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普法的逻辑悖论

法律作为人类政治的精巧制度安排,有着至今不为法学专业分子所洞悉的精妙作用。简单地说,一个已经实行的游戏规则哪怕它很不公平,只要博弈过程中不是随机修改而相反(其实也是必然)渗进道德因素,结果就会大大降低弱势的服从热诚,从而削减强势的现实利益。

中国的普法就是一个典例:起初(从1986年开始),普及法律知识为了让老百姓更自觉地服从法律秩序,但经过长期积累,老百姓在普法的被动基础上转变为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相对普通百姓而居于高端的特殊政治利益集团就不再希望普法,其社会结果是普法背后者虚化。

一、官僚体系“回归历史”的吊诡之状

一些体制内专家认为,现在基层的普法现状是:观念上重视不够,工作责任不明确,措施上力度不大[1]。还有,官僚体系更高的级次上,普法的虚化也被当作问题提出。如国务院法制办转刊的福建省厦门市法制机构的研究报告,指出了诸多问题,其中有“普法方式比较单调,不够新颖”,“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够突出”[2]。此二项是普法虚化的基本特征。

比诸历史,普法虚化并不是时下中国(现历史阶段)才有的特例,尽管以往历史同质问题当中未尝使用“普法”一词。比如说,我在《民主中国》电子期刊2008年9月11日发表的有关晚清社会压力结构研究的文章,曾引述过身跨晚清民初的学乾何刚德的笔记资料。何刚德在《民多智官难为》一则中说:“乱世武官以武力助为,虽甚贪暴,民纵智,不能与武抗也。平世官以法助力,民之智,正可缘法生奸。”[3]何的看法是轻视法律,怕百姓掌握法律意识与官府进行合法斗争。

有趣的是,何氏虽为晚清进士,但在民国曾在江西做司法主官以至于代理省长。由他的主张与身世可见,中国政治文化传统里面,官方势力是如何地不重视法制(治),又是如何地惧怕百姓掌握“法律武器”。这种文化惯性至今犹存,尽管时下中国(现历史阶段)的法律文本完备程度已经相当高。中央党校的一位学者在最近的著作中指出:“对于依法行政,领导干部的态度是合混的、心情是复杂的。”[4]

中共的当下统治绝不是创造历史,也不是改写历史,而是更深地限于负面历史的泥沼之中。在法治与维稳,在传统与现代,在意识形态与世俗规则等诸多社会平衡因素之间,中共明显处于进退维谷的地步。这也是中国为什么不能发生实质性政治改革的原因之所在。更具体地说,上访制度取消与否的争论,或言,上访的法律程序化处理是否可能,是中共政治治理进退维谷的最直接描写。

二、阶层差异:司法机会偏好的发生机制

在普法虚化的另一端,出现了奇怪的现象:受到权益侵害的不同阶层对上访与采取法律程序有着不同的偏好,相对接触法律较多的群体反而不相信反法律。如因国有银行单方面实行“买断工齡”政策而下岗的职工们。纯粹的老百姓如题指一对农民夫妇虽然也采取相应的上访措施,但在利益权衡之下则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程序的安排,尽管这只是具有阶段性的选择。

仍是题指的377名银行职工,他们起初的“买断工齡”合同签订确实是在被迫与被骗情况下进行的。在诉讼有效期内,本该进入法律程序,但是,由于这些人在进入银行当初是靠“社会关系”而得,因此,不愿积极采取相应行动而伤害了各种既存的“关系”。只是到了2007年下半年,物价上涨严重导致生活紧迫与经营困难(其中不少人被迫退出银行后转为企业经营者),他们才开始了权益主张。而权益主张的启蒙性信息来源,是其他一些有类似经历的国企人员(如邮局体系的协议工)之合同关系的法律程序胜诉。

相对地,我们题指的农民夫妇则愿意选择法律程序。换言之,后来形成法律维权的行政诉讼案,最初是一件农民夫妇主动提起的财产纠纷案(村中闲散地块即准宅基地之地上附著物受损害)。当然,在正式进入行政复议之前,农民夫妇仍同时也伴有上访行为。两人中“拿出”一个专门跑有关部门,如国土局、市政府、人大、信访局等,但是,上访范围只限于本市(县级)。而银行377名职工在以法律委托形式进行与全国总工会、劳动部、央行以及妇联、民政部交涉之际,自己也采取了上访措施——直接进京。

