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不应当是专制集权与自由民主两种对立价值观的混合物。

一党专政就意味着取缔民主。但为了掩盖专政面目,表示这是一部体现现代精神的宪法,就以自由民主词藻掺杂其中,加以粉饰,其用意大概为一般人所不知。

关于专政、集权的内容:

《序言》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笔者注:此条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含蓄表述)

“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民主集中制”,“中央集权制”,中国人民都充分地领教过了,他们都是自由民主的大敌。

(笔者对上述诸问题,都做过专题研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分析,请参阅:“无产阶级专政:逻辑起点、理论追问与实践走向”;关于“阶级斗争”的分析,请参阅:“阶级斗争‘不扩大化’和‘扩大化’都是错误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分析,请参阅:“民主集中制的本质与毛泽东的集权思想”。)

关于自由民主的词藻

《序言》中称:“一九四九年,……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专制主义是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上世纪初又有马克思主义和西方自由民主思想传入中国。宪法便是上述三种思想的混合物。问题在于,自由民主的条文只是宪法中的装饰,专制、集权才是“硬道理”,才是立宪的根基。

3、人民主权的原则徒具虚名,未有落实。

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可是,对于每个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如何参与国事呢?对不起, 这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

英美等国对公民(选举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都有详细的规定。

英国1918年颁布的《国民参政法》,对国会议员与政府的选举问题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此法共设选举权,登记,选举之方法及费用,议员名额重新分配及通则共五章四十七条,达2万余字。1928年又颁布《国民参政(男女选举平等)法》作为1918年《国民参政法》的修订。

美国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美国的众议院、参议院,美国的总统如何通过普选产生以及他们的职责。

对照我国,《宪法》中根本不涉及选举问题。《选举法》亦只对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做了规定。虽设有十一章,但各章内容十分简单。除人大代表有选民选举产生外,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和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将选民排斥于政府的选举之外。与英美等国选举法相比呈现显著差别。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再由国务院总理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人选。全国人大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组成中央军委;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监察院监察长。

国家领导人的这种产生方式,是典型的集权制方式。只要控制了人大,就万事俱备,就可以控制国家机构的一切权力了,事实就是如此。而人大代表选举法又很粗糙,人民根本不可能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机构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所以,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抽象的,有之,具体的,则无。

选举问题,还有一个社会背景问题,那就是选举是在一党制条件下进行的还是在多党制条件下进行的,两者对选举可谓大相径庭。一党制下的选举往往可以为一党所操办,不可避免成为一种形式,选民们对选举因此没有兴趣。多党制下的选举无法操纵,选举是各党推出的被选举人之间互相竞争、博弈的结果。

中国的选举是以一党制为背景,又是以集权制方式产生国家权力机构,“民主选举”化为乌有就不奇怪了。

政府是否通过民选产生,并且通过民选定期地加以更替,这是民主国家最基本的标志,或者说,是进入民主国家的底线。政府不是由民选产生,怎么能说是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政府,是人民当家作主呢!

人民除了选举权,还应当有监督权。

人民与政府订立了契约,可契约订立了之后,政府是否忠实地在履行这个契约呢?不能认为,有了契约,又有了选举权就万事大吉了。人民必须时常监督政府。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

但是,这种监督权是无法兑现的。第一,目前中国的言论和新闻出版依然受到严格的控制。封杀言路,打压异见者对当局来说如同家常便饭。连访民上诉都围追堵截,困难重重。反监督的力量太强大了,他们对监督力量任意妄为,有恃无恐。人们对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欺世霸道,无不义愤填膺,但多数人亦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极少数人才作出绝望的反抗(如自焚、滥杀更为弱小的群体)。

第二,要监督政府,公民必须享有知情权,政府的活动必须公开化,不能动辄以国家机密为理由,背着人民进行暗箱操作。政府应当实行会议公开,决策公开,预算公开,审判公开,立法公开,官员经济状况公开,招标公开等。世界各国在110个国家中,有104个国家有“公开化”的条款,而中国尚是空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请问: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哪里?人民有广泛的管理权,就是没有明文的法律依据,岂非又是空头支票!

4、不确定的东西——“社会主义”,不应纳入宪法。

“社会主义”这一概念充斥于宪法。对中共来说,社会主义似乎很神圣,但也很窝囊。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搞了社会主义,把中国绑在社会主义战车上,使中国长期陷入挫折不断、折腾起伏的泥潭,走了大弯路,付出了大代价。这期间,无数的人还曾沦为“反社会主义”的罪人而受到惩罚。可八十年代以来,执政者放弃了不少的社会主义(如放弃公有制一统天下,开放自由经济,推行市场经济),又说,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了。对中共来说,社会主义至今仍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或者说,还没有摆脱马克思空想社会主义的思维框架,以致还作为宪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团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条已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如“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面对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人们有理由怀疑,中共的制宪者是否在中国还将永远坚持马克思的空想社会主义呢?只是在现实生活的压力下,在坚持的同时,不得不放弃其中的某些空想,因此,出现了半市场经济,出现了被限制的自由经济。如果坚持宪法中的这些原则,那么,中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仍将束缚在马克思乌托邦的图式里,二十多年实际生活中的困惑已证明了这一点。遗憾的是,中共当局更在乎意识形态,更在乎原教旨的社会主义。中国社会主义的奠基人毛泽东绝对地把“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看成是资本主义。可是,这种社会主义怎么样呢?它能够给中国带来繁荣吗?到了邓小平,搞了市场经济,搞了多种经济。以毛式社会主义说辞,这是资本主义复辟。邓因此抱住“公有制主体”论不放,似乎在申明,我这里还有“主体”呢!可是,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终极模式吗?当然不是。我们是要“主义”的,但是要“真”的主义。对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究竟有多少是真理性成分?有多少是空想性成分?在没有搞明白之前,将它作为宪法的条条框框,只会束缚人们的手脚。
(未完待续)