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中国》上看到齐先生的一篇文章,标题是:“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魔鬼与奴才——集体主义的危险”。对齐先生文章中表达的观点,部分有条件赞同,部分有条件反对——商榷式反对。
齐先生的文章是通过一个模型,一个电影引发了一个思考:极权主义产生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思考不管对错,是来源于纳粹模型与电影的引导,即模型、电影与思考者得出的是同一个结论,并且,这个结论是模型与电影给定的,思考者并没有偏离、独立于模型与电影的给定。这反映出:思考者即便在痛斥奴性时也在依附——虽然这种依附可以被解释为“真理”与“真理”之间的相见恨晚。如果个人的奴性与集体主义情怀都会必然的产生极权主义,那么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幸免。
首先,齐先生需要严格的界定奴性,是指思维还是指现实世界?需要解释,服从国家,服从法律是不是奴性?军队是不是要废除,当兵的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诸如此类,都需要给予解释及限定,并给一切解释与限定一个合理的理由,这个理由不能仅仅靠一个模型,一个电影来证实。
其次,你还要界定一下什么样的集体主义可以产生极权,比如,金融危机来袭后,人们是不是要各奔东西才可以避免极权?
再次,您还要回答如下质疑:一,中国的政权形式是集体意识(广义的集体)的体现还是个人或小集团意志的体现?您反对的是个人的专权还是反对集体成员的意志?二,由于您的表述认为集体主义不过是一种本能的情怀,且这种情怀为恶或产生恶的摇篮,那么,您就需要证伪全世界人们的选择是错的而不能只拿两个特例(纳粹、毛泽东)来证明您的观点的正确。三,既然您拿集体主义作为靶子,那么请问齐先生:箭是什么?个人主义?如果是,您就需按以上程序对个人主义做全面解读并回答所有质疑。比如,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不是可以牺牲所有其他人的利益?为什么?如果集体为恶,就干脆别管他,管他牺牲不牺牲,个人为善,集体为恶,两者择其一,以牺牲恶为合理,是吗?所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不能以牺牲集体(包括个人)为代价。
奴性有很多种表现形式,除了齐先生列举的那些以外,我以为更重要的是思维的奴性。思维的奴性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照搬照抄;其二、自说自话。前者虽然基于偏好、取舍、选择,即有思想的共鸣处,但是,灵感的触发,论证的过程及结论依旧是别人的思维视角,思维方式及词汇的简单堆砌,而缺乏或完全失去自我。后者只是在不断地重复自己的认识,自己的理由,自己的信念与价值观,全然忽略了对方的观点、理由及合理性。事实很可能是完全对立的,你说你的事实,我说我的事实,都在自说自话,就永远搞不清那个更有理。以上两种表现形式都是奴性的,很省事,不用通过费力的质疑——多方面的质疑检验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及适用条件,适用范围。
奴性作为一种存在其理由是什么?齐先生认为是源自一种集体主义的梦幻、作用、情怀,且这种梦幻、情怀、作用与生俱来,是人性恶的彰显。社会的大部分由这些人构成,异见人士也不能幸免:“即使在中国持不同政见者中,我们也把专制体制对我们的戕害列在了首位,而不是把我们对专制的服从与讨好放在首位。”我以为:齐先生的理由不成立,原因是,齐先生所说的不过是“现象”,是表现的奴役:服从,不反抗都是表象,这些表象背后一定有原因。这个原因,可能是思维上的惰性,也可能受限于知识与勇气,但是,多数人同时表现为服从与讨好,就绝不简简单单的是源自于“人性的恶”,这种观点如果成立一切真与善就荡然无存。“服从于讨好是专制的原因”?这种颠倒的论证方法令人匪夷所思?我为什么要讨好?为什么要服从?如果我服从与讨好的对象可以圆我的梦,我还有服从与讨好的理由,可现实是我被凌辱,被奴役,我有什么理由讨好与服从?我的命天生卑贱?——即便如此,您认为的多数人也与我一样卑贱?
