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征文
人的本性不变,人与利益的相关性不变,但利益本身在变,具体的利益在变,具体的自由在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变,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标准也在变。我们说,法治的两个原则是平等和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断通过政治进行调整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变,但法治的细节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需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经过调和而达到社会公正,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成果,这个成果主要就是法治进步。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是这么启动并进行的呢?这当然是依靠人们的政治参与来解决。不可否认,法治的每一发展与进步都是人们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如果说法治的原则是平等和公正,那么一个法治社会的政治就不能使无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宪政。
法治,对应的是人类生活之各种强制性规则,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保的和婚姻的等等,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宪政也是法治的一部分,它所覆盖的领域相对要狭窄一些,对应的只是人类的政治行为,本质上就是要求人类的政治行为符合法治精神。有法律而无法治,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政治对法律的干涉,政治对法律的干涉当然是通过政治家进行的。帝王将相、政治领袖、军事强人和政党等,政治家最容易通过政治行为破坏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这就要求专门立法,规范人类的政治行为。如果人类的政治行为在平等与公正的原则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通常就叫做宪政。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宪政是什么?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或者说,宪政以宪法为形式,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学界对宪政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很显然,宪政也可以简单地归纳:宪政就是用宪法来规范政治,而不是用政治来规范宪法。
宪政的要素在细节上是非常复杂的。阿兰•S•罗森鲍姆将这些要素归结为:(1)明确限定政府的权力;(2)设置一套司法结构,使其具有裁决纠纷的最终权力;(3)体现多数人统治的原则;(4)划分政治权力,裨使立法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立;(5)创设实现机会平等的措施;(6)保证人们可以获得使社会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知识;(7)确认一套‘自然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正当个人目的,使之免受干预;(8)保护国家,以杜绝其公民表现出来的双重效忠;(9)保护宗教自由,同时确认人们对上帝及其所创造的宇宙的最高义务;(10)尽管有第(9)条要求,还是应让公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终极目的。仔细分析以上要素,综合宪政发展的历史与观念,人们基本可以发现,宪政是主张以宪法体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与实践。作为宪政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两个维度是西方宪政现代化的产物。
1789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这是第一次完整准确地以现代政治语言表述的宪法性文件,它从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两个方面申明了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在现代以前,人们努力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认识宪政,并以各种各样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这之后,人们基本上找到了两条交织的线索,构成了理解西方宪政的两把钥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两个基本主题。时至今日,权力的分配与限度,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两条线索。围绕着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现代宪政亦得以不断发展。
宪政之所以叫做宪政,是因为解决政治规范这一问题的法律,主要就是宪法。但是,没有宪法未必就没有宪政,因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政治权利平等和公正的问题,英国的成文宪法并不存在,但从政治实践来看,又是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当今学者认为英国有宪法但不成文,一是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来体现,有些虽然是普通法律,但内容则涉及国家政治制度;二是由一些历史文件,判例,惯例,制定法构成,这些文件反映了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道路。在英国宪权发展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1215年的大宪章,是国王和封建领主战争的结果,国王被打败,签订大宪章,对国王权力进行限制约束,如国王没有经贵族会议同意不能征税,这一规定一直沿袭下来成为现在议会的重要权力,尽管宪章的目的是保护封建领主的权利,但包含很重要的原则,即国王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宪政的一个重要原则。
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因为很多宪法并没有解决政治权利平等的问题,更谈不上公正。比如中国大陆的当前宪法就是这样,它首先确定中国是一个必须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把其他的党派和政治人士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决定权和参与权彻底否定了;其次,它还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把一部分听话的国人划分到“人民”的行列中,把另一部分不听话或者不太听话的国人划分到“敌人”的行列中,而且这种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只能给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混乱。
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高于法律的国度,毛泽东时代叫做“政治挂帅”,胡锦涛时代叫做“党的事业至上”。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胡锦涛这一说法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但是这显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抠字眼,因为中共建政以来的政治传统就是这样的,胡锦涛只是用新的词汇包装了毛泽东的思想。当下的中国法律不能仅仅用法治眼光去观察,甚至不能用法制眼光去观察,必须从政法的角度去理解。在这里,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政法不仅是一个系统,主要地是一条战线,即所谓政法战线。战线就是战线,它不是花言巧语,而是战斗的前沿。政法战线就是把法律当作政治斗争的前沿,如此而已。
有御用学者反复论证,认为中国走上了宪政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我可以很明白地说,这是胡扯。民主就是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分,宪政就是宪政,也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分。所有这些区分是别有用心的或者是收了政治红包的。列宁所开创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可能有民主和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
