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最近,中国最高法院推出了“阳光司法”的概念,这让我想起了最高法院前不久裁判过的一个著名案件。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前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曾因组建反对党坐牢5年的王天成先生,另一方是曾到中南海给胡锦涛等领导人讲过课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周叶中。王天成目前在纽约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8年至2009年7月是哥伦比亚大学的访问学者。笔者目前也在哥伦比亚大学做访问学者,因此有幸就近在美国纽约采访了王天成先生,试图从他的案件看看“阳光司法”的未来。
赵:王先生,在前不久刚落下帷幕的“两会”上,我注意到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也就是“阳光司法”。它的主要意思就是推行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以保证司法公正。我还注意到,在去年12月的时候,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叫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文件。巧合的是,也是在去年12月,最高法院下达了你诉曾到中南海给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讲课的宪法学家周叶中剽窃一案的裁定书,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
王:是的,当时我的代理律师浦志强先生打来了越洋电话,告诉了我裁定结果。我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都败诉了,2008年12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一年后驳回了我的请求。用法学家贺卫方教授的话讲: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北京市两级法院的枉法判决。
我诉周叶中教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现在一所学院任教的戴激涛合著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剽窃了我撰写的《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两篇论文。案子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底,2006年3月15日,也就是打假日那一天,我诉讼到北京第二中院,从那时到现在,已历时4年。
我在一审的代理律师是浦志强和滕彪两位先生,二审和这次申请再审的代理律师是张思之和浦志强先生。他们都是中国声誉卓著的律师,办我的案子真是大材小用了,“杀鸡焉用宰牛刀”,因为我的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只是因为法外的因素而变得复杂了。
赵:你的案子曾轰动一时,属于学界公案。在一审开庭时,《财经》杂志发表评论,称其或许会成为学术打假的一个“样本”。然而,法院的判决却令人匪夷所思,让人不禁要问背后发生了什么。在最高法院提出“阳光司法”的情况下,回顾一下这个案子,或许更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且,这个案子发生时,我尚被国家安全部看押在“大红门”看守所,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您是否向海内外的读者介绍一下情况呢?你是什么时候、如何发现你的著作被人剽窃了?
王:非常偶然。2005年10月,我和一个朋友在北大附近,有几十分钟闲得没事,就决定到一个小书店逛一逛,结果就发现了一本两人合著的新书叫《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第一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博士导师、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荣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的周叶中教授。出版该书的单位就是中国最大出版社之一的人民出版社。该书封面上还写着“法学名家经典丛书”。
我多年前就在研究共和主义的问题,看到国内同行写的这本新书,自然非常感兴趣,忍不住拿起来翻了翻。然而,意外的是,我发现书中的一些提法似曾相识,与我多年前写的两篇论文《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类似,但是又没看到有注解说明出处。不过,我当时并没想太多,只觉得作者不太诚实,书的价值不太大,就放下了。但是,同行的那位朋友掏钱买了一本,坚持说作者是条“大鱼”,好像到中南海讲过课,应该仔细查一查。一查,查出了问题——严重抄袭。先后共查出了将近50处抄袭。
赵:您的《论共和国》和《再论共和国》何时写作、发表的呢?
王:是1999年6月和12月写的,那段时间,因为卷入了“六四”10周年纪念活动,警察要抓我,我躲在一个很僻静的地方,有足够的空闲时间,就根据过去的研究和思考,写了这两篇论文,属于国内最早系统阐述共和主义的作品。2000年首先发表在青年评论家杨支柱创办的《问题与主义》网站上,后被许多网站转载。其中,《论共和国》一文2003年以“天成”的笔名被收录在刘军宁、王炎、贺卫方等编的、三联出版社出版的“公共论丛”《立宪政体与现代国家》专辑中。
赵:你作为一个持不同见者,看到体制内学者抄袭你的作品、传播你的观点是否感到很高兴?
王:我很气愤,高兴不起来。也有网友说别人在传播你的自由化观点,是好事,你应该放他一马。事实上不是如此。周叶中和他的学生抄袭了我的核心概念和主要观点,从这个角度看,他们似乎是在传播我的观点。但是,有些人不知道的是,周叶中们的书是自相矛盾的。他们在书的前几部分大量使用我的概念和观点,到了最后的结论部分却变了,为现行政治制度涂脂抹粉。
我写《论共和国》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阐明共和的基本原则,让人认清中国现在不是一个共和国,必须重新出发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但是,周叶中在他的大作最后一部分,却自相矛盾地论证说中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中国的政治制度是符合共和原则的。所以,他滥用了我的观点。
不过,他滥用我的观点并不构成我起诉的理由。我起诉他,是因为他剽窃了我的文章。我也不太同意“别人抄袭可以帮助传播你的思想、应该放人一马”。任何人,无论他是自由知识分子还是官方知识分子,都不应该偷窃。只要发现偷窃,就应该揭露、制止。当然,如果在偷窃你的智力成果的同时,还滥用你的智力成果,用于可耻的政治目的,会加强你揭露、追究他的理由。你应该捍卫你的主义、你的探索结论。
赵:周叶中曾经到中南海给政治局讲课,他在讲课的时候,是否使用或者滥用过你的观点?
