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是要体现正义,使用该原则不能违背这一前提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上产生很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了
 
其首先是在法国国内法内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就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理论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上的习惯法。国际联盟(英文:League of Nations简称LON或国联)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宗旨是减少武器数目及平息国际纠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联合国所取代。国际联盟以保障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合作为宗旨。盟约规定通过集体安全、裁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措施,以保障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规定对违背者实行经济制裁。该联盟1919年制定的《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也是体现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了重大发展。
 
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等互利与和平共处组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最先由中国前总理周恩来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到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到了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的有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万隆会议上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宣言》,宣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包括了这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
 
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重申:“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预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涉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联合国大会在1970年又全体一致通过的《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该宣言共七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是其中的之一。该宣言重申了:“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那么,国际上的各种宣言和宪法提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什么目的呢?让我们从这些宣言和宪法条文中,和提出这一原则的时代背景中去看。
 
“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1793年法国宪法);“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1945年《联合国宪章》);“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预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故武装干涉及其他任何方式之干涉或对于一国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宜之威胁企图,均在谴责之列”( 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1970年《关于各国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法国宪法提出这一原则的背景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有着非常正义的目的;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出这一原则,宗旨是减少武器数目及平息国际纠纷,以保障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合作为宗旨。盟约规定通过集体安全、裁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措施,以保障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规定对违背者实行经济制裁:也是完全为了和平与正义的目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提出这一原则,则是延续了以前这一原则的为了保障和平和使各国和睦的宗旨:也是为了正义的目的;其后联合国签署的一系列相关的宣言和宪章等,皆是延续了这一原则的历史宗旨,都是为了非常正义和正当的目的:为了世界和平、各国之间的和睦共处、减少和制止世界各国之间的对于国家主权内的内政的不必要的干涉。由上述一系列的各国和世界的、各个时代的提出这一原则的背景和宗旨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制定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强国对弱国的武力侵略与武装干涉,或者制止强国对弱国的各种倚强凌弱的欺凌与压迫:因此制定这一原则的初衷就是为了主持公道、主持正义,而为打击强权的横行霸道提供法律的和道义的根据。
 
显然的道理是:如果一个国家是在完全违背先前制定这一原则时的根本宗旨的情况和目的下引用这一原则,例如其是为了邪恶的目的使用这一原则,那么就是对于这一原则的亵渎、滥用: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一原则是完全对于这一原则的践踏;如果一个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内的非正义、非道德、践踏文明的行为而引用这一原则,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原则的道义上的宗旨和精神,这样的引用只可能是一种无赖式的狡辩:因为这一条款和原则只保护文明与正义而不保护邪恶。相反如果外国和国际社会为了非常正义和完全正当的目的,发生了对于某个国家的内部事物的干涉,例如对于政权屠杀人民、政权奉行种族歧视、民族压迫、侵犯人权等等的国际谴责甚至武装干涉,全都不是什么“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因为这种干涉完全是为了正义和正当的目的,因此和制定这一原则的历史上的各种宣言和宪章的宗旨并无丝毫的抵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引用这一原则,是完全不应该的:正义的干涉不适用于引用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条款。而且为了正义和正当的目的发生的这种干涉,其实完全是应该的,是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的事情:对于此,下面笔者还将予以专门论述。
 
总而言之,对于国家之间“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孤立的去理解,而是应该从制定这一原则的背景、目的、和根本宗旨等多方面,去综合的、准确的把握之,才能真正准确的理解与应用。
 
当我们在准确的把握这一原则的情况下,我们就能非常清晰的看出:国际社会谴责和制裁一个国家的种族歧视政策、谴责一个国家的侵犯人权、谴责一个国家的屠杀和平要求政治改革的人民、谴责一个国家迫害政治人物等等,根本不是什么“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而实在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也是和这一“互不干涉国家内政”根本宗旨完全一致的行为:因此是完全应该得到赞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侵犯人权、一个国家的屠杀和平要求政治改革的人民、一个国家迫害政治人物,这样的国家政权如果面对国际谴责而不适当的来引用这一“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那么如果是这个政权真的还没有弄懂这个原则的真实宗旨的话,那么还能勉强的给予原谅;如果在已经有学者准确的给予的澄清的情况下继续引用这一原则,那么就只能说明这样的政权其实是已经敢于公然蔑视人类的全部文明准则了。而对于敢于公然蔑视全部人类文明准则的专制政权:国际社会的对于他们侵犯人权等的谴责也确实丝毫没有用:因为这是一个无赖国家,而无赖是什么都不在乎的。而在现代文明的世界环境下,一个国家要公然的做一个无赖:那代价将会有天大的。

