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公民因涉嫌“诽谤”或“造谣”而遭执法机关行政拘留的案子时见于报端。继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诽谤案和山东济南红钻MM“造谣”等案件之后,近日,海南儋州两位中学教师又因在网上发帖,用山歌讽刺当地政府迁校的决定,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为由,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以上这些案例都具有某些共同特点,一是公民言论所涉都是公共事务,二是依照执法机关解释,其言论都有失实之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宪法原则体现了人类先进文化,标志着一个社会的进步。今天,已经没有人对此提出公开异议,但对此的理解却言人人殊,所以值得加以澄清。所谓言论自由,其实是包括了正确与谬误在内,尤其是偏重于政府甚或公众认为是谬误的言论。道理很简单,如果只允许发表正确的言论,“自由”二字便是一句空话,因为正确言论的发表无所谓自由不自由。

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言论自由,乃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我们不能保证任何人都不会说错话,更不能保证正确意见永远掌握在某些人手里,这方面的教训是很多的。因此,凡属公共事务,现代社会采取的办法应当是开放言路,让正确意见在公开的讨论中得以彰显。正如约翰·密尔所言:“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正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正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间是有绝大区别的。”

就思想的活跃而言,如果一个人独立思考可是产生错误,另一个人坚持正确意见只是为了让自己免于思考,前者的程度显然远高于后者。一个人是如此,一个民族更是如此。以济南红钻MM事件为例,由于她坚持独立思考,因而涉嫌在网络上“造谣”而被警方拘留。可是,这样的处理,受损的只是公权力。为什么呢?如果红钻MM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公权力机关便失去了公信力;如果她的意见是谬误的,公权力机关放弃了让公开的讨论驳倒她(当然也驳倒与她持相同观点的公众),同样失去了一次提高公信力的机会。

显然,动辄拘留这些在网络、手机上发言的公民,只能是基于一个惯常的思维,即把这些人看成是别有用心,有意捣乱。但是,假如我们彻底摒弃过去的阶级斗争思维,那么这些人的动机只能说是对公权力机关的做法公开表示了不满。往好处想,他们是一些关心公共事务的人;往坏处想,他们个人的思维和看法存在着缺陷,如信息的获得不准确,思维比较偏执等等。但这样的言论是否构成违法,却是一个问题。假若他们冒犯的是个人,而非公权力机关,当事人又没有自诉,执法部门未必就会处理他们。

在我看来,恰恰因这些人所批评的是公共事务,对他们可能错误的言论才更应慎重对待。在一个资讯发达、多元的社会,如果只允许正确的意见发表(这其实是做不到的),而这正确又只是以公权力机关为裁判,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从前舆论一律的局面,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的思想活跃,谬误发生的概率也将远远大于允许发表谬误言论的时候。

有的人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甚至骂人的言辞,我觉得当事官员首先应有点雅量才是,这是执掌权力的人应付出的代价。执掌权力而又不会被人批评,自然是很理想的状况,但这样的好事在公民社会是难以遇到的。压制恼人的言论不会提高自己的威望,反而只会降低威望,给公众仗势欺人的印象。至于有些针对官员个人的污辱性言论,最好的办法是官员个人自诉,而不是动用公权力,这样做是把自己视为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关系,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原本有理的自己也将输理,其所失将大于所得,因为经验告诉我们,权力的滥用比权利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让公众说话,甚至说错话,天不会塌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