调查的山寨版(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了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60亩,其中含申请人之承包地)弄虚造假(独立的方家村村委会与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征用)协议、合同证明,该负责再次问询灞桥派出所民警王小行(警号017010)、杨华峰(警号016978)有关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土地证明,而王小行、杨华峰称谎称;现“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委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了该区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260面亩,其中含申请人之承包地”合法审批文告证明存档于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内部无法查阅调取(违规违法的蛛丝马迹)证据,再次被敷衍搪塞。
注:根本无有某级政府行政规划,依法征用合法审批文告手续。
详见附件: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九九九年)。
原告赵宏财(曾用名:赵财娃)农业税纳税通知书(2001年度)。
农民负担明白卡(二00一年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西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安灞桥分局法制科向灞桥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答辩状。
原告赵宏财2011年3月6日的行政诉讼状,2011年4月8日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魏碧侠二0一一年四月11日的行政诉状。
粮食补贴发放通知书、粮食直补(省级通兑卡)。
赵宏财:15529221213 袁异善:18710766166 魏碧侠:15529221223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赵宏财(曾用名赵财娃)、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住西安市灞
桥区、方家村三组159号付1号 ,农民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 胡建华局长 地址:纺织城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请
判被告对毁田挖沙当事人未作依法处理是不作为行为,请判被告在一定时限
内对毁田挖沙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0年10月19日(晚11点)、中国六冶灞河东路滨河公园湿地工程项目部承包人刘波指使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在我责任田“毁田挖沙”作业。我妻魏碧侠知道后前去阻挡,要求恢复耕地原貌,停止毁田挖沙并赔偿麦田青苗损失费。而项目部人不予理睬,并电话告知其他人到场,将我妻魏碧侠推搡拖拉数十米摔倒在地、撕烂上衣,导致头痛、头昏、恶心呕吐难奈,工程项目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才趁机迅速逃离“毁田挖沙”现场。在我妻歇缓后慢步追赶至中国六冶灞河东路滨河公园湿地工程项目部墙外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停放处讨要“公理”侧卧在挖掘机右侧履带上动弹不得,无人理睬。我赶到现场悲愤生气要求项目部承包人答复此事,顺势砸烂了挖掘机前风挡玻璃并报警。而公安灞桥分局却对我以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被告的上级机关西安市公安局在复议决定中称:经复议机关调查,西安灞桥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按照政府规划依法征用了该区方家村集体所有土地共260亩,其中含申请人之承包地。我承包的集体土地有证据,至今村集体没有同我解除合同,也没有告知我承包土地被他人征用之事。我在报警时,我就说明了我用石头打烂风挡玻璃之事,只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却对毁田挖沙的当事人不作处理,我不服。我认为此事处理不公,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请判被告对毁田挖沙当事人未作依法处理是不作为行为,请判被告在一定时限内对毁田挖沙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呈:灞桥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赵宏财
2011年4月26日
行 政 诉 状
原告:魏碧霞 女,汉族,1964年1月6日,住西安市灞桥区方家村三组159付1号,农民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局长 地址:灞桥区纺一路23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被告在法定时限内没有给原告申请(报警)的事项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是行政不作为,请判被告在一定时限内给原告申请(报警)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10年10月19日(晚11点)、中国六冶灞河东路滨河公园湿地工程项目部承包人刘波指使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在我户责任田“毁田挖沙”。我知道后前去阻挡,要求恢复耕地原貌,停止毁田挖沙并赔偿麦田青苗赔偿费。而项目部人不予理睬,并电话告知其他人到场,将我推搡拖拉数十米摔倒在地、撕烂上衣,导致头痛、头昏、恶心呕吐难耐,工程项目部的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才趁机迅速逃离“毁田挖沙”现场。在我歇缓后慢步追赶至中国六冶灞河东路滨河公园湿地工程项目部墙外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停放处讨要“公理”侧卧在挖掘机右侧履带上动弹不得,无人理睬。我丈夫赵宏财赶到现场悲愤生气要求项目部承包人答复此事,顺势砸烂了挖掘机前风挡玻璃并报警。申请求助被告的派出机构(机关)立案依法处理。公安灞桥分局对我丈夫以灞公(行)决字[2010]第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我丈夫当时不服,事实是我被毁田挖沙人推搡拖拉致伤、对在我户农田挖沙破坏的人没有处理,诉至法院,法院在开庭时审判长当庭宣布,说法院是一案一审(只审我丈夫对决定不服一案),我丈夫当庭申请撤诉,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9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院依法判被告在法定时限内没有给原告申请(报警)事项没有做出处理决定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请判被告在一定时限内给原告申请(报警)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魏碧霞
二O一一年四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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