二.一般国内行为受到国际干涉的四种类型
 
笔者经过仔细的事实与案例的分析与研究,给出了国际上发生国际干涉一国国内事物的一般理论概括:共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基于国际法律和国际文明准则发生的国际干涉。具体案例我们可举国际武装干涉利比亚政权屠杀和平要求变革的示威人民的例子。因为利比亚政治军事强人卡扎菲面对人民要求变革的和平要求拒绝采纳,并派军队开枪镇压手无寸铁的人民,激起政权内部和国际社会的愤怒,联合国安理会于2011年3月17日通过决议,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并要求有关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和平民居住区免受武装袭击的威胁。这次国际社会干涉利比亚国内事物,就是基于国际文明准则发生的国际干涉。因为这次干涉的文明道义性质非常的明显,以至于无人敢于反对,只有五个国家投了弃权票。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主张自然法是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和永恒的性质。伟大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发扬了自然法理论,并认为个人及其自然权利是法律的核心,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要受人权的制约,他说:“当一国不善待本国国民,其残暴和规模震撼了国际社会的良心时,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制止该国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这次联合国的授权武装干涉,既有法学法律的依据,也有道义和正义的依据,是非常正当的行为。
 
第二种:基于普世价值,即基于道义和正义发生的国际干涉。具体案例我们可举西方民主国家过去对于苏联侵犯公民人权的指责,民主社会对于当今缅甸政权侵犯人权软禁昂山素姬等的指责都是这种类型。
 
第三种:基于意识形态而发生的干涉。具体案例我们可举苏联等五个国家联合武装干涉捷克的社会改革的事件。事情的起因是:与东欧其它国家一样,捷克斯洛伐克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全面地采纳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即高度集中的计划和高度集权的领导;优先发展重工业,限制发展轻工业和农业;片面地追求指令性计划和所有制公有化的程度等等。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比较快地恢复了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可是弊端也很快地显现出来了。其表现,在政治方面是个人崇拜、个人专权和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社会矛盾产生了。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防止出现波匈两国发生的那样社会动乱,捷克当局开始了政治经济改革,后来就发生了欲脱离苏联模式的倾向,主张摆脱苏联模式的改革派与坚持苏联模式的保守派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当改革超出了苏联的意识形态的容忍范围之后,苏联纠集当时的华沙军事集团的苏联、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共五个国家军队,一夜之间占领了捷克共和国,国际武装干涉发生了。
 
第四种:基于纯粹一国或多国私自国家利益发生的国际干涉。这种情况的干涉历史上极多,而且常常是以各种借口和侵略战争的方式:包括法国侵略越南、越南侵略柬埔寨等皆是。
在上述四种国际干涉之中,第一种和第二种都是正义的、正当的,有时候这类干涉甚至是神圣的:如果谁能发起干涉和制止当年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有力量的制止当年发生在柬埔寨的大屠杀,那么全体人类都会感激他们的;因此制止这类人道灾难的国际干涉,谁敢于说其不是神圣的行为呢?
上述四种国际上的对一国内部行为的干涉,第一、第二种类型的干涉不适合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因为这些干涉皆是为正义的目的,因此属于正义的行为,而和历史上制定“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初衷和目的完全无关;而只有当国际的干涉行为和制定这一原则的初衷和目的大致一致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国际干涉是非正义的时候,才可以引用这一原则。而上述四种干涉中,只有第三种和第四种属于制定“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时所要制止的国际行为:因为这些干涉皆是非正义的。因此,也只有国际上发生的干涉一国内政,是属于非正义性质的干涉时,才能真正的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来辩护。而对于第三种即基于一种意识形态发生的干涉,如果这种意识形态已经被全世界的文明社会所认可其为文明的、符合道义和正义的意识形态,那么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国际干涉才是正义的;而当这种时候,这种干涉才为正义的性质,才不可以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来谴责。
 
三.国家主权有限:即使在国内发生也不属于内政的几种情况
 
人类是有思想和价值、道德判断的生物,而国家主权的使用当然也不可能违反和超越人的文明道德和价值标准。因此,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制的,即国家主权有限。
 
而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是不可以来为一个国家的非正义行为和邪恶行为辩护的。而下述多种国内发生的行为都是非正义的和邪恶的,因此是完全不适合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
 
1.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例如封锁网络和限制公民公开的表达自己的意见。2.压迫与迫害任何政治人士。3.禁锢思想和禁锢学术的行为和政策。4.迫害或压迫思想家和学术人士。5.限制与迫害知识分子的言论与行为。6.侵犯公民和知识分子的人权。7.侵犯和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8.动用军队或其他武装力量屠杀手无寸铁的平民。9.司法不公。10.民族压迫。11.种族歧视。12.政权的行为违反本国制定的宪法和法律。13.宗教迫害。14.宗教歧视。15.迫害科学家的行为。16.迫害医学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7.迫害批评与质疑政府的人士。18.任何迫害律师的行为。19.迫害作家和艺术家。
 
