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美国国会为提高债务上限问题争论不休之时,似乎小题大做的是,7月12日,联邦众议院对一条规定灯泡节能标准的法令进行了投票。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国会众议员巴顿(Joe Barton)提出,要修订2007年的能源法,其中部分条款规定要对老式白炽灯进行节能升级。众议院投票结果否决了巴顿的提案。但是,“灯泡问题”还在继续引起美国民众关于关系的议论。

与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争论一样,“灯泡问题”的争论也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实用功能层面:荧光灯管比白炽灯泡在节省能源和环境保护上更有好处。这一点,连主张推翻2007年能源法白炽灯条款的人士也不能否定。他们只能用荧光灯管含有有毒的汞来作为实用的反对理由。

第二个是价值原则的层面,这是“灯泡问题”公共讨论的主要层次。反对白炽灯条款的人士坚持认为,由前总统小布什签署生效的这项法律中的新节能标准体现了联邦政府权力的过分延伸,新节能标准是“大政府”的明显例证。巴顿说:“此次立法关乎的不仅仅是能源消耗问题。它关乎的是个人的自由问题。”

对于普通美国人来说,“灯泡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实用”和“原则”之间不存在现成的调和与容易的妥协,而知难而进的调和与妥协恰恰又是民主的“好生活”所必不可少的。

民主的好生活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的作用,又需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如果美国政府在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上无所作为,那它便是没有尽到应有的主导职能。但是,这种主导职能是有限度的,如果超过了限度,无论政府原来的用意有多好,政府职能便会变成不正当的权力干涉甚至霸道行为。

几年前,美国旧金山市长提议,由于许多美国中小学生喝太多可乐类饮料,造成肥胖,应当对这类饮料征收特别的销售税。市长的提议一出,立即引起公众的议论纷纷也曾引起过关于政府职能的讨论。

政府可以也有责任告诉公民哪些是对他们有害的事情;但政府不可以,也没有权力去强制公民做那些对他们有益的事情。在这两种政府行为之间有着一道不可逾越的界限。强征饮料税就是后一种行为。以强制收税限制民众消费某一种商品,不是在表现政府对民众的“关怀”,而是在体现政治权力对社会的不当宰制。

市长原本也许是出于公益的考量,关心学童健康。但是,绝大多数公众却并不领市长的情。他们认为,市长有该管的事,也有不该管的事。市长干涉了本不该他管的公共事务,威胁到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秩序,那就绝不再是一桩小事。《旧金山纪事报》上刊登了一幅漫画,几个警察正从快餐店带走一些肥胖的孩子,店外候着一辆大囚车,囚车上是“旧金山警察”的标志。还有一幅漫画,画着一个硕大无比的可口可乐瓶子,是一个自动销售机,销售机上的说明是:“50美元一大口”。有的民众问道,穿高跟鞋会扭脚脖子,该不该加征高跟鞋的税?

在美国,政府职能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不和谐是常有的事情,在这二者之间,个人自由比政府职能优先,则是一般普通民众常识性的共识。民众认为,公民个人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政府却不是自然的,政府是人缔造出来的。人是为了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给自己找麻烦或制造压迫者才缔造政府的。只有当缔造政府的公民们同意接受政府统治,政府统治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政府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其合法性依据,保护公民权利是最大的共同之好,也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这些权利包括在不损及他人权利范围内的言论和行为权利,包括个人对用品和商品的选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