三、非政治性质的“政治事件”

银行职工的上访形成了一个“政治事件”,尤其是国家情治当局认为我是“敏感人物”,来代理法律交涉本身具有“领导上访”的性质。由于我拒绝本地人称为“戴高帽儿”的说法,才使当局认可我的说法——有了中央国家机关的文件答复,即377名银行职工有了进入法律程序的依据,我就结束本次代理法律维权活动。

很显明,当时由于奥运会越来越近,中央国家机关都在尽可能地消尔与缓和矛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2008年2月19日是,时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中央国家机关给予了答复。复函称我代理的法律上访事情,应当当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反映”[见图片]。

银行职工上访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颇有影响的事项,以至于外媒予以了注意,如美国《纽约时报》网站2010年8月15日发表文章《中国银行业下岗员工奋勇抗争》。文中说:“与农民或退伍军人相比,银行下岗职工受教育的程度看、组织性强,对互联网也很在行,因此更能对经常尾随其后的公安人员以智取胜。”[5]这种比较固然不错,但是,由于银行下岗职工在此前是特殊利益政治学意义上的分利集团成员,因此,其维权不愿采取法律程序。

在上指的中央国家机关有了书面答复后,银行上访职工完全可以依据该份答复在当地进行劳动仲裁直至民事诉讼。我也为他们设计了相关的“路线图”,如请专业律师介入,我则做第二代理人出庭。但是,考虑既存的“关系”,他们没人愿意在当地申请仲裁以及进入诉讼程序。当然,鉴于他们本身工作经历与“社会关系”带来的信息,深知法律存在的巨大不确定性。后者,当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

小结:反悔也是一种法律权利

在银行被迫下岗的职工普遍存在不甘被边缘化的情绪,因此,不少人在离职后利用银行的“买断工龄”补偿做起生意,有的还能利用过来在银行积累的私人关系获得贷款支持。这样,至少这一部分人反悔当初的买断合同,显得有些不可理喻。因此,我们在做此维权报告时,不得不引用相对高深的政治学理论。

比之于[美]吉恩•M•格罗斯曼与[以]赫尔赫南•赫尔尔普曼的判断,377外职工属于“多个利益集团”里的一个无疑,造成他们当期签约与远期利益受损的原因仍符合两位学者“几个利益集团拥有政策环境的部分知识,而没有哪个利益集团拥有完全信息”之状况[6]。在这个理解治下,应当将“特殊利益集团”的含义更一般化,因此,集体维权可视为特殊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也即游说活动。在这点上,中国的上访制度是不应取消的。一个利益集团的游说,在以上两位学者“单干游说者”[7]的界定下进行拓展,我们将中国社会中的单个上访者视为“单个游说者”,而将如银行职工集体上访视为“多个游说者的组合”,那么,法律维权也即向维权者提供法律报务,则很容易在他们中间形成启蒙之潮。

 
时效计算:从纯粹法律技术操作层面讲,中央国家机关的文字答复很容易形成有利于上访者地证据。对于一些明显的经济性强的案例,也具有时效衔接的作用。至少,这样的答复认可了事实的存在。
———————————————————————————————————

本文主要参考资料:
[1]参见何俊:“当前湖南安乡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一文,载于中国乡村发现网(
http://www.zgxcfx.com)2009年2月23日。
[2]参见林承:“浅谈行政机关普法工作的现状及共完善”一文,载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http://www.chinalaw.gov.cn)2011年3月9日。
[3]参见何刚德:《客座偶谈》,卷三, 第17则,民国十一年(1922)何氏自刻本。
[4]参见辛鸣:《道理:中国道路中国说》,第192页,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版。
[5]转引自《参考消息》2010年8月27日,第4版〈观察中国〉,译介题目:美报关注中国银行业下岗职工。
[6]&[7]分别在朱保华等译美以两学者《特殊利益政治学》一书,第120页与第73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