上述十九项事情,即使是一国内部发生的,也不属于“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保护范围: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皆有权力予以谴责和批评,甚至动用武装力量进行干涉:就像现在对于利比亚政权屠杀人民发生的干涉一样。因为这些行为全部都是非正义的、甚至是邪恶的;而国际社会历来制定“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时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以正义来制止非正义、制止邪恶,而不是为了保护非正义和保护邪恶:因此在上述十九种情况下引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是完全不可以的,因为这种引用完全背离了这一原则的制定宗旨。
 
关于一个国家发生迫害政治人士的行为,例如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决政治人士入狱属于非正义的性质,有关研究请参考宣昶玮发表的《论法律不适合应用于管辖思想家创造、学术讨论和社会人士之政治活动》一文,在其中笔者有详细的研究与分析:“历来人类思想家的任务是发明先进的思想;学者的任务是以自己的研究分析来促进知识与观念的社会进步:他们也是人类知识与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一大中间环节;而政治活动人士的政治活动,则是把思想家发明的思想、经过学者研究提炼后的精华,来具体的拿来实施,以实际行动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思想家的思想创造、学者的学术研究、政治人士的以之去推动社会进步的政治活动,这三者的行为全部都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所必不可少的、非常正义和完全正当的事业:人类的全部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人类应该设法去保护这三种人;这三种人之中因为推动社会进步而遭到迫害最多的,就是大量的政治活动人士,即“政治犯”;而真实的情况是,这些被迫害的“政治犯”才是对历史进步贡献最大的社会群体之一。”因此所谓“政治犯”和许多的政治活动人士,实际上全部都是人类社会政治进步的促进者:这些政治人士就是人类社会的“金子”:是人类社会应该设法给予充分保护与爱护的;因此笔者把他们列入了重点保护与支持的范围,而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权以任何名义对政治人士进行迫害。
 
四.以前各国为什么应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会出现不当
 
无疑的,以前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在应用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时出现了错误的理解与应用。而发生这种错误应用的原因之一,是世界各国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论认识上有重大缺陷,即各国在对这一原则的理论理解上有不够,因此造成了错误的理解与应用。许多造成错误的原因是各国仅单纯的从这一原则的字面上去理解,而不知道这一原则的运用是有限定条件的:由此造成了他们的错误诠释与错误的理解。
 
由于一些国家对这一原则有自己的错误认识,可是他们自己又不知道自己的理解是错误的;而国际上也没有人曾经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认真仔细的理论剖析与前因后果之梳理,因此即使各国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也没有人知道这种错误理解究竟错在什么地方?因此也没有人曾经能令人信服的指出这种错误理解究竟错在什么地方;于是错误理解的一方,就觉得自己非常的有根据,于是便对于国际上的关于其国家侵犯人权的指责,就“理直气壮”的反唇相讥:“不要粗暴干涉我们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内政”云云,让旁观者也觉得:似乎这个侵犯国内知识分子人权政权的回应外国指责,也很有些道理呢。于是这样一来就形成一种两难的局面:侵犯人权当然是非正义的,应该受到指责的行为:因此外国的指责应该是正义的;可是被指责的这个国家,人家以这些指责是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物,是“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来回应;而国际上的习惯法和一贯的原则,却是禁止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内政的;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和世界各个国际宣言和宪章中都有反应:于是这样一来似乎做坏事的一方和做好事的一方,都成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格局:谁都有道理,谁也都有不足似的。可是既然这样,那么到底是应该指责一个国家的侵犯人权,还是不应该去指责这种侵犯呢?因为现在遇到了两种同时被世界各国认可的原则和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因此对这种两难的行动进行理论的剖析并最终分辨清楚,便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了。
 
现在,通过笔者的理论努力,这一难题终于得到了解决。这就是:应用“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是要有限制条件的:就是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应用这一原则的;而对于一个国家内部的非正义的行为,大致十九项行为是不可以引用“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来辩解的,因为这十九项事物皆是非正义的,人人皆可指责与谴责,而不要在乎什么“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了。因为这一原则只保护正义的、正当的国内行为,而绝对不保护非正义的、邪恶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世界上凡正义的人们皆有权力和责任谴责之。道理就这么简单。
 
而造成一些国家长期对这一原则错误理解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国内御用文人的无原则的为其政权政策的辩护,而完全没有独立的学术理论研究人格造成的。如果人们去收集有关这一原则的刊物发表的研究资料,就会发现其实这些所谓的研究,在一开始就根本没打算采取客观的、科学认真的态度,而是在一开始就是打算为其政权的国内政策进行辩护的,而且为了“辩护”出新意,还发明了许多的新名词,例如什么“创造性”的理解“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云云:真是花样翻的多,却就是缺乏真实。
 
由于种种的原因,一些国家的本来就对“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错误理解,就愈来愈错误的应用,而又得不到真正理论人士正确的指点,因此在这一原则的应用之时,就与国际上的其他文明国家发生了严重的观念冲突,而相关的纠结就日甚一日的加深了。而在这种错误已经得到澄清的今天,有关“国际互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错误理解与应用,今后应该得到纠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