王:似乎没有。我在网上查过他讲课的报道,没有提到共和的问题。不过,根据报道,我发现他讲的内容非常可笑。例如,他说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这其实国家领导人们经常讲的,他不过是在拾领导人的牙慧,又给领导人们讲一遍。
赵:你说周叶中抄袭了近50处,能举一些实例吗?
王:我有一个双方著作的对照表,但不能一一陈述,摘一段供参考。比如我的原文: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以及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balanced constitution)。——摘自《论共和国》(《国家》第191页)
周叶中等的抄袭:古希腊的斯巴达、雅典等城邦,古罗马,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就是共和的“混合均衡政体”。——摘自《解读》第一章
赵:根据你的叙述,你是2005年10月发现剽窃的,到了第二年3月才起诉,中间隔了好几个月,为什么?
王:我刚开始并不想走诉讼程序。我写了一篇文章《博导还是“博盗”》,发表在网上揭露剽窃行为。我希望周叶中和他的学生公开道歉,而把诉讼当成最后手段。如果他们拒绝道歉,我再起诉。我觉得有必要先公开案情,让许多人知道,因为周叶中是个有背景的人,如果直接起诉到法院,我必输无疑。
赵:你揭露剽窃行为后,被你称为“博盗”的周叶中博导有什么反应?是否找你沟通过?
王:周叶中教授有反应,但从来没有直接跟我接触。他托我在北大的一位老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是按学术规范加了注释的,但是出版社编辑给删除了,因为有内部出版纪律,像我这样坐过牢的政治异己分子,名字不得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上。我就让我的朋友带话,说果真如此,请让出版社的人出来承担责任。出版社还真有人给我打电话,表示是出版社的无奈之举,向我道歉。我要求出版社出一个书面的道歉,因为事情已经公开了,不能私了,我应该对关心这件事的网友有一个交待。结果,出版社就再也不跟我联系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的女记者包丽敏采访周叶中,他竟然威胁包丽敏,说:“你就不要管这个事了,你们总编会找你的,中宣部也会找你的!”很难想象,这是一个宪法学家说的话。
赵:那么,出版社是否真的删除了注解?
王:一审开庭的时候,出版社的律师出具了周叶中和戴激涛的著作原稿,表明出版社的确删除了部分涉及我的注释,但只删除了四处,也就是说还有40多处,作者没有诚实地注明出处。
赵:新闻界对你的案子有什么反应?是不是有很多媒体跟踪报道?
王:我在网上披露剽窃事实后,立即炸了锅,事情迅速演变为公共事件。这不奇怪,因为我和周叶中的身份反差悬殊,爱看热闹的人非常兴奋。一些大胆的记者决定“闯红灯”,但是中宣部、安全部门立即开始干预。所以,相对于网络上的热闹,地面媒体总体上在“自律”,只有少数媒体例外。《中国青年报》的《冰点周刊》做了一个长篇报道,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主编李大同接到国保的电话,要求“谈谈”。一个多月后,《冰点周刊》被勒令“停刊整顿”,主编李大同、卢跃刚被撤职,发配到新闻研究所赋闲。一审立案的时候,《新京报》发了一个简短的报道,5名记者、编辑受到罚款处罚,中宣部一位副部长亲自到报社兴师问罪,扬言应该调查发稿记者张弘先生与我的“关系”。网络媒体的好日子也不太长。在热闹了一阵子后,“天涯”等大型门户网站接到了封杀令。当时还有一个非常热闹的网站,就是“世纪学堂”。起诉到法院以后,其他网站“自律”了,这个网站依然不听使唤,后来就被关闭了。但是,网络是不好彻底封杀的,所以现在还能搜索到许多相关评论。地面媒体尽管总体上平静,还是不时有“不服气”的人想摸摸老虎屁股。2009年3月最高法院立案审查我的再审请求的时候,《南方都市报》又发了一个报道,结果引出了中宣部的一个书面禁令,明令任何媒体不得再报道。去年12月最高法院的裁定下达时,所有的地面媒体都沉默了。
赵:你起诉了周叶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后,法学界和理论界是什么态度?
王:许多知名学者都发表过评论仗义执言,例如,武大的李世洞、青年政治学院的杨支柱、法大的萧瀚和杨玉圣、清华大学的许章润,等等。尤其要提到的是北大的贺卫方教授。他在我的揭露性文章发表后,仔细比对了我的论文和周叶中、戴激涛的书,发现周、戴不仅抄袭了我的作品,还抄袭了刘军宁、李强、崔卫平、高全喜等人的文章。他将发现发表在网上,再次炸了锅,引来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的“围观”。《中国青年报》的《冰点周刊》要发表他的评论,都已经排好版了,被勒令撤版。在北京第二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后,中国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比较中外反剽窃法条的文章,在论及我的案件时说,二中院的判决是所有剽窃者的福音,剽窃者将畅通无阻。西南民族学院的萧雪慧教授想看看这篇文章,结果在杂志的网站上找不到当期杂志,在图书馆也借不到。她有一篇文章谈自己找杂志的过程,读起来就像一篇侦探小说,很有趣。
赵:你是否想到过会一败到底?在明显没有多少希望的情况下,为什么要上诉?后来为什么还要申请再审?