奴性有多种表现形式,也有多种理由,对此进行类分是必要的。从自我角度看,大致分为自愿与非自愿,无意与有意。从权力角度看,可分为自由选择与强制、奴役。照搬照抄,自说自话一般都是潜意识中的奴性,这种奴性属于自愿或无意。比如齐先生,就可以依附于一个“纳粹模型”,和一个“电影”就推论出集体主义是极权产生的关键所在。非自愿与有意,就是取舍,取舍首先确定目的,为实现目的而取舍。比如对付貌似强大的专制政权也要非自愿的,有意的,奴性的貌似弱小。再比如为找到工作,就要屈从于招聘者的偏好与兴趣,诸如此类。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人都可能表现为奴性,但这些表现为奴性的东西并非“本能使然”。如果奴性被作为谴责的对象,那么应当受到谴责的正是那些自愿与无意的人——因为这些人尚在沉睡。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即唤醒沉睡的人的意义上,我才是赞同齐先生的观点的,区别在于:我不认为沉睡的人是“大部分”,我以为,人的本性是趋善的而非趋恶。即多数人的本能是渴望自由(善)的而非渴望被奴役(恶)。当然,善与恶也常常表现为相对,这是客观条件的制约。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容许自由选择与自由放弃一般不为恶,社会是一个群体,人选择了群居,这几乎不可逆转,这个现实决定了,自由一定是有底线的——平等的自由,不平等的实现。关键在于:不平等的产生原因,机会相同,能力不同,不平等合理,机会不同,能力相同,不平等不合理。奴性也是:自由选择的奴性合理,被迫的奴性不合理。所以,齐先生,您要首先确定一下,什么样的奴性才会产生集体主义,产生极权?
如果只对集体主义做狭义的解释,即集体完全对立于个人,个人在任何条件下只要两者发生冲突,个人都必须让位于集体,这种观点,我也是强烈反对的。如果齐先生只是表达这样一个观点,我没有任何异议。说句实在话,我也是个骨子里的自由主义者,最完美的设计是个人自由的最大化。但是,千万不要忘记,集体主义还有广义的解读,这不仅是概念上的突破,也是避免固化思维的有效手段。狭义的解读是“二元”的,两者对立且不可调和,广义的解读是“一元”的,两者是统一的,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集体主义的极端不可行,也不现实;同样,个人主义的极端也不可行,也不现实。尤其是在中国这种特定环境下,鼓励个人利益,个人自由的最大化无异于是鼓励更多的贪官,更多的权力者滥用公权。对被统治者而言,我们首先应当关注的是权力者的“个人主义太少”还是“个人主义太多”的问题,而不能只局限于“自我检讨”——更重要的或许是,别让现象迷住了双眼,大部分的奴性只是暂时的,不会成为追求民主的阻碍。
至于中国几千年专制统治的原因,很可能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当您排除掉所有您不认为是原因的因素后,实际上也排除掉唯一一个您认为的原因。因为:一,历史不是一个人可以结论的,二,唯一是相对的,您有唯一,别人也一定有,三,排出的理由也是相对的,要想排除所有不同的理由,就要有比别人更充分、更全面的理由证明自己。这对个人来讲几乎做不到。
西方的民主制度实质上就是集体主义的现实体现,所以要格外防范集体对个人自由,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专制下却不同,极少数人的个人意识、个人利益在国家权力的庇护下公然对集体进行掠夺式侵害,这种侵害不是集体对个人的侵害,而是个人对集体(包括个人)的侵害,对付这样的侵害,唯有高举“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大旗与之抗衡,否则,个人自由,个人利益根本无从谈起。
与齐先生的观点恰好相反:我不认为当今中国的“集体主义意识”太强烈;而认为太弱小。如果更多的人不是在更多地考虑个人的利益,个人的自由,而是集合起来争取自由和民主,专制统治的灭亡就指日可待了。当专制成为历史,民主成为现实的那一刻,我们才有必要放弃集体主义而高举个人主义的大旗。这也是我部分赞同、部分反对齐先生观点的原因——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
2011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