当政治用宪政来进行规范的时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从而使社会达到平等和公正的目标,从而使保证人类拥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严。另一方面来说,政治没有规范,就是危险的政治。自从列宁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种政治模式以来,因为政治而死于非命的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斯大林杀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杀党内的敌人,毛泽东斗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斗党内的敌人,北朝鲜的金日成和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是如出一辙。辛亥革命已经百年,但辛亥革命的目标远未达到,对当今的中国而言,实行宪政以规范政治,并重建政治伦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人的本性不变,人与利益的相关性不变,但利益本身在变,具体的利益在变,具体的自由在变,具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变,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标准也在变。我们说,法治的两个原则是平等和公正,但是法治需要不断通过政治进行调整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法治的精神不变,但法治的细节必须反映时代的潮流,需要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经过调和而达到社会公正,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成果,这个成果主要就是法治进步。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是这么启动并进行的呢?这当然是依靠人们的政治参与来解决。不可否认,法治的每一发展与进步都是人们的政治成就。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还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如果说法治的原则是平等和公正,那么一个法治社会的政治就不能使无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宪政。
法治,对应的是人类生活之各种强制性规则,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保的和婚姻的等等,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宪政也是法治的一部分,它所覆盖的领域相对要狭窄一些,对应的只是人类的政治行为,本质上就是要求人类的政治行为符合法治精神。有法律而无法治,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政治对法律的干涉,政治对法律的干涉当然是通过政治家进行的。帝王将相、政治领袖、军事强人和政党等,政治家最容易通过政治行为破坏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这就要求专门立法,规范人类的政治行为。如果人类的政治行为在平等与公正的原则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通常就叫做宪政。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宪政是什么?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或者说,宪政以宪法为形式,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学界对宪政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很显然,宪政也可以简单地归纳:宪政就是用宪法来规范政治,而不是用政治来规范宪法。
宪政的要素在细节上是非常复杂的。阿兰•S•罗森鲍姆将这些要素归结为:(1)明确限定政府的权力;(2)设置一套司法结构,使其具有裁决纠纷的最终权力;(3)体现多数人统治的原则;(4)划分政治权力,裨使立法权与执行权得以分立;(5)创设实现机会平等的措施;(6)保证人们可以获得使社会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知识;(7)确认一套‘自然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正当个人目的,使之免受干预;(8)保护国家,以杜绝其公民表现出来的双重效忠;(9)保护宗教自由,同时确认人们对上帝及其所创造的宇宙的最高义务;(10)尽管有第(9)条要求,还是应让公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终极目的。仔细分析以上要素,综合宪政发展的历史与观念,人们基本可以发现,宪政是主张以宪法体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与实践。作为宪政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两个维度是西方宪政现代化的产物。
1789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这是第一次完整准确地以现代政治语言表述的宪法性文件,它从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两个方面申明了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在现代以前,人们努力从权力与权利两个维度认识宪政,并以各种各样的语言表达出来;在这之后,人们基本上找到了两条交织的线索,构成了理解西方宪政的两把钥匙。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与权利两个主题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主流话语体系的两个基本主题。时至今日,权力的分配与限度,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两条线索。围绕着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现代宪政亦得以不断发展。
宪政之所以叫做宪政,是因为解决政治规范这一问题的法律,主要就是宪法。但是,没有宪法未必就没有宪政,因为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解决政治权利平等和公正的问题,英国的成文宪法并不存在,但从政治实践来看,又是宪政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当今学者认为英国有宪法但不成文,一是由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来体现,有些虽然是普通法律,但内容则涉及国家政治制度;二是由一些历史文件,判例,惯例,制定法构成,这些文件反映了英国宪政发展的历史道路。在英国宪权发展中比较重要的文件有:1215年的大宪章,是国王和封建领主战争的结果,国王被打败,签订大宪章,对国王权力进行限制约束,如国王没有经贵族会议同意不能征税,这一规定一直沿袭下来成为现在议会的重要权力,尽管宪章的目的是保护封建领主的权利,但包含很重要的原则,即国王权力是有限的,这是宪政的一个重要原则。
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因为很多宪法并没有解决政治权利平等的问题,更谈不上公正。比如中国大陆的当前宪法就是这样,它首先确定中国是一个必须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把其他的党派和政治人士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决定权和参与权彻底否定了;其次,它还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把一部分听话的国人划分到“人民”的行列中,把另一部分不听话或者不太听话的国人划分到“敌人”的行列中,而且这种划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只能给国家的政治生活带来混乱。
中国大陆是一个政治高于法律的国度,毛泽东时代叫做“政治挂帅”,胡锦涛时代叫做“党的事业至上”。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胡锦涛这一说法把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非议,但是这显然不是法律界人士在抠字眼,因为中共建政以来的政治传统就是这样的,胡锦涛只是用新的词汇包装了毛泽东的思想。当下的中国法律不能仅仅用法治眼光去观察,甚至不能用法制眼光去观察,必须从政法的角度去理解。在这里,法律只是政治的附庸。政法不仅是一个系统,主要地是一条战线,即所谓政法战线。战线就是战线,它不是花言巧语,而是战斗的前沿。政法战线就是把法律当作政治斗争的前沿,如此而已。
有御用学者反复论证,认为中国走上了宪政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我可以很明白地说,这是胡扯。民主就是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分,宪政就是宪政,也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分。所有这些区分是别有用心的或者是收了政治红包的。列宁所开创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可能有民主和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
当政治用宪政来进行规范的时候,政治才是合理的政治,只有合理的政治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从而使社会达到平等和公正的目标,从而使保证人类拥有更多的自由、人性和尊严。另一方面来说,政治没有规范,就是危险的政治。自从列宁开创了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种政治模式以来,因为政治而死于非命的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斯大林杀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杀党内的敌人,毛泽东斗完了党外的敌人就开始斗党内的敌人,北朝鲜的金日成和柬埔寨的波尔布特也是如出一辙。辛亥革命已经百年,但辛亥革命的目标远未达到,对当今的中国而言,实行宪政以规范政治,并重建政治伦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