王: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前,尽管有一些不正常情况,例如打压媒体、限制旁听,但我觉得法院还是有可能依法判决。浦志强、滕彪律师比我更加乐观。我不是没有想到会败诉,但感到有理由乐观的是,剽窃的事实白纸黑字明摆着。我想象不出,如果法院判我输,法官如何才能把明摆着的事实抹掉。法院的判决竟然“做到”了,宣布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接到判决的时候,我就认定上诉等程序是没有希望的。我本来是不想上诉的,但有一个因素促使我改变了主意。有迹象表明,由于整个事件使中南海很没有面子,我的人身安全出现了危险。北京派人到我的老家调阅我的家人的档案,有人冒充居委会的人要进入我的办公室。这些都是可能会采取行动的信号。所以,最好把诉讼过程拉长,因为只要诉讼程序还在继续,他们要抓我就得有所顾忌。我的心态也在改变,我越来越把官司当成一个公益诉讼,而不只是自己的案子。不能让剽窃者逍遥法外,那样会鼓励其他剽窃者勇敢向前剽窃。案子已经成为公共事件,法院的判决树立了一个恶劣的榜样。另一方面,如果继续判我输,也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中国的法院是如何司法的。所以,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三级法院,从中级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枉法裁判,共同打造了一个广为人知的、肆意践踏法律、政治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并没有输。输家不是我,而是中国的司法系统。
赵:你刚才提到政治干预司法,也就是说你认为一败到底的原因。是否可能是周叶中私下活动的结果?
王:周叶中到中南海讲过课,还曾有传闻说胡锦涛本来有意将他调到身边做“智囊”,但尽管如此,我不认为周叶中教授有如此大的能量,能把三级法院都搞定、让它们背上耻辱牌。我不是说周叶中没有活动过,活动是有可能的,例如:据我所知,他就到北京第二中院活动过。但是,一个已经充分曝光、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的案子,是不太可能靠周叶中的私人关系搞定的。政治因素肯定是最关键的。据周叶中的一位弟子透露,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下达过一个批示,说是“不能让敌对分子损害党和法律工作者的声誉”。我是一介百姓,无从证实是否有这样一个批示,但我相信是非常可能的。我奇怪的是,李长春是管宣传的,怎么管到法院系统来了,这不是进入到了他人的地盘了吗?今年2月份,浦志强律师和贺卫方教授在三味书屋做了一个讲座,贺卫方教授在评点浦律师的演讲时,对我的案子的判决有一个精彩的分析,他说“黑哨”、“官哨”都在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判决,在“官哨”中还有一个品种,就是“红色”。所谓“红哨”,就是讲“政治”,分清“敌我”,不能让国内外敌对势力高兴。我认为,我的案子就是“红哨”裁判的,“红哨”压倒了一切,包括事实、法律、司法机关的声誉等。
赵:我在上个世纪末的1999年,曾经为东北著名的抗日将领李兆麟将军的家属状告原黑龙江省省长陈雷,因他强行把李兆麟将军的遗作《露营之歌》霸占为己有,我为此曾写过《二十世纪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经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已经11年之久了。我在原《中国律师报》和《羊城晚报》等十几家媒体发表报道后,由于陈雷活着期间的不断上访,在原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某领导的帮助下《羊城晚报》和哈尔滨电视台的两位编辑被迫辞职。该案审理时断时续,于2008年10月恢复审理,然而由于陈雷的老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李敏的干涉,哈尔滨市中院至今没把已做好的判决下达给原被告双方,这使法律公信力上丧失殆尽。10年后又在美国听王先生你亲口讲述自己的案子,你的案子可以说是“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第一奇案”。这两个案子之间看上去年代、原被告双方的当事人背景都不一样,但似乎我觉得两案间有点什么必然的联系,都是黑哨和官哨乱吹的结果。怎样才能够改变黑哨、官哨和红哨这种局面呢?你认为最高法院的“阳光司法”能走多远?
王:过去数十年中,官方不时以“改革”、“民主”的名义作一些微小的调整、变动,但一直拒绝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由于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没有变化,那些微不足道的改革都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成为“伪改革”。以“伪改革”“阳光司法”也不可能超出伪改革的范围,除了敷衍人们、装点门面外,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黑哨、官哨和红哨还会继续吹下去。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改变政治制度。没有新闻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政府不经人民选举,所谓“阳光司法”只能是欺人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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